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涉他契約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awanderer (water)
時間 2014-11-17 2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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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指示交付或是第三人利益契約,均以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對第三人履行債務"有合意 為 必要,因為法條的文字都是"約定" 想請問訂約後,債權人得否以單獨行為,通知債務人逕向第三人履約,而無庸得債務人之 同意?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在"債權讓與"時,債權人無庸得債務人同意,即可移轉債權。基於舉 重明輕的法理,得否由債權人逕行通知債務人為之,無庸得債務人同意。(假設第三人同 意受領) 謝謝大家 -- Sent from my Andro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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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wcacayy: 用舉重以明輕好像不太符吧,比方說,消費借貸通說認為 11/17 23:35

bowcacayy: 是單務契約,那麼債權讓與不須債務人同意,這點沒有問 11/17 23:35

bowcacayy: 題。但你說第269條的情形是不是也都可以無須債務人同意 11/17 23:35

bowcacayy: ,那未必,雙務契約的債務人是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11/17 23:35

bowcacayy: 的,而且有些契約有強烈屬人性,比方租賃,你不可能突 11/17 23:35

bowcacayy: 然硬要房東交屋給第三人吧?ㄧ點淺見。 11/17 23:35

theendstar: 有效。但沒有通知第三人,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11/18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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