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事訴訟法-高等法院羈押權問題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right32 (黑色的夏天)
時間 2012-12-22 20: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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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讀周昉老師之刑訴法,在強制處分羈押章節有一困惑點, 問文中提及行使羈押權之機關於審判階段由審判長、 受命法官依個案認定,但高等法院之審判長及受命法官 無羈押權,僅有延長羈押處分之權, 欲請教版大是否有人知曉箇中原因為何呢? 感謝大大們了! ^ ^ >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From: 42.65.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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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flames:到底是最高法院還是高等法院? 12/22 21:25

adsl18858:你是指高等還是最高? 12/22 22:04

right32:不好意思 是高等法院 但是因為我太久沒使用標題修改功能 12/22 22:06

right32:一時忘記指令為何 ^^" 12/22 22:07

winterrain:可能是你聽錯或老師口誤? 我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 12/22 22:09

winterrain: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12/22 22:10

winterrain:108I本文定有明文 審判中包含一二三審 12/22 22:10

loveflames:我也是第一次聽到,如果是最高法院,因為原則不開庭 12/22 22:12

loveflames:或許勉強能用未經羈押審查(法官訊問)當理由 12/22 22:16

shadwell:三審審理中 要羈押或延押會沒什麼由二審開庭 12/22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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