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1年律師第一試國私67題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mvsaigx (no)
時間 2013-08-16 10: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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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交往多年,育有一子丙,之後顧及丙之生活適應與身心成長問題, 甲、乙兩人於是結婚,並因工作關係,設定住所於臺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依甲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儘量承認子 女之婚生性。 B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妻與夫結婚時雙方之本國法是否皆認 為係婚生子女而定之。 C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即夫妻之共同住所地 法定之。 D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夫妻之共同本國法定之,但亦可依甲 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 答案是C 請問為何不是D 依涉民法51條,子女身分依出生時子女、母或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 女。 謝謝~ -- ◆ From: 118.167.14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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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e:生父或母之一方本國法有效即可 不用兩者共同之本國法 08/16 10:35

siriuswinds:因為本題要定性為"準正",所以是婚姻效力,依涉民47條 08/1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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