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關於刑法共犯脫離、中止犯的問題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P55555 (大仁)
時間 2013-04-27 1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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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採共犯脫離理論的例子 : 如刑法28條立法理由: : 著手前脫離且對結果無助力,非共同正犯 : 但是著手後能否脫離,見解就比較不一致(高院有判決明確採過) : 這個應該是最高院採肯定見解的例子 : 100台上5925: : 行為人參與共同之謀議後擬脫離犯罪者,如於著手前對其他共同正犯 : 已提供物理上之助力,或強化心裡上之犯意,則須在客觀上明確解除 : 前述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影響力,而切斷與其他共同正犯嗣後遂行犯罪 : 結果之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得對該犯罪之結果免責,而不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 因為沒有限著手前脫離,只說共謀後脫離 : 如果著手後脫離,明確解除著手前助力 : 於行為時切斷與結果之相當因果關係 : 應該可以解釋成對結果免責,而不論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判決的意思是指 共犯著手「前」脫離,消極的行為即可,離去或是放棄犯罪 就可以脫離共犯 但是,如果共犯著手「後」才心生悔意,進而脫離 這種情況下(著手後),欲脫離之共犯需要「積極的」阻止或是明確的切除犯意聯絡 才可以使用共犯脫離理論 簡單來說: 著手後,「消極的脫離」無法適用共犯脫離理論 (因為犯意聯絡並沒有被切斷,且實質的提供ㄧ部犯罪之行為) 依照這題題目來說,乙心生悔意欲中止,沒有阻止甲,只有轉身離開,那就不能用該理論 著手後,「積極的脫離」才能適用共犯脫離理論 (因為犯意聯絡被切斷,加上積極防範犯罪之發生) 所以,在這題題目中,乙積極的拉扯甲,告訴甲不要殺丙,此為積極防範犯罪之發生 可以用該理論,使乙能脫離犯罪 -- ◆ From: 114.40.23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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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flames:著手前脫離,如影響力仍在,還是得論共同正犯吧? 04/27 15:30

loveflames:上面指的是該判決 04/27 15:31

P55555:所以 積極的消除影響力 或是 消極的讓影響力持續 =判斷重點 04/27 15:36

winterrain:共犯對於自己的犯罪貢獻是要積極切斷的 不區分著手前 04/27 15:37

loveflames:若該判決指的是著手後,以實務見解作答的話,就得以 04/27 15:37

loveflames:28條立法理由解釋著手前之脫離? 04/27 15:38

winterrain:或後 只能說著手後的貢獻通常比著手前多 需要更高的積 04/27 15:41

winterrain:的積極作為 另外也有學說認為共犯脫離論不用區分著手 04/27 15:42

winterrain:認為著手前共犯只要消極放棄就可以切離 是個誤會 04/27 15:45

loveflames:所以我才對"共犯著手前脫離,消極的行為即可"有點疑惑 04/27 15:48

akira911:@love 第28條"實施"改成"實行" 那"實行"是什麼意思? 04/27 16:21

akira911:那它跟未遂著手有什麼關係呢? 往這邊方向去想,你的疑惑 04/27 16:22

akira911:就迎刃而解了。 04/27 16:24

loveflames:28條指的是一人著手全體成立共同正犯,我有疑問的是 04/27 16:32

loveflames:依該條立法理由之反面解釋,即使著手前脫離,若影響力 04/27 16:34

loveflames:仍在,消極脫離仍為共同正犯 04/27 16:35

loveflames:若離去或是放棄犯罪就可脫離,就不用探討影響力了吧? 04/27 16:42

loveflames:我的理解是不管著手前後,都要積極切斷 04/27 16:43

winterrain:樓上觀念正確 04/27 16:44

akira911:現行28條改成"實行"。"實行"是指"著手後,構成要件行為出 04/27 17:01

akira911:現前"這段時間。假如AB雖有要共同竊盜,但著手前,A就不 04/27 17:04

akira911:想做了,也跟其他人說了。這時候其他人要繼續竊盜,那是 04/27 17:06

akira911:BCD它們的共同竊盜,關A何事呢?若著手前放棄而離開的A都 04/27 17:07

akira911:要論共同竊盜的話,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該怎麼解讀28條 04/27 17:08

akira911:呢? 簡言之,舊法時期,可以區分著手前、著手後,而有不 04/27 17:09

akira911:同脫離共同正犯的要求(ex:什麼積極防止之類)。那現行新法 04/27 17:10

akira911:下,行為人在共同正犯著手前,離去or離開,這樣就夠了。 04/27 17:12

loveflames:28條指的實行是共同行為之實行,參與其中一階段即成立 04/27 17:13

akira911:"實施"跟"實行",這兩個東西刑法(學)上是不同概念。 04/27 17:14

loveflames:就a大舉的例子,若A著手前負責開鎖(預備行為),A即為 04/27 17:16

loveflames:共同正犯 04/27 17:16

winterrain:a大舉的例子 既然行為人的貢獻只有到報名參加 之後又 04/27 17:18

akira911:@love "實行"是指"著手後"到構成要件行為出現這段期間 04/27 17:19

winterrain:這樣已經是積極作為去切斷貢獻 並非消極不作為放棄而已 04/27 17:20

akira911:@love 新法下因為改成了"實行" 所以共同行為要評價為共同 04/27 17:21

winterrain:表示不參與已經足以切斷報名參加的貢獻 04/27 17:21

loveflames:新法改成"實行"是指其中一人著手,除非影響力不及結果 04/27 17:21

akira911:正犯的共同行為,它的評價時點是"著手後"。若依照你的看 04/27 17:22

akira911:法,就那就把"實施"跟"實行"給畫上等號了。 04/27 17:22

loveflames:否則曾參與共同行為的全為共同正犯 04/27 17:22

winterrain:a大顯然忘了修法後還是有共謀共同正犯存在 04/27 17:23

loveflames:我想A大可以查一下新法28條立法理由,裡面就有提著手 04/27 17:24

loveflames:手前脫離仍須對結果無助力,才不成立共同正犯 04/27 17:26

loveflames:而不是不管有無影響力,皆不成立共同正犯 04/27 17:27

loveflames:舊法是就算沒人著手亦可成立共同正犯,新法是至少一人 04/27 17:31

loveflames:新法28條立法理由也有承認共謀共同正犯 04/27 17:33

loveflames:而且95年決議又提了一次差不多的見解 04/27 17:36

akira911:@love 請問是哪個決議 有無連結呢 04/27 18:36

loveflames: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04/27 18:39

loveflames:關鍵字:正犯&從犯 95年度第22次刑事庭會議 04/27 18:39

loveflames:95年決議算是釋109的擴充版,為己犯範圍比有共犯之意廣 04/27 18:42

sneak: 或後 只能說著手後的貢 https://daxiv.com 10/11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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