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想請問昨天鎮暴警察過激的手段是否已違比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chaichai (chaichai)
時間 2014-03-24 18:07:56
留言 188則留言 (47推 1噓 140→)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想請問昨天鎮暴警察過激的手段是否已違反”比例原則”,還是說因為他們違法在先 就可以用這種過激手段?? 看到今天的新聞,覺得警察的手段是否太過激烈?是否違反了比例原則中的最小侵害原則 與衡量性原則? 明明可以不用這種方法,卻為了達成目的而做出這種過激手段,這算裁量濫用嗎??是否也 是裁量暇疵了?? 這種想法是對的嗎?? -- ◆ From: 220.129.166.157 一樣違反啊,不然咧...難道他們就不是人嗎... 所以到底該怎麼判斷警察執勤底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而比例原則不是用來保護 人民的嗎?? 圍行政院本就不對,所以警察可以想怎麼做就怎麼做,不管會不會執勤過當? b大我是真的只是想要了解,不要用你的想法來誤導人!!小人心度君子腹!!! 的確有很多手段可以達成目的,所以我才會說那樣情況下算不算是執勤過當 而侵害到人民??因為有造成了不少傷害不是嗎? 申論寫有的原因,是因為有其他方法可驅離,但卻選了傷害最大的,所以違反了嗎? [1;37m推 Archi821:申論題論點合理,寫沒違反不會算錯,那不是選擇題。 03/24 23:17 那請問依你高見還有什麼可以寫?? 你想太多... 嗯嗯,因為看到有人提出這違反比例原則,所以才會想到是不是手段和目的不符 不然我想不出來為什麼違反比例原則 當可以用其他手段達成目的,但卻選了對人民侵害最大的,才會覺得違反比例原則 是啊,我題目應該寫清楚點,寫靜坐在那的人如果手無寸鐵,但警方選擇了用警棍 往身上打,是不是手段目的不符且侵害不是最小,所以違反了比例原則? 另...餅一定就是這些人吃掉,偷的??是有拍到嗎??如果沒有證據不要說是他們偷的 當然去佔領行政院這個作為本來就不對,太魯莾也太過激進 但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如果真是他們吃掉的,那就拿出證據來... 其實有考慮過憲法這方面,我題目應該寫如果是對手無寸鐵且靜坐在那的人,使用警棍 往身上打,是不是算手段和目的不符,且侵害不是最小,而形成了違反了比例原則,這是 我的想法,如樓上幾位所說,警方可以用抬的,或是攻擊非要害的部位,但卻選了要害攻 擊,才會讓人覺得侵害不是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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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rle:支持的會說違反 不支持的會說不違反 03/24 18:13

Searle:等有權解釋的人來說吧. 03/24 18:13

yuki666:凌晨把銅像一尊尊拖走,任誰做這工作都一肚子火 03/24 18:23

hellosnoopy:不對 03/24 18:26

yuki666:書念很多的人,就不要欺負這些隨時可能過勞死的警察 03/24 18:26

Searle:今年要考警察的人 ,感覺受訓會變更辛苦orz 03/24 18:28

roder:我不覺得有不妥 舉牌三次不離開 之後也有勸說 03/24 18:31

roder:真的不得已才出手 現場這麼混亂你說沒受傷有可能嗎 03/24 18:32

hsw5401:在上位者執政無能,施政倒行逆施 03/24 18:33

roder:你認為警察不符合比例原則 那我想反問你佔領行政院就有嘛?? 03/24 18:33

hsw5401:不顧百姓死活 只跟天朝下跪有如兒皇帝石敬塘 03/24 18:34

hsw5401:昨天看到人民揭竿起義推翻這個昏君,警察執法過當 03/24 18:35

hsw5401:那馬卡茸欺騙人民633簽署賣台協議 03/24 18:35

hsw5401:總統做的奇爛無比 03/24 18:36

hsw5401:人民本來就該出來表達 03/24 18:36

hsw5401:馬英九跟兒皇帝石敬塘差不多了 03/24 18:36

Searle:學生辛苦了 警察辛苦了 破窗入行政院的該受究責 03/24 18:36

hsw5401:念那麼多書,基本的辨識能力要有吧 03/24 18:37

hsw5401:馬當總統的執政只能說做的奇爛無比 03/24 18:37

hsw5401:難怪人民揭竿起義 03/24 18:37

chrisredfiel:樓上的要不要先弄清楚比例原則到底是在保護誰... 03/24 18:37

donkeychen:看起來非常憤慨@@;; 但是好像沒在答題 03/24 18:43

adolf111:將人鬙峊s的叫不動用打的 手段遂漸增強符合比例原則 03/24 18:44

kame0407:比例原則有無違反在實務上本來就會有所差距...唉 03/24 18:58

nicho1as2002:警察好累喔 03/24 19:00

NEORG:首先應該要先問學生團體,佔領行政院跟反服貿的關聯吧? 03/24 19:13

NEORG:而且行政院是行政之首,都被侵入了,而且舉牌數次,這樣的結果 03/24 19:15

NEORG:警察也不樂見,如果要問比例原則,那是否該先因果歸責論呢? 03/24 19:16

spencerpai:警察辛苦了! 03/24 19:16

NEORG:換個方式問,如果今天佔領行政院的,一樣是學生,但卻都是陸生 03/24 19:17

NEORG:跟外生,原PO是否還會覺得有違比例原則? 03/24 19:17

meizoo:警察好可憐 03/24 19:22

newbank:警察穿上制服就不是自己了 03/24 19:26

hsw5401:可憐的是警察跟學生,可悲的是當初投馬英九的選民 03/24 19:46

hsw5401:書念那麼多念那麼高怎麼會選出這種做的爛到底的總統 03/24 19:46

peiring:警察是不得已才拿警棍往學生頭上砸的,不得已才把學生打得 03/24 19:48

peiring:頭破血流,一切都是不得已 03/24 19:49

holajiandsu:也想聽聽有說服力解釋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對於靜坐者 03/24 19:53

holajiandsu:噴灑強力水柱一事) 03/24 19:53

f22:比例原則的拘束對象是國家行為。 03/24 19:55

cashliu: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 行政權好棒棒 故無違反 03/24 20:26

ttungg:只是有些警察的心態好像就不是不得已的感覺 … 03/24 20:29

Archi821:警察:幹,你們滾開啦,害我加班。 03/24 20:33

kinasem:不當石敬塘,難道要靠ptt的鍵盤神人們去打戰救國? 03/24 20:34

kinasem:想想石敬塘的兒子反抗死了多少無辜百姓 03/24 20:35

HIBARI:就算是陸生和外生佔領 我也不支持警察用這種方式對待他們 03/24 20:39

HIBARI:法條說的是現行犯得逮補 學生若只是躺著未反抗 警察頂多就 03/24 20:40

HIBARI:抬走拖走 可沒說可以暴打人民一頓再拖走 那以後我路上看到 03/24 20:43

HIBARI:有人違法但手無寸鐵 我也可以暴打對方一頓再把對方拖到警局 03/24 20:45

xxxxjj:未抵抗 但是行政院裡面 外面 周圍 都是禁止聚集的 03/24 20:46

xxxxjj:這跟立法院不太一樣耶 立法院可以暫時不要運作 政院無法 03/24 20:47

HIBARI:或地檢署而不用負任何責任嗎?別忘了 現行犯是人人都可逮補 03/24 20:47

xxxxjj:以程序來說 若警察以口頭告誡 舉牌 預告強制驅離 03/24 20:48

xxxxjj:在程序上來說應該有其正當性 再來就是驅離這部分須要討論 03/24 20:48

HIBARI:而這些警察已經為人民樹立了這種"逮補"的方式了 03/24 20:49

xxxxjj:驅離的手段不知道這方面是自由心證嗎?還是有類推適用的? 03/24 20:49

xxxxjj:最有可能是"嚴重"傷人致損害身體權的警察要負損害賠償 03/24 20:50

HIBARI:依法行政也包含了一般法律原則 比例原則就是其中之一 03/24 20:51

xxxxjj:僅在正常值勤範圍內使用驅離手段的 我想應該不適用比例原則 03/24 20:51

xxxxjj:我是在討論題目啦XD不知道我這樣想有沒有邏輯不通的地方? 03/24 20:51

piercingX:比例原則哪有答案的 有權說話的人說了算啊 03/24 20:52

HIBARI:如果警察認為自己的作為未違反的話 那又何必撕掉身上的臂章 03/24 20:52

xxxxjj:所以就是自由心證了 真是個難解的問題 03/24 20:52

HIBARI:是阿 有權說話的是法院~ 03/24 20:53

xxxxjj:哎唷別再造搖了....鎮暴警察身上本來就沒有臂章那是外套 03/24 20:53

xxxxjj:已經證實是假消息了啦...九把刀也PO文道歉了 回到題目吧 03/24 20:54

HIBARI:是嗎?抱歉抱歉 但就算如此仍無法正當化警察的作為 03/24 20:56

b19880115:怎麼想都覺得警察太客氣了 怎麼這麼晚才拿出警棍跟噴水 03/24 21:58

b19880115:車,應該直接拿鐵困往那些暴民身上打應該也不會違反比例 03/24 21:58

b19880115:原則. 03/24 21:59

truesoul:警察本人應該沒權力判斷自己是否違反,因為是聽命行事 03/24 22:02

joety1103:打死也沒違反比例原則(酸) 03/24 22:04

Archi821:比例原則是用來約束行政行為的,警察驅離是合法的 03/24 22:07

Archi821:重點在執行的方式,執行必須選擇有效又兼顧最小傷害 03/24 22:08

EEERRIICC:呵呵 吊到一堆反串蛇蛇 03/24 22:08

namdoogmi:是說,在人民非法的情況下,警察已進行口頭勸說數次 03/24 22:12

namdoogmi:而且已告知接下來將採行噴水或驅逐動作 03/24 22:13

namdoogmi:人民仍不離開而受傷,應該是算人民為自己行為負責 03/24 22:13

namdoogmi:人民行為違法->警察有理由執行 已盡告知義務->符合比例 03/24 22:14

namdoogmi:人民知道不離開有受傷的可能,仍停留在現場 03/24 22:15

namdoogmi:就算論警察有製造法所不容風險,也該論人民自我負責 03/24 22:16

hsw5401:那馬英九身為總統毀憲亂政,美河市,富邦併北銀貪汙數百億 03/24 22:18

hsw5401:就可以不符合比例原則 完全裝作沒事??? 03/24 22:18

hsw5401:樓上身為國考生 對於馬政府倒行逆施卻還挺此種政府 03/24 22:18

hsw5401:連那些年紀比你們小的大學生都勝過你們這些國考生 03/24 22:19

hsw5401:身為人民,台灣已經被馬弄到千瘡百孔都快被馬政府賣掉 03/24 22:19

hsw5401:應該要挺身而出,揭竿起義表達人民的意見 03/24 22:20

HIBARI:已盡告知義務怎麼就會符合比例?能用最有效最小侵害手段(抬 03/24 22:20

namdoogmi:其實小弟搞不清楚,判斷警察有無執法過當跟他案有何關連 03/24 22:20

a5998421:警察強制驅離前也以多多多次的請他們離開 03/24 22:20

a5998421:他們自己不離開,警察才強制驅離,哪違反比例原則了 03/24 22:21

HIBARI:走)就不應該用暴打一頓再抬走啊... 03/24 22:22

a5998421:我還覺得警察太晚強制驅離了! 早要做的事了! 03/24 22:22

namdoogmi:再討論一個案件時,不是應該就事論事? 03/24 22:22

HIBARI:強制驅離的手段很多種 警察有義務選擇同等有效手段中的最小 03/24 22:23

namdoogmi:"抬"是不是最有效手段,小弟持反對看法,畢竟人數眾多 03/24 22:23

namdoogmi:有沒有"亂"打人,我不清楚,就不多作評論了 03/24 22:24

HIBARI:侵害手段 既然抬走就可解決 怎麼會選痛毆一頓再抬走... 03/24 22:25

namdoogmi:但面對那種"人數","抬"肯定是無效方法的其中一種.... 03/24 22:25

Archi821:抬在人數少的時候是最有效啦,人多不是。有ID不是來討論 03/24 22:25

Archi821:國考問題的,不用理啦。 03/24 22:25

namdoogmi:是說,請問比例原則有要求"最小有效"侵害手段嘛 03/24 22:27

namdoogmi:小弟一直以為不過當就可以了@@! 03/24 22:27

HIBARI:人如果都是躺在地上可以拖著走的話 那抬應該算有效...吧? 03/24 22:28

Archi821:最小、有效是子原則,考試一定要寫的吧 03/24 22:28

HIBARI:是同等有效中最小侵害手段... 03/24 22:29

namdoogmi:好吧,我一直只記得緊急避難要求最小有效的要件 03/24 22:32

namdoogmi:回到這個案子上,小弟還是不認為"抬"是個有效手段... 03/24 22:33

b19880115:這篇根本就是政治文 大家就別在.... 03/24 22:34

namdoogmi:反而更容易製造衝突,畢竟是在人擠人的情況下 03/24 22:34

P55555:請針對國考議題討論,以下推文涉政治抗爭討論,水桶伺候! 03/24 22:41

P55555:希望版友配合。感謝 03/24 22:45

b19880115:P5你第二句話怎麼LAG了四分鐘 03/24 22:46

P55555:因為聊一下賴 推一下文=.= 03/24 22:47

angels999:我是覺得沒有違反,但是寫申論要寫有 03/24 23:13

Archi821:原po我覺得他不是在說你。 03/24 23:21

joeyptt:原po如果這題寫違反比例原則,應該沒幾分,太過主觀 03/25 00:02

Archi821:用警棍驅離不是傷害最大的喔,只是比拖離、水柱大 03/25 00:27

ma1016:推a5998421版友說法 03/25 00:27

frank79530:個人是覺得有符合比例原則 水柱威力不比棍棒小 抬走又 03/25 01:16

frank79530:不符合有效手段 至於警察執行部分應該不是討論範圍? 03/25 01:17

mantianxing:沒有「正確」答案,重點是你的推論過程要寫清楚 03/25 01:41

precipitate:鎮暴警察的工作屬性你要不要考慮? 這不是溫不溫和的 03/25 08:29

precipitate:問題 03/25 08:30

TryKoan:整串看了下來,其實我覺得原PO或許早已有定見了 03/25 08:36

HIBARI:原po是想問警察的行為是否可阻卻違法嗎? 03/25 09:24

brianshen:起義?! 判亂罪如何評價?! 03/25 10:46

Leon0810:學生站著跟坐在地上不動沒攻擊警察,而警察用警棍追打跟 03/25 13:25

Leon0810:拿盾牌挫坐在地上的人 自行判斷 03/25 13:25

ma1016:但學生在靜坐之前已經先用不正當手段入侵機關破壞公物 甚至 03/25 14:32

ma1016:還竊取物品 破壞公物 警察在驅離之前有先口頭警告很多次 03/25 14:33

ma1016:破壞公物多寫一次@ @"總之如果警察沒有勸阻直接驅離 這的確 03/25 14:34

ma1016:是違反比例原則無誤 樓上也有人說了 鎮爆是警察工作 如果今 03/25 14:35

ma1016:天警察驅離的是一群外籍勞工或是26 應該不會有人懷疑違反比 03/25 14:35

ma1016:例原則 每件事都要分開來看 不能全部混在一起講 03/25 14:36

ma1016:之前上程老師的課似乎有說過 只要警察舉牌警告三次不不肯離 03/25 14:41

ma1016:去,警察是可以強制逮捕或武力驅離的 何來違反比例原則? 03/25 14:41

skywinner:樓上各位不知考上了沒 之前黃廠公的案子有個警察跟我說 03/25 16:41

skywinner:那不算洩密 我只跟他說 那你可以做1次看看啊 反正不算嘛 03/25 16:42

skywinner:結論 驅離歸驅離 打傷歸打傷 除非對方非得要打傷才能驅 03/25 16:43

skywinner:離 或對方已無抵抗仍狂毆對方致傷 樓上那些說沒違反比例 03/25 16:44

skywinner:原則的可以試試 我等著看結果 反正沒有嘛 是不 03/25 16:45

skywinner:不要只是出一張嘴 跟那位告訴我黃廠公沒違法卻不敢做的 03/25 16:47

skywinner:警察一樣 03/25 16:48

applepie7691:應該不算 法律是保障有權有勢又懂得利用法律的人, 03/25 20:07

applepie7691:下達出動鎮暴警察命令的人想必知道於法可行 03/25 20:08

applepie7691:只是差在會不會受到輿論譴責 03/25 20:08

applepie7691:順便一問,如何才算判定總統有犯內亂外患罪? 03/25 20:13

HIBARI:有人似乎把警察勸阻過跟驅離手段內容之採取混在一起講了... 03/25 21:30

HIBARI:開標題是"警察用警棍/警盾毆人之行為是否構成XX罪" 重點應 03/25 21:34

HIBARI:該放在要選哪個手段 不是說勸阻過 後面選哪種手段都無所謂 03/25 21:36

HIBARI: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本來就會依案例事實的不同跟個人價值觀而 03/25 21:42

HIBARI:有不同判斷 重點應該是不管採何種結論 中間論述過程要能說 03/25 21:43

HIBARI:服閱卷者 個人淺見:) 03/25 21:44

skywinner:樓上正解 今天驅離是一個手段 當目的達成時 就不應逾越 03/25 22:02

skywinner:比例原則去帶入個人情緒 即使你很想幹爆眼前那位你認為 03/25 22:03

skywinner:王八蛋的暴民 但你是警察 不是黑道古惑仔 代表公權力執 03/25 22:05

skywinner:法 當然 對方若有傷害警察的脫序行為出現時 那時強力執 03/25 22:06

skywinner:法 相信逾越比例原則執法的可能性就比較低 03/25 22:07

goshfju:能這樣打靜坐在那的人我倒是第一次見過 03/25 23:56

siathy:能翻牆跑到禁止進入的地方偷東西還被護航我也第一次見到 03/26 00:44

jay111101:比例原則的必要性是"同等有效"侵害最小,這本來就很主觀 03/26 00:57

jay111101:警察跟你說警棍可以打死人,但他現在只是頭破血流而已 03/26 00:58

jay111101:你能不說這是侵害最小??? 03/26 01:00

jay111101:要討論的應該是驅離可以用抬離就不該用警棍的問題吧 03/26 01:02

skywinner:靜坐在那?又怎能翻牆偷東西?這種邏輯我也是第一次見到 03/26 08:42

skywinner:這2者應該沒有關聯 這種邏輯去考國家考試??? 03/26 08:44

skywinner:靜坐有無違法?翻越禁區偷東西又如何?應是2小題的討論項 03/26 08:45

bettyshinn:即使警察今日面對的是殺人犯,當犯人不逃不攻擊不反抗 03/26 23:20

bettyshinn:,警察也絕對不會動警棍或動槍,只會限制行動將犯人壓 03/26 23:20

bettyshinn:到警備車。再而論之,如殺人犯有攻擊逃跑意圖,警察即 03/26 23:20

bettyshinn:使必須動警棍或槍,也只會針對四肢等不威脅人命的部位 03/26 23:20

bettyshinn:進行攻擊。回到題目,舉牌後不離開警察理應進行動作, 03/26 23:20

bettyshinn:但有效且傷害最小的是先使用搬離,退而觀之,若必要使 03/26 23:20

bettyshinn:用警棍或盾牌等武器,亦是以攻擊四肢即可達成目的,沒 03/26 23:20

bettyshinn:有必要攻擊人脆弱的頭部或腹部,所以我是持會違反比例 03/26 23:20

bettyshinn:原則的。 03/26 23:20

coimbra:拿鐵棍往身上打?天阿這種人千萬不要當上國家公務員,很難 03/27 00:13

coimbra:想像竟然有這種心態,好像把民眾當成家裡養的什麼,不乖就打 03/27 00:13

coimbra:警察值勤也是行政行為,怎麼會沒有比例原則適用?難道只要 03/27 00:14

coimbra:達成目的,乾脆把人毆死再抬,這樣也都沒違法?讀書讀到這樣 03/27 00:15

coimbra:我真替國家難過,值勤行為值勤方式都是要受到法律原則規範 03/27 00:16

coimbra:面對不同情況採行不同方法,不是有效就好,也要選擇損害最小 03/27 00:18

coimbra:抬,當然耗時耗力,但那是人民,沒有反抗沒有武器的情況下蒙 03/27 00:19

coimbra:頭就一棍或盾牌砍腳,這是必要手段嗎?拜託各位考生不要讀 03/27 00:20

coimbra:死書,法律背後有憲法的基本精神跟價值.說早點打、用力打的 03/27 00:22

coimbra:諸位真的讓人目瞪口呆... 03/27 00:22

BrightKiller:比例原則涉及價值衡量 重點是你心目中的價值是什麼 03/28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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