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5655678.A.88C.html
→ Searle:支持的會說違反 不支持的會說不違反 03/24 18:13
→ Searle:等有權解釋的人來說吧. 03/24 18:13
→ yuki666:凌晨把銅像一尊尊拖走,任誰做這工作都一肚子火 03/24 18:23
推 hellosnoopy:不對 03/24 18:26
→ yuki666:書念很多的人,就不要欺負這些隨時可能過勞死的警察 03/24 18:26
→ Searle:今年要考警察的人 ,感覺受訓會變更辛苦orz 03/24 18:28
→ roder:我不覺得有不妥 舉牌三次不離開 之後也有勸說 03/24 18:31
→ roder:真的不得已才出手 現場這麼混亂你說沒受傷有可能嗎 03/24 18:32
推 hsw5401:在上位者執政無能,施政倒行逆施 03/24 18:33
→ roder:你認為警察不符合比例原則 那我想反問你佔領行政院就有嘛?? 03/24 18:33
→ hsw5401:不顧百姓死活 只跟天朝下跪有如兒皇帝石敬塘 03/24 18:34
→ hsw5401:昨天看到人民揭竿起義推翻這個昏君,警察執法過當 03/24 18:35
→ hsw5401:那馬卡茸欺騙人民633簽署賣台協議 03/24 18:35
→ hsw5401:總統做的奇爛無比 03/24 18:36
→ hsw5401:人民本來就該出來表達 03/24 18:36
→ hsw5401:馬英九跟兒皇帝石敬塘差不多了 03/24 18:36
→ Searle:學生辛苦了 警察辛苦了 破窗入行政院的該受究責 03/24 18:36
→ hsw5401:念那麼多書,基本的辨識能力要有吧 03/24 18:37
→ hsw5401:馬當總統的執政只能說做的奇爛無比 03/24 18:37
→ hsw5401:難怪人民揭竿起義 03/24 18:37
→ chrisredfiel:樓上的要不要先弄清楚比例原則到底是在保護誰... 03/24 18:37
推 donkeychen:看起來非常憤慨@@;; 但是好像沒在答題 03/24 18:43
推 adolf111:將人鬙峊s的叫不動用打的 手段遂漸增強符合比例原則 03/24 18:44
推 kame0407:比例原則有無違反在實務上本來就會有所差距...唉 03/24 18:58
推 nicho1as2002:警察好累喔 03/24 19:00
→ NEORG:首先應該要先問學生團體,佔領行政院跟反服貿的關聯吧? 03/24 19:13
→ NEORG:而且行政院是行政之首,都被侵入了,而且舉牌數次,這樣的結果 03/24 19:15
→ NEORG:警察也不樂見,如果要問比例原則,那是否該先因果歸責論呢? 03/24 19:16
推 spencerpai:警察辛苦了! 03/24 19:16
→ NEORG:換個方式問,如果今天佔領行政院的,一樣是學生,但卻都是陸生 03/24 19:17
→ NEORG:跟外生,原PO是否還會覺得有違比例原則? 03/24 19:17
推 meizoo:警察好可憐 03/24 19:22
→ newbank:警察穿上制服就不是自己了 03/24 19:26
推 hsw5401:可憐的是警察跟學生,可悲的是當初投馬英九的選民 03/24 19:46
→ hsw5401:書念那麼多念那麼高怎麼會選出這種做的爛到底的總統 03/24 19:46
推 peiring:警察是不得已才拿警棍往學生頭上砸的,不得已才把學生打得 03/24 19:48
→ peiring:頭破血流,一切都是不得已 03/24 19:49
推 holajiandsu:也想聽聽有說服力解釋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對於靜坐者 03/24 19:53
→ holajiandsu:噴灑強力水柱一事) 03/24 19:53
→ f22:比例原則的拘束對象是國家行為。 03/24 19:55
推 cashliu: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 行政權好棒棒 故無違反 03/24 20:26
推 ttungg:只是有些警察的心態好像就不是不得已的感覺 … 03/24 20:29
→ Archi821:警察:幹,你們滾開啦,害我加班。 03/24 20:33
→ kinasem:不當石敬塘,難道要靠ptt的鍵盤神人們去打戰救國? 03/24 20:34
→ kinasem:想想石敬塘的兒子反抗死了多少無辜百姓 03/24 20:35
推 HIBARI:就算是陸生和外生佔領 我也不支持警察用這種方式對待他們 03/24 20:39
→ HIBARI:法條說的是現行犯得逮補 學生若只是躺著未反抗 警察頂多就 03/24 20:40
→ HIBARI:抬走拖走 可沒說可以暴打人民一頓再拖走 那以後我路上看到 03/24 20:43
→ HIBARI:有人違法但手無寸鐵 我也可以暴打對方一頓再把對方拖到警局 03/24 20:45
→ xxxxjj:未抵抗 但是行政院裡面 外面 周圍 都是禁止聚集的 03/24 20:46
→ xxxxjj:這跟立法院不太一樣耶 立法院可以暫時不要運作 政院無法 03/24 20:47
→ HIBARI:或地檢署而不用負任何責任嗎?別忘了 現行犯是人人都可逮補 03/24 20:47
→ xxxxjj:以程序來說 若警察以口頭告誡 舉牌 預告強制驅離 03/24 20:48
→ xxxxjj:在程序上來說應該有其正當性 再來就是驅離這部分須要討論 03/24 20:48
→ HIBARI:而這些警察已經為人民樹立了這種"逮補"的方式了 03/24 20:49
→ xxxxjj:驅離的手段不知道這方面是自由心證嗎?還是有類推適用的? 03/24 20:49
→ xxxxjj:最有可能是"嚴重"傷人致損害身體權的警察要負損害賠償 03/24 20:50
→ HIBARI:依法行政也包含了一般法律原則 比例原則就是其中之一 03/24 20:51
→ xxxxjj:僅在正常值勤範圍內使用驅離手段的 我想應該不適用比例原則 03/24 20:51
→ xxxxjj:我是在討論題目啦XD不知道我這樣想有沒有邏輯不通的地方? 03/24 20:51
推 piercingX:比例原則哪有答案的 有權說話的人說了算啊 03/24 20:52
→ HIBARI:如果警察認為自己的作為未違反的話 那又何必撕掉身上的臂章 03/24 20:52
→ xxxxjj:所以就是自由心證了 真是個難解的問題 03/24 20:52
→ HIBARI:是阿 有權說話的是法院~ 03/24 20:53
→ xxxxjj:哎唷別再造搖了....鎮暴警察身上本來就沒有臂章那是外套 03/24 20:53
→ xxxxjj:已經證實是假消息了啦...九把刀也PO文道歉了 回到題目吧 03/24 20:54
推 HIBARI:是嗎?抱歉抱歉 但就算如此仍無法正當化警察的作為 03/24 20:56
→ b19880115:怎麼想都覺得警察太客氣了 怎麼這麼晚才拿出警棍跟噴水 03/24 21:58
→ b19880115:車,應該直接拿鐵困往那些暴民身上打應該也不會違反比例 03/24 21:58
→ b19880115:原則. 03/24 21:59
推 truesoul:警察本人應該沒權力判斷自己是否違反,因為是聽命行事 03/24 22:02
推 joety1103:打死也沒違反比例原則(酸) 03/24 22:04
推 Archi821:比例原則是用來約束行政行為的,警察驅離是合法的 03/24 22:07
→ Archi821:重點在執行的方式,執行必須選擇有效又兼顧最小傷害 03/24 22:08
→ EEERRIICC:呵呵 吊到一堆反串蛇蛇 03/24 22:08
推 namdoogmi:是說,在人民非法的情況下,警察已進行口頭勸說數次 03/24 22:12
→ namdoogmi:而且已告知接下來將採行噴水或驅逐動作 03/24 22:13
→ namdoogmi:人民仍不離開而受傷,應該是算人民為自己行為負責 03/24 22:13
→ namdoogmi:人民行為違法->警察有理由執行 已盡告知義務->符合比例 03/24 22:14
→ namdoogmi:人民知道不離開有受傷的可能,仍停留在現場 03/24 22:15
→ namdoogmi:就算論警察有製造法所不容風險,也該論人民自我負責 03/24 22:16
推 hsw5401:那馬英九身為總統毀憲亂政,美河市,富邦併北銀貪汙數百億 03/24 22:18
→ hsw5401:就可以不符合比例原則 完全裝作沒事??? 03/24 22:18
→ hsw5401:樓上身為國考生 對於馬政府倒行逆施卻還挺此種政府 03/24 22:18
→ hsw5401:連那些年紀比你們小的大學生都勝過你們這些國考生 03/24 22:19
→ hsw5401:身為人民,台灣已經被馬弄到千瘡百孔都快被馬政府賣掉 03/24 22:19
→ hsw5401:應該要挺身而出,揭竿起義表達人民的意見 03/24 22:20
推 HIBARI:已盡告知義務怎麼就會符合比例?能用最有效最小侵害手段(抬 03/24 22:20
→ namdoogmi:其實小弟搞不清楚,判斷警察有無執法過當跟他案有何關連 03/24 22:20
→ a5998421:警察強制驅離前也以多多多次的請他們離開 03/24 22:20
→ a5998421:他們自己不離開,警察才強制驅離,哪違反比例原則了 03/24 22:21
→ HIBARI:走)就不應該用暴打一頓再抬走啊... 03/24 22:22
→ a5998421:我還覺得警察太晚強制驅離了! 早要做的事了! 03/24 22:22
→ namdoogmi:再討論一個案件時,不是應該就事論事? 03/24 22:22
→ HIBARI:強制驅離的手段很多種 警察有義務選擇同等有效手段中的最小 03/24 22:23
→ namdoogmi:"抬"是不是最有效手段,小弟持反對看法,畢竟人數眾多 03/24 22:23
→ namdoogmi:有沒有"亂"打人,我不清楚,就不多作評論了 03/24 22:24
→ HIBARI:侵害手段 既然抬走就可解決 怎麼會選痛毆一頓再抬走... 03/24 22:25
→ namdoogmi:但面對那種"人數","抬"肯定是無效方法的其中一種.... 03/24 22:25
推 Archi821:抬在人數少的時候是最有效啦,人多不是。有ID不是來討論 03/24 22:25
→ Archi821:國考問題的,不用理啦。 03/24 22:25
→ namdoogmi:是說,請問比例原則有要求"最小有效"侵害手段嘛 03/24 22:27
→ namdoogmi:小弟一直以為不過當就可以了@@! 03/24 22:27
推 HIBARI:人如果都是躺在地上可以拖著走的話 那抬應該算有效...吧? 03/24 22:28
推 Archi821:最小、有效是子原則,考試一定要寫的吧 03/24 22:28
→ HIBARI:是同等有效中最小侵害手段... 03/24 22:29
→ namdoogmi:好吧,我一直只記得緊急避難要求最小有效的要件 03/24 22:32
→ namdoogmi:回到這個案子上,小弟還是不認為"抬"是個有效手段... 03/24 22:33
→ b19880115:這篇根本就是政治文 大家就別在.... 03/24 22:34
→ namdoogmi:反而更容易製造衝突,畢竟是在人擠人的情況下 03/24 22:34
推 P55555:請針對國考議題討論,以下推文涉政治抗爭討論,水桶伺候! 03/24 22:41
推 P55555:希望版友配合。感謝 03/24 22:45
推 b19880115:P5你第二句話怎麼LAG了四分鐘 03/24 22:46
推 P55555:因為聊一下賴 推一下文=.= 03/24 22:47
推 angels999:我是覺得沒有違反,但是寫申論要寫有 03/24 23:13
→ Archi821:原po我覺得他不是在說你。 03/24 23:21
推 joeyptt:原po如果這題寫違反比例原則,應該沒幾分,太過主觀 03/25 00:02
推 Archi821:用警棍驅離不是傷害最大的喔,只是比拖離、水柱大 03/25 00:27
推 ma1016:推a5998421版友說法 03/25 00:27
推 frank79530:個人是覺得有符合比例原則 水柱威力不比棍棒小 抬走又 03/25 01:16
→ frank79530:不符合有效手段 至於警察執行部分應該不是討論範圍? 03/25 01:17
→ mantianxing:沒有「正確」答案,重點是你的推論過程要寫清楚 03/25 01:41
推 precipitate:鎮暴警察的工作屬性你要不要考慮? 這不是溫不溫和的 03/25 08:29
→ precipitate:問題 03/25 08:30
→ TryKoan:整串看了下來,其實我覺得原PO或許早已有定見了 03/25 08:36
推 HIBARI:原po是想問警察的行為是否可阻卻違法嗎? 03/25 09:24
推 brianshen:起義?! 判亂罪如何評價?! 03/25 10:46
推 Leon0810:學生站著跟坐在地上不動沒攻擊警察,而警察用警棍追打跟 03/25 13:25
→ Leon0810:拿盾牌挫坐在地上的人 自行判斷 03/25 13:25
→ ma1016:但學生在靜坐之前已經先用不正當手段入侵機關破壞公物 甚至 03/25 14:32
→ ma1016:還竊取物品 破壞公物 警察在驅離之前有先口頭警告很多次 03/25 14:33
→ ma1016:破壞公物多寫一次@ @"總之如果警察沒有勸阻直接驅離 這的確 03/25 14:34
→ ma1016:是違反比例原則無誤 樓上也有人說了 鎮爆是警察工作 如果今 03/25 14:35
→ ma1016:天警察驅離的是一群外籍勞工或是26 應該不會有人懷疑違反比 03/25 14:35
→ ma1016:例原則 每件事都要分開來看 不能全部混在一起講 03/25 14:36
→ ma1016:之前上程老師的課似乎有說過 只要警察舉牌警告三次不不肯離 03/25 14:41
→ ma1016:去,警察是可以強制逮捕或武力驅離的 何來違反比例原則? 03/25 14:41
→ skywinner:樓上各位不知考上了沒 之前黃廠公的案子有個警察跟我說 03/25 16:41
→ skywinner:那不算洩密 我只跟他說 那你可以做1次看看啊 反正不算嘛 03/25 16:42
→ skywinner:結論 驅離歸驅離 打傷歸打傷 除非對方非得要打傷才能驅 03/25 16:43
→ skywinner:離 或對方已無抵抗仍狂毆對方致傷 樓上那些說沒違反比例 03/25 16:44
→ skywinner:原則的可以試試 我等著看結果 反正沒有嘛 是不 03/25 16:45
→ skywinner:不要只是出一張嘴 跟那位告訴我黃廠公沒違法卻不敢做的 03/25 16:47
→ skywinner:警察一樣 03/25 16:48
推 applepie7691:應該不算 法律是保障有權有勢又懂得利用法律的人, 03/25 20:07
→ applepie7691:下達出動鎮暴警察命令的人想必知道於法可行 03/25 20:08
→ applepie7691:只是差在會不會受到輿論譴責 03/25 20:08
→ applepie7691:順便一問,如何才算判定總統有犯內亂外患罪? 03/25 20:13
推 HIBARI:有人似乎把警察勸阻過跟驅離手段內容之採取混在一起講了... 03/25 21:30
→ HIBARI:開標題是"警察用警棍/警盾毆人之行為是否構成XX罪" 重點應 03/25 21:34
→ HIBARI:該放在要選哪個手段 不是說勸阻過 後面選哪種手段都無所謂 03/25 21:36
推 HIBARI: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本來就會依案例事實的不同跟個人價值觀而 03/25 21:42
→ HIBARI:有不同判斷 重點應該是不管採何種結論 中間論述過程要能說 03/25 21:43
→ HIBARI:服閱卷者 個人淺見:) 03/25 21:44
推 skywinner:樓上正解 今天驅離是一個手段 當目的達成時 就不應逾越 03/25 22:02
→ skywinner:比例原則去帶入個人情緒 即使你很想幹爆眼前那位你認為 03/25 22:03
→ skywinner:王八蛋的暴民 但你是警察 不是黑道古惑仔 代表公權力執 03/25 22:05
→ skywinner:法 當然 對方若有傷害警察的脫序行為出現時 那時強力執 03/25 22:06
→ skywinner:法 相信逾越比例原則執法的可能性就比較低 03/25 22:07
推 goshfju:能這樣打靜坐在那的人我倒是第一次見過 03/25 23:56
推 siathy:能翻牆跑到禁止進入的地方偷東西還被護航我也第一次見到 03/26 00:44
→ jay111101:比例原則的必要性是"同等有效"侵害最小,這本來就很主觀 03/26 00:57
→ jay111101:警察跟你說警棍可以打死人,但他現在只是頭破血流而已 03/26 00:58
→ jay111101:你能不說這是侵害最小??? 03/26 01:00
→ jay111101:要討論的應該是驅離可以用抬離就不該用警棍的問題吧 03/26 01:02
噓 skywinner:靜坐在那?又怎能翻牆偷東西?這種邏輯我也是第一次見到 03/26 08:42
→ skywinner:這2者應該沒有關聯 這種邏輯去考國家考試??? 03/26 08:44
→ skywinner:靜坐有無違法?翻越禁區偷東西又如何?應是2小題的討論項 03/26 08:45
推 bettyshinn:即使警察今日面對的是殺人犯,當犯人不逃不攻擊不反抗 03/26 23:20
→ bettyshinn:,警察也絕對不會動警棍或動槍,只會限制行動將犯人壓 03/26 23:20
→ bettyshinn:到警備車。再而論之,如殺人犯有攻擊逃跑意圖,警察即 03/26 23:20
→ bettyshinn:使必須動警棍或槍,也只會針對四肢等不威脅人命的部位 03/26 23:20
→ bettyshinn:進行攻擊。回到題目,舉牌後不離開警察理應進行動作, 03/26 23:20
→ bettyshinn:但有效且傷害最小的是先使用搬離,退而觀之,若必要使 03/26 23:20
→ bettyshinn:用警棍或盾牌等武器,亦是以攻擊四肢即可達成目的,沒 03/26 23:20
→ bettyshinn:有必要攻擊人脆弱的頭部或腹部,所以我是持會違反比例 03/26 23:20
→ bettyshinn:原則的。 03/26 23:20
推 coimbra:拿鐵棍往身上打?天阿這種人千萬不要當上國家公務員,很難 03/27 00:13
→ coimbra:想像竟然有這種心態,好像把民眾當成家裡養的什麼,不乖就打 03/27 00:13
→ coimbra:警察值勤也是行政行為,怎麼會沒有比例原則適用?難道只要 03/27 00:14
→ coimbra:達成目的,乾脆把人毆死再抬,這樣也都沒違法?讀書讀到這樣 03/27 00:15
→ coimbra:我真替國家難過,值勤行為值勤方式都是要受到法律原則規範 03/27 00:16
→ coimbra:面對不同情況採行不同方法,不是有效就好,也要選擇損害最小 03/27 00:18
→ coimbra:抬,當然耗時耗力,但那是人民,沒有反抗沒有武器的情況下蒙 03/27 00:19
→ coimbra:頭就一棍或盾牌砍腳,這是必要手段嗎?拜託各位考生不要讀 03/27 00:20
→ coimbra:死書,法律背後有憲法的基本精神跟價值.說早點打、用力打的 03/27 00:22
→ coimbra:諸位真的讓人目瞪口呆... 03/27 00:22
推 BrightKiller:比例原則涉及價值衡量 重點是你心目中的價值是什麼 03/28 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