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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espershine:因為前置說、工具理論,把教唆人當作間接正犯~就是 08/19 23:49
→ jespershine:利用人操縱被利用人時~被利用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 08/19 23:50
→ jespershine:則被利用人就像是利用人的工具,以打擊錯誤處理。 08/19 23:52
→ AS5061:小弟不才@@ 感覺怪怪的 老師有說這3說是拿 來判斷是法定符 08/19 23:58
→ AS5061:合說 還具體符合說嗎? 08/19 23:58
→ AS5061:他好像是把乙藉酒壯膽行為比喻成間接正犯所以犯生偏離失誤 08/20 00:01
→ AS5061:故要採具體符合說 所以原因行為是要用過失可歸責 08/20 00:02
→ bb5678:實際上具體符合或法定符合二個本來就無太大實益 08/20 00:59
→ bb5678:這是刑法理論過於精緻化的產物 08/20 00:59
→ bb5678:故意的對應 其實都是法定符合 唯有構成要件才需故意的 08/20 01:00
→ bb5678:對應 殺人罪中的個體同一性本來就不是故意對應的客體 08/20 01:02
→ bb5678:所以等價客體錯誤才不會阻卻故意 只要是人就好 08/20 01:02
→ bb5678:至於打擊錯誤 實際上這手段失誤的偏離亦足阻卻故意的對應 08/20 01:03
→ bb5678:才會有傳統學說所謂具體符合或法定符合 這些名詞都只是 08/20 01:04
→ bb5678:結論 重點都是要回歸故意對應的基礎 08/20 01:05
→ bb5678:而原po的題目其實我覺得有難度喔 通常不太會考 08/20 01:06
→ bb5678:因為根據原因自由行為處罰的基礎理論 會有不同的結果 08/20 01:06
→ bb5678:若依例外說 就和一般的故意犯沒有差別 個體同一性不阻卻 08/20 01:08
→ bb5678:故意 成立既遂犯 08/20 01:12
→ bb5678:依前置說或工具理論 以陷入無責任能力為分界 08/20 01:14
推 k769292:前置說採具體的原因,是它的行為挑喝酒,變成很類似失控 08/20 01:15
推 ipodfw:那三說跟客體錯誤認定無關,是故意或過失的問題 08/20 01:15
→ ipodfw:本題只有成立法定符合的空間(乙) 08/20 01:16
→ bb5678:實行殺人行為時之行為人猶如 清醒時的行為人之工具 08/20 01:17
→ ipodfw:甲若論間接正犯,才要討論客體錯誤的爭議 08/20 01:18
→ bb5678:論打擊錯誤 成立過失 08/20 01:18
→ bb5678:大部分是採工具理論 該理論最能依現行架構解釋原因自由 08/20 01:19
推 xerady:把喝酒當成是著手,「已經開槍了」,當下對目標客體未產生 08/20 10:54
→ xerady:誤認 08/20 10:54
→ a525263412:謝謝j大!! 08/21 14:17
→ a525263412:謝謝a大、b大、k大、i大還有x大 08/21 14:19
→ a525263412:謝謝大家!不好意思我是第一次發問所以我不太會回> <!! 08/21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