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移民法第2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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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ratarot (路加)
時間 2013-06-12 1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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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附上條文連結:http://tinyurl.com/nwmc2ra 第二項的內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 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 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可是第一項好像沒有第五款QQ: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 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 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二十歲以上。 、品行端正。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而且立法沿革裡面似乎也沒有修過第25條QQ (http://tinyurl.com/pqxvcoa) 所以我想來問問有沒有人知道這條該怎麼辦? 是只需要符合1~3款就可以了嗎QQ? 謝謝 -- ◆ From: 114.27.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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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5566:第四款就是修正前的第五款 06/12 19:59

Judicial5566:立法延革96年就全部修了啊~哪沒有修第25條? 06/12 20:01

Judicial5566: 沿y 06/12 20:02

linyua2000:修法沒修到咩 新的修正草案有改正 http://ppt.cc/R92M 06/12 20:02

toratarot:哦哦我看到了!! 謝謝樓上兩位>"< 06/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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