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 加重結果犯 跟 加重事由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qwertgb15 (順仔)
時間 2013-06-20 22: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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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請問如果有加重結果犯事由跟加重事由該如何適用 例如:甲乙丙三人結夥騎機車強劫一路人丁,然後路人丁不放手拖行十公尺,導致路人丁死亡 請問這樣該如何論處甲乙丙之刑責? 請問是用刑法325條第二項 還是 刑法第326條第一項跟刑法第276條的想像競合? -- ◆ From: 115.165.24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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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pershine:過失致死的客觀上應該就過不了,被害人自我負責~ 06/20 23:26

bt011086:28+325II 法條競合(補充關係 06/21 00:00

bt011086:去掉326,特別關係去掉276) 06/21 00:03

TJQAZ:@@" 被害人自我負責@@ 偷車賊偷車,車主擋在前面 被撞死?? 06/21 22:55

xerady:這邊自我負責真的有一點問題,從結果來看,我們居然要求被 06/21 23:43

xerady:人放手,卻不要求搶匪停車,不合理 06/21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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