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如何明確區分課以義務訴訟或給付訴訟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than09138 (tony wu)
時間 2015-01-31 11: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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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 雖然課以義務之訴 與 一般給付之訴 最大的區分點是在行政處分 但是在寫題目的時候常常難以判斷 例如此題: 甲,乙兩地相鄰,甲土地的大型看板因為豪大雨, 使該看板下之土地嚴重侵蝕,而有隨時倒塌壓垮乙屋之餘 以乃請求工務局處理,惟工務局已災後重建工作繁重, 且對私人建築不便插手為由,僅去函某甲警告 Q1.工務局的處置是否合法? Q2.乙不服如何救濟 第1題沒啥問題 裁量怠惰 跟 裁量萎縮至零又認知有誤 重點是第2題 本案中並沒有明確說這個是不是處分 但是小弟認為應該是 怠為處分 所以應該是往 課以義務訴願 訴訟的方向走 但答案是 一般給付訴訟 可是這題中 行政機關不是應作為而不作為 對乙的請求 怠為處分不是嗎? 那不是應該要走課以義務之訴 比較正確? 話說回來 如果考試當下遇到這種 課以義務中的怠為處分 跟一般給付 預防性不作為 方不出來的時候 該怎麼判斷? -- 剛剛看了一下真的不是預防性不作為 搞錯 只是一般給付而已 感謝各位大阿 已找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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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ery71: 不知法令有無規定鄰人得請求作處分,就假設吧,參99.6決 01/31 12:55

Jeffery71: 只是,若是提一般給付,不是預防不作為吧,是要機關作為阿 01/31 13:14

boxcyt: 一般給付是請求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權力行為,課予義務是請求 01/31 14:20

boxcyt: 作成行政處分 01/31 14:20

biyouth5566: 找不到乙的主觀公權利阿,乙怎麼請求工務局作為不作 01/31 17:44

biyouth5566: 為阿? 01/31 17:44

screwer5566: 陳敏老師那本書有提到,憲法第15條可供作請求基礎 01/31 20:24

screwer5566: 如果真的找不到法律直接規定的話,土地相鄰人或許可 01/31 20:25

screwer5566: 以援用憲法第15條保護財產權作為依據 01/31 20:25

screwer5566: 喔,抱歉弄錯了,不是我國憲法第15條,是德國基本法 01/31 20:37

screwer5566: 的財產權,那我國應該無法作相同解釋(請參照陳敏行政 01/31 20:39

screwer5566: 法總論八版262頁) 01/31 20:39

amigo0721: 反射利益 J469 保護規範理論 01/31 20:55

amigo0721: 這題是鄰人訴訟的經典題型~~要背阿 01/31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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