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事訴訟法319條3項但書問題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fetish9 (linda)
時間 2014-05-26 18: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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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板上已經有討論過 但我還是有一點不懂 舉例: 甲駕車不慎撞及共乘一部機車之乙和丙,造成乙死亡及丙受傷之結果, 甲一行為觸犯過失致死罪與過失傷害罪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其撞傷丙及撞死乙為單一犯罪事實。 丙是過失傷害罪的被害人, 就甲撞傷丙的犯罪事實得提起自訴。 但是丙並非過失致死罪的被害人,如果也不是乙的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 則丙對於過失致死的部分並非自訴權人,而產生一部犯罪事實不得提起自訴的情形。 因過失致死罪為較重罪名, 因而丙就犯罪事實全部皆不得提起自訴(刑訴第319條3項但書),法院應諭知不 受理判決(刑訴334)。 --------------------------------------------------------------------- 我不懂的點是在於 為什麼丙對於全部犯罪事實皆不可提自訴? 根據323條如果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乙的過失致死那丙就不可以再提自訴了 但是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323條1項但書不是說,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被害人提起不在此限? 我不懂的是為何丙對"全部"不得自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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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a21:單一案件,一罪不二罰,以重罪處罰,所以不能自訴 05/26 18:54

Tuyl1320:因為323但書適用於案件"全部"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類 05/26 19:41

Tuyl1320:推適用319第3項但書? 05/26 19:42

fisher790722:因為單一案件應一併審理,林俊益老師是說,323條的被 05/27 15:46

fisher790722:害人仍應類推319條3項,限於較重之罪的被害人才能提 05/27 15:46

fisher790722:起自訴 05/27 15:46

fisher790722:T大講的沒錯,那就是高等法院89年座談會的見解 05/27 15:47

w2334414:想請問F大為什麼是類推而不是直接適用呢? 05/28 11:40

Tuyl1320:因為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涉及公訴自訴競合,與319條3項 05/28 15:09

Tuyl1320:單純自訴有些許差別。 05/28 15:09

w2334414:謝T大 05/28 22:40

sssn1:個人淺見以為,不直接適用而須類推,是因為這裡所謂"不得自訴" 06/19 16:49

sssn1:部分是由於"先經告訴(偵查)"才造成,也就是有323I的介入在. 06/19 16:50

sssn1:若非因323I造成,而是打從本質上就不得自訴,才能直接適用 06/19 16:51

sssn1:丙不能自訴的前提應該是乙先告訴,而不是丙非276被害人的緣故 06/19 18:30

sssn1:乙親屬(假設為丁)先告訴276,丙後自訴284:針對甲對乙276部分 06/19 18:33

sssn1:因已告訴,"不得自訴".甲對丙284部分本依323I但書"得自訴",但 06/19 18:36

sssn1:因一案件不能一邊公訴一邊自訴,故實務類推319III,276非告乃 06/19 18:37

sssn1:原則上都是較重部分,所以對於案件全部均不得自訴,只能公訴. 06/19 18:38

sssn1:如果丙自訴在先,依319I其為犯罪直接被害人,自訴當然合法. 06/19 18:43

sssn1:此時丁若後告訴,依324,檢方下255I,若仍起訴,法院下303 2或7 06/19 18:49

sssn1:若丁後自訴,則法院343準用303 2或7 06/19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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