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扯!查封動產起色心 他竟接連襲臀女書記官、女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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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 2020-09-23 20: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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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882662 2020-09-23 16:03 聯合報 / 記者賴郁薇/高雄即時報導 彭姓男子長年遊走各法院處理非訟業務,去年代理某民事債權案件,與高雄地院民事執行 處女司法事務官、女書記官前往查封動產時,接連襲臀性騷擾。女書記官一離開查封現場 ,劈頭就問同行女官們「有沒有人被摸」,才知女司法事務官也受害;高雄地院認定彭犯 性騷擾2罪,應執行半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彭男去年5月29日下午與高雄地院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共3名女官前往 查封。他開門引導女官們魚貫入內,排在最後頭的女事務官一進大門,「發現臀部被用整 個手掌摸一下」,瞬間機警回頭查看,「在我後面的就是彭,沒其他人」。 相隔沒幾分鐘,一行人搭電梯上樓,彭男最後走出電梯,趁女司法事務官側身讓路時,他 又一把摸女事務官臀部;當下女事務官反應「很明確被碰了一下,現場空間很寬敞,應該 不可能不小心碰到」。 兩名女官接連慘遭鹹豬手突襲,查封結束後,高雄地院人員準備搭公務車離開;女司法事 務官再也忍不住,直接問同行女官們「有沒有人被摸」,女書記官也表明,「我在要出電 梯時被摸屁股」。女司法事務官氣憤表示,一定要蒐證提告。 然而,彭男堅決否認性騷擾,還扯說自己執行非訟業務多年,與高雄地院常有業務往來, 接觸窗口都是書記官,當書記官回答態度敷衍時,說話語氣就會急躁,反而指向女書記官 認為他態度不佳才胡謅。 高雄地院調閱監視器畫面,均與被害女官們描述情節相符,且法官認為,女官們互為同事 關係,倘若真沒性騷擾一事,女司法事務官應該不至於冒同儕異樣眼光壓力,直接在查封 工作完成當下,立刻告訴另外兩人性騷擾情節。法官認為人證、事證可信度高,認定彭犯 性騷擾2罪。 高雄地院認為,彭男無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是替法院執行公權力查封,竟為滿足一己私 欲,毫不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又蔑視國家公權力;法官又考量他犯後矢口否認犯罪,犯 後態度算不上良好,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可上訴。 -- 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設有傳聞法則及其例外等規定,原則上排除「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然並未就其所稱之「陳述」,加以 定義,揆以上揭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係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而制定 。而日本刑事訴訟法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相同,均未對「傳聞」或「陳述」之涵意加以定義 ,考諸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1條(a)(c)之規定,由訴訟當事人之一方所提出某陳述 人(Declarant)內含主張(Assertion)之陳述(Statement),用以證明該陳述內容所 主張之事項為真實者,始屬傳聞法則所禁止之傳聞證據。故所謂之傳聞證據,有其證明用 途之限制,亦即攸關人類口語之某項證據是否屬傳聞,取決於其與待證事實間之關係,倘 僅係以該口語之存在本身為證者(即「有如此口語」,而非「口語所指內容為真」),則 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至證明某項口語存否之素材(即資料),則得透過各種不同之證據方 法加以獲取,而其種類有可能呈現為物證、書證或證言等不同型態之證據。又透過被害人 「陳述」以外之證據,得證明被害人聲稱被害事件時之言行舉止、情緒表現、心理狀態或 處理反應等情景者(間接事實),係獨立於被害陳述之證據方法暨資料,屬具補強證據適 格之情況證據,可藉其與待證事實有蓋然性之常態關聯,資為被害人遭遇(直接事實)致 生影響之推理素材,此並非傳聞自被害陳述之重複或累積,當容許由法院透過調查程序, 勾覈被害陳述相互印證,進而產生事實認定之心證(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3241號刑 事裁判意旨參照)。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表示:證人吳○芳於偵查時之證述,經被告主張吳 ○芳係轉述他人,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惟揆諸前揭說明,是否屬於傳聞證據,而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須就待證事實為何,予以審究判斷,非 可一概而論。則證人吳○芳雖未親自見聞被告觸摸被害人臀部之犯罪經過,惟就A女及B女 於執行查封後,隨即向證人吳○芳敘述被告上開犯行之陳述經過,證人吳○芳係當場聽聞 A女及B女陳述之言行舉止、情緒表現、心理狀態或處理反應等間接事實,就A女及B女於案 發後向證人吳○芳陳述上情而言,證人吳○芳之證述內容非屬傳聞證據。 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表示:卷附之監視錄影光碟,警方係執行另案偵查之便,向管委會 所調取,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查,證人A女於審理時證稱:於案 發隔天,我們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下稱文山派出所)向員警翁XX 報案,請他幫我們調取監視錄影畫面以保全證據,翁XX表示我們是法院同仁,自己提告 比較快,不需透過警方移送案件,嗣翁XX將調取之監視錄影光碟拿給我們,讓我們作為 卷證提告等語,證人B女於審理時證稱:我們於108年5月30日自債務人住處離開後,即向 警方備案,請警方協助調取監視錄影畫面,並擬具告訴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 等語,依證人A女、B女之證述內容,雖就報案時間證詞有所不一,仍足以證明A女及B女係 於案發後至文山派出所報案,始請求調取監視錄影畫面。又翁XX當時在文山派出所備勤 ,接獲A女及B女來所陳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大樓執行職務時遭人性騷擾,請求警 方協助調閱大樓監視器,翁XX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3項規定,即於當日18時許,向大 樓監察委員郭葆松請求協助調取,經郭葆松同意並幫忙拷貝後,由翁XX燒錄成光碟交與 報案人,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09年3月24日高市警鳳分治字第10971113100 號函 及其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益徵卷附之監視錄影光碟,係A女及B女報案後,由員警 向管委會監察委員取得,警方並未以公權力實施查扣,則監視錄影光碟取得過程,應無違 法疑義。再者,警方於取得監視錄影光碟後,是否依法定程序辦理案件移送,或逕將重要 證物即該光碟交與A女及B女,由A女及B女檢附後具狀提告,員警作業流程是否允當,仍無 礙於該光碟係由該監察委員主動提供,屬合法調查取得之證據。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 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此係因該等文書為公務員依其職權所製作,且經常處 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符合例行性、公示性原則,正確性甚高,雖屬傳聞證據,仍例外 容許為證據。經查,本院108年9月3日雄院和人字第1080003370號函暨其行政調查程序相 關資料,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該等行政調查資料雖係本院所製作,但係針 對被告是否對A女、B女實施性騷擾之具體個案所為,不具備例行性、公示性之要件,自非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所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非同條第3 款規定與上述公文書具有同等程度可信性之文書,是其性質屬於證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 ,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法第159條之4,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 ,自不得作為證據。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院用以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各項證據資料,除前揭所述外, 其中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雖係傳聞證據,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已表示同意上開言詞、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僅爭執證明力),復據本院於審 理之調查證據程序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及被告均未爭執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之 瑕疵,亦無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取證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以之作為本案之證 據亦屬適當,應有證據能力。 五、至被害人偕同員警前往現場詢問陳○萍之側錄影音檔案,因本案起訴書未列入證據清 單,且本判決以下均未引用,自無再交代證據能力之必要。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訊據被告彭XX固坦承擔任該民事執行案件中債權人之代理人,而於前揭時、地,引導A 女、B女及吳○芳至該大樓實施查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B女於進入 1樓大門後,轉頭跟我說要在前導引,我才放手讓大門自行關閉,又B女於偵訊時陳稱「監 視器有拍到被告有頭靠近我身體,之後再往後縮的畫面」,係虛偽不實,我沒觸摸B女臀 部等語。經查: 1.證人B女於偵訊時證稱:案發時是要查封債務人陳○萍之動產,被告是債權人代理人, 公務車到場時,被告已在場等候,並主動表示他已跟債務人談好,本件不用叫警察,被告 先進入該大門後,站在大門左側,準備等我們進去後關門,A女、吳○芳及我依序進入大 門,我進入大門口後,發現臀部被用整個手掌摸一下,不是輕微碰到,在我後面的人就是 被告,沒其他人等語,其於審理時證稱:我們於108年5月29日14時28分許,抵達高雄市○ ○區○○街00號,下車時被告表示他已跟債務人談好,不用請警察,被告自動引導我們進 去,我是最後進大門的,我剛進去沒多久,感覺我右臀部被用手摸一下,所以我往右後方 回頭查看,當時只有被告1人在我左後側一點點,距離我約1、2步位置,我認為被告當時 所在位置,可伸手觸摸到我等語,依證人B女前揭證詞,足見被告係於108年5月29日14時 28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1樓,等候本院同仁A女、B女及吳○芳到場執行查封 ,被告開啟1樓大門後站立在旁,由A女、吳○芳及B女依序進入大門,於B女甫進入大門之 際,自B女後方對其右臀部為偷襲式、短暫性觸摸行為,B女因驚嚇而有轉頭查看之舉。又 證人A女於偵訊時證稱:查封結束後,出電梯要走到公務車時,B女先說被告在進大門後、 進電梯前,有摸她臀部等語,其於審理時證稱:下電梯出來要離開時,B女說她在1樓被觸 摸臀部等語;證人吳○芳於偵訊時證稱:查封結束出1樓大門要上車時,B女提問我們有沒 有人被摸,B女說她在要走進去搭電梯時,被摸臀部,當時B女感覺很氣憤,決定蒐證提告 等語,其於審理時證稱:我們執行完查封後,要上公務車還沒離開現場時,我聽到B女詢 問每人有無遭被告摸臀部,B女說她在1樓被摸,我們3人就有在車上確認有無被摸這件事 等語,參以B女與A女及吳○芳為同事關係,倘非確有此事,B女自無於執行查封甫完成, 欲搭乘公務車自現場離去之際,甘冒同儕異樣眼光,立即將被告觸摸臀部之性騷擾情節告 知A女及吳○芳,衡以B女陳述時間、地點緊接於案發現場,且陳述時態度氣憤,足見B女 前揭證詞之可信度甚高,應值採信。 2.次查: ⑴經本院於109年5月29日當庭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略以: ①「文山派出所」資料夾中「00000000-000000」檔案,14:28:33-14:28:39【CH1】 :被告已經在現場等候,被告身著紅色上衣,背背包,被告開門後,引導法院人員3人進 入,一開始A女走第1個,吳○芳第2個,B女最後一個走進去。 ②「文山派出所」資料夾中「00000000-000000」檔案,14:28:41-14:28:43【CH2】 :A女先步入大門後,之後吳○芳步入,在監視器畫面下方有出現1人頭部的影像,頭部位 置於吳○芳身後,待吳○芳持續往前,B女從螢幕右下方出現後,該頭部隨即往畫面下方 移動消失。之後,A女、吳○芳、B女3人持續往前。B女有突然往右後方查看的動作,待B 女回頭朝正面後,A女、吳○芳、B女3人再持續往前,被告始從監視器下方出現。待被告 背部全身入鏡後,被告與右前面之B女,大約有3到4步之距離。此有監視錄影光碟勘驗筆 錄及監視錄影光碟在卷可稽。 ⑵復經本院於109年7月3日14時30分許,至高雄市○○區○○街00號1樓實施勘驗,勘驗結 果略以:以面對該大樓1樓大門之角度,大門外之右上角處,設有監視器1支,於進入大門 後,再轉身面對大門之角度,右上角另設有監視器1支,此有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可資佐 證。 ⑶綜上,依監視器設置位置及拍攝角度,核與監視錄影檔案所示內容相符,足見監視錄影 畫面確為該大樓監視器現場拍攝無訛。再者,勾稽上開勘驗內容,與B女所稱依序進入該 大樓之過程,及B女甫進入大門後,突遭被告自後方觸摸臀部,B女因受到驚嚇而轉頭查看 等情,互核相符,則監視錄影畫面雖未直接攝得被告觸摸B女臀部之舉止,惟參以B女進入 1樓大門時,A女及吳○芳已步行在前,B女卻突然轉頭朝右後方查看,足見B女係因身後有 異常情況而受到驚嚇,惟A女及吳○芳於此過程中,仍持續往前步行,未有何駐留或查看 之舉,足徵現場異常情形僅發生於B女1人,始未驚動A女及吳○芳,此足以作為B女前揭證 詞之補強證據,則被告於前揭時、地,確有徒手觸摸B女右臀部乙節,堪以認定。 ⑷再者,B女於進入大門後,突轉頭往右後方查看,待B女轉回正面後持續往前,被告始從 監視器下方出現,待被告背部全身入鏡後,被告與右前之B女約有3至4步距離,業經本院 勘驗如上,因此3至4步距離,為本院依監視錄影畫面所粗估,且B女於案發時持續步行移 動,被告觸摸B女臀部為瞬息之間,自難以被告全身入鏡時,與B女有約3至4步距離,即驟 認被告客觀上無觸摸B女臀部之可能,況證人B女於審理時證稱:案發當時,依我回頭所見 被告所站立之位置,被告客觀上應可伸手觸摸我右臀部等語,本案審酌上開事證,及監視 器設置位置、拍攝角度及在場人員反應,被告前揭犯行,應堪認定。另依上開勘驗結果, 足見被告觸摸B女臀部之犯罪時間,應為於108年5月29日14時28分許,起訴書記載為同日 14時30分許,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3.至被告於審理時雖陳稱:我於民事執行案件中,接觸窗口均為書記官,當書記官回答問 題態度敷衍,我就會急躁,在電話中,或許她認為我態度不佳,我也認為她處理方式不是 很好等語。依被告前揭所述,雖足見被告與書記官間電話溝通過程可能不睦,仍難認被告 與B女有嚴重冤仇,B女有因此設詞構陷被告之動機。況被告於審理時自述:在本院執行民 事非訟業務已有10年等語,則被告執行非訟業務多年,在本院有諸多業務往來,被告執行 業務過程,未有何非理性受阻,益徵被告所稱與書記官電話溝通不良云云,不影響B女前 揭證詞之證明力。 4.又被告雖辯稱:我當時開門讓她們進入,她們進入後,我再放開門讓門自動關閉,B女 是回頭跟我說我是債權人之代理人,要我走最前面導引,要我帶路,我就趕快說好等語。 惟證人A女於審理時證稱:從進入1樓大門至搭乘電梯這段期間,我們(即A女、B女及吳○ 芳)均未與被告談話等語,證人B女於審理時證稱:在進入大門前,被告跟我們說她已經 跟債務人談好,不用請警察,所以在進入大門至搭乘電梯這段期間,我及吳○芳沒跟被告 講話,也沒請被告幫我帶路等語,證人吳○芳於審理時亦證稱:我與被告談話時,是已經 進入債務人住處,在進入1樓大門至搭乘電梯這段時間,我與被告未有交談等語,足見A女 、B女及吳○芳等人,於進入1樓大門至搭乘電梯之期間,未與被告有所交談,則被告辯詞 B女轉頭係要他帶路云云,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況A女、B女及吳○芳係前往執 行查封之本院同仁,B女進入1樓大門後,A女及吳○芳已步行在前,B女突轉頭朝右後方查 看時,A女及吳○芳仍持續前進,未有何回頭查看之舉,則B女轉頭查看之緣由,應僅及於 B女自身,A女及吳○芳始未有反應,業經本院說明如上,倘依被告前揭辯詞,B女係要求 被告上前帶路,則A女及吳○芳與B女一同執行查封業務,豈有不回頭查看、等候或叮嚀、 交代之理,益徵被告前揭辯詞不足採信。 (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間,與A女、B女及吳○芳共同搭乘該大樓電梯至3樓後,出電梯 後右轉,欲至陳○萍住處執行查封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我出電梯後 直接去按債務人住處門鈴,如果A女感覺臀部遭碰觸,可能是別人不小心碰到的云云。經 查: 1.被告於前揭時間,與A女、B女及吳○芳等人,共同搭乘電梯至該大樓3樓,業經證人A女 、B女及吳○芳於偵訊時證述明確,復有監視錄影光碟及其勘驗筆錄可資佐證,核與被告 坦承之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查證人A女於偵訊時證稱:案發當天,我們從1樓大門進去,要去3樓債務人家,被告是 按電梯開關的人,開關在右手邊,他最後出電梯,B女跟吳○芳在我前面出電梯,我出電 梯後,就有想往左閃身要讓被告走前面,因為我們要讓債權人引導,被告經過我的時候, 我右臀部就被很快速碰了一下,有很明確被碰了一下,現場空間很寬敞,被告應沒不小心 碰到我的可能等語;其於審理時證稱:我們不是在出電梯的那幾秒被摸,我出電梯右轉, 因債務人住處在右邊,當時我有往左側身,要等被告去按門鈴或跟債務人接觸,現場空間 很大,被告絕不會碰到我,但沒想到我右臀部忽然被很明確地碰了一下,我嚇一跳,但我 無法具體辨識被告是用手或是以其他物品碰我,但那不可能是不小心,我都已經讓這麼大 的空間了,而且被告當場亦未有表示說不小心,或表達歉意,現場好像沒有事情發生一樣 等語,依A女前揭所述,足見A女甫出電梯右轉後,即往左側身,欲讓被告自右方通行,因 現場空間充足,竟突遭被告觸碰右臀部,且被告現場未有致歉之意。又證人B女於偵訊時 證稱:查封工作結束後,準備搭乘公務車時,我跟A女說我被被告摸了2次,A女才說她在 電梯出來時,也被摸了1次,但她沒有說到過程等語;證人吳○芳於偵訊時證稱:結束查 封出1樓大門要上車時,B女先提問我們有沒有人被摸,A女就說她有被摸屁股,她在我們 要出電梯時被摸屁股等語,其於審理時證稱:查封結束上公務車後,A女說她出電梯時, 被告摸她臀部1次等語,足證A女於搭乘公務車時,經B女詢問後,立即表示遭被告觸摸臀 部,參以A女與B女及吳○芳為同事關係,倘非確有此事,A女無甘冒同儕異樣眼光,隨即 將性騷擾情節告知B女及吳○芳之理,又A女為本院司法事務官,未如書記官工作需要接聽 當事人來電,與被告或有電話溝通往來,A女係到場依法執行查封,卻與B女同稱遭被告觸 摸臀部,無甘犯偽證重典、刻意攀誣被告之動機與必要,自A女案發後之態度及表現,足 以佐證A女前揭證詞之可信度甚高,殊值採信。 3.次查,本院於108年5月29日當庭勘驗監視錄影光碟中「文山派出所」資料夾之「 00000000-000000」檔案,14:28:54-14:29:25【CH10】,結果略以:監視器在電梯內 部朝電梯門向外拍攝,被告是按電梯開關的人,開關在右手邊,被告進入電梯後,先按住 電梯按鈕,由A女、B女、吳○芳之順序依序進入電梯,A女、B女在監視器螢幕左側、吳○ 芳在中間、被告則在右下方,電梯抵達後,被告按住電梯開關,依吳○芳、B女、A女順序 ,在被告前依序走出電梯,A女出電梯時,被告在A女後方,被告右手向前平舉指示方向, 並未碰觸A女,且左手自然下垂,A女過程中無任何動作反應、亦未向後查看,之後電梯門 關閉等情,有監視錄影光碟勘驗筆錄及監視錄影光碟在卷可稽,因A女指訴遭被告觸摸臀 部之時間,為A女步出電梯右轉後,而上開監視錄影畫面為自電梯內部朝外拍攝,於被告 步出電梯後,因電梯門關閉,致未攝得後續畫面,惟依上開監視錄影畫面及勘驗結果,仍 足證被告於搭乘電梯時,手上並未持有任何物品,且於電梯抵達3樓時,依吳○芳、B女、 A女及被告之順序步出電梯,此出電梯順序,與A女前揭指訴內容互核一致,可證明A女於 步出電梯時,因吳○芳及B女已先行步出電梯,A女身後僅有被告1人,又本院於109年7月3 日14時30分許,至高雄市○○區○○街00號3樓現場勘驗,勘驗結果略以:債務人住處位 於出電梯右轉後,在前方偏右處,有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在卷可佐,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 坦承由其鳴按債務人住處門鈴,依A女及上開事證,足徵本案因債務人住處位於3樓步出電 梯後右轉處,故A女於出電梯右轉後,為使身後之被告得以上前鳴按債務人住處門鈴,隨 即往左側身,欲讓身後之被告自右方通過,被告竟趁機徒手觸摸A女右臀部等情,堪以認 定。再者,3樓出電梯後,現場即便雙人並肩站立,空間仍應綽綽有餘,有被告於現場站 立之側拍照片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無因現場空間不足,而不慎碰觸A女身體部位之可能, 復衡以A女、B女及吳○芳均為女性,被告若有自渠等身旁閃身經過之必要,為尊重女性身 體自主權,理應謹慎避免發生不必要之肢體接觸,若真有不慎發生碰觸,應現場致歉始符 合常情,惟被告於案發後在現場未有何致歉之舉,業經A女證述明確,足徵被告主觀上意 圖性騷擾,始徒手觸摸A女右臀部甚明。況A女所指遭被告觸摸之身體部位,核與B女前揭 指訴內容,均為女性臀部,又被告犯罪手法亦同為偷襲性、短暫性之徒手觸摸,益徵被告 確於前揭時、地為性騷擾之犯行。 4.至證人A女於審理時證稱:我剛被碰的時候,我身體跳了一下,就是嚇了一跳等語,惟 證人吳○芳於審理時證稱:查封結束上公務車後,A女說她出電梯時,被告觸摸她臀部1次 ,此時我才意識到,我在案發時未特別留意A女有無不正常反應等語,本院審酌各被害人 遭性騷擾之現場反應迥異,雖有即時表現氣憤難耐,甚至當場追究犯嫌責任者,亦有隱忍 不發、驚嚇錯愕不知如何反應者,非可一概而論,尚難苛責被害人於案發時即須表現積極 明顯之反應態度,否則無異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況依證人所述及上開監視錄影畫面勘 驗結果,足見A女遭被告觸摸臀部時,B女及吳○芳身在A女前方,又被告觸摸A女臀部為瞬 息之間,則B女及吳○芳未及留意A女有無特別反應,應與常情無違,自難以此驟為有利被 告之認定,遽認被告無前揭犯行。 (三)綜上,本院依被害人指訴、案發後反應、監視錄影光碟及本院勘驗內容等證據資料綜 合判斷,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另被告雖請求本院傳喚文山派出所員警翁XX,以釐清翁XX接獲報案時,對本案有 無初步定見之判斷?為何逕將監視錄影檔案交與A女及B女?。按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 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翁XX 係於案發後接獲A女、B女報案,翁XX於案發時並未在場,對案發經過未親自見聞,而翁 XX對本案之看法,純屬其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依前揭說明,不得作為證據,自不影響 本院判斷。又監視錄影光碟為合法調查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業經本院說明如上, 翁XX將光碟交付A女及B女之原因,與被告是否成立本件犯行無涉,無調查之必要性,爰 不予調查,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XX意圖性騷擾,於108年5月29日14時40分許,至債務人陳○ 萍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3樓住處內,趁B女製作查封筆錄而不及抗拒之際,伸手觸 摸B女臀部1次。因認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 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 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1項、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 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依法院組織法第57之1條第2項規定,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可資參照。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 ,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即藉由補強證據之存在,以增 強或擔保告訴人陳述之證明力。再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 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 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 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 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 ,即得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176號、98年 台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證人A女、B女、陳○萍及吳○芳之證述等為 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間,與A女、B女及吳○芳共同搭乘該大樓電梯至3樓後 ,至陳○萍住處配合執行查封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我沒在債務人住 處觸摸B女臀部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前揭時間,至債務人住處配合執行查封,業經證人A女、B女及吳○芳於偵訊時 證述屬實,核與被告上開坦承之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二)證人B女於偵訊時證稱:當我們進到債務人住處,當時被告指封動產,我站著記明筆 錄,被告靠我很近用手摸我屁股1下,我很害怕,就躲在債務人住處小冰箱旁,隔著小冰 箱跟在場人講話,當時筆錄快作完,之後我們就離開等語,其於審理時證稱:進入債務人 住處約10分鐘,因被告拿張要查封動產的紙條給我,我忙著記明筆錄時,被告摸我左臀部 1下,因為很明顯,所以我驚嚇到,就趕快離被告遠一點,我不敢聲張,就躲到小冰箱旁 ,靠牆隔著冰箱製作筆錄,用冰箱跟被告保持距離等語,依B女前揭所述,B女在債務人住 處內製作查封筆錄過程,突遭被告觸摸臀部而受到驚嚇,為維護自身安全,遂移動至靠牆 位置,並以冰箱與被告保持距離。惟查,證人A女於審理時證稱:在執行結束離開前,我 沒發現B女有何異常,也沒看到被告有摸B女臀部,但我知道B女有靠著冰箱做筆錄,查封 結束後,B女說被告在債務人住處內,觸摸B女臀部1下等語;證人吳○芳於審理時證稱:B 女在債務人住處負責寫筆錄,我沒留意B女位置,因為我在貼封條,沒看到B女製作筆錄過 程有無變換位置等語,依A女及吳○芳前揭證詞,A女及吳○芳於B女製作查封筆錄過程, 均未見B女有何變換位置之異常舉止。又證人陳○萍於偵訊時證稱:於案發當天,債權人 派被告到現場,我沒看到被告有摸B女臀部,但我有看到被告將手放在B女臀部後方,當時 B女在記錄,被告站在她右邊,手往後,放在B女臀部後方,但我沒看到他手有摸B女,當 時被告跟B女說要查封哪些東西等語,其於審理時證稱:在查封時,B女一直在大門口附近 ,面對冰箱的位置,B女沒移動過,也沒紀錄到一半換位置成靠牆的情況,被告身體有點 傾斜地站在B女右側,當時被告右手在前,我也可以清楚看到被告左手下垂,B女製作筆錄 過程,沒異常反應或動作,我站在B女斜對面,我要看他們有沒有封錯東西,若被告觸摸B 女臀部,我不可能沒發現等語,依證人陳○萍前揭證詞,陳○萍就被告於查封時之位置、 手部擺放、在場人相對位置等細節,已證述碁詳,足見陳○萍對查封過程記憶深刻,惟陳 ○萍未見B女有何變換位置之異常舉止,亦未見被告有何觸摸B女臀部之舉。再者,證人A 女於偵訊時證稱:在債務人住處時,因為我自己很緊張注意被告,怕被告對我有何舉動, 就沒注意被告對B女有何異常舉動等語,其於審理時證稱:在執行結束離開前,我沒發現B 女有何異常,因為我自己很緊張,我一直在警戒中,我很怕被告又摸我第2次,在債務人 住處,被告一直試圖走到我後面,是我轉身他才沒有機會,當天執達員穿短褲又到處貼封 條,我有注意被告有無去摸執達員,但我沒注意到B女,也沒看到被告有摸B女臀部等語, 依A女前揭證詞,A女在債務人住處執行查封時,已對被告有所戒心,並對被告位置及行為 舉止甚為留意,倘被告於前揭時、地觸摸B女臀部,A女理應有所見聞,然A女卻未見被告 有何觸摸B女臀部之不當舉止,則本案B女前揭指訴,與上開證人之證述均有所不符,自實 難僅以B女之單一指訴,即驟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而遽將被告以前揭罪名相繩。 四、綜上所述,公訴檢察官就此部分所舉證據,並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難認確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檢察 官所指此部分之性騷擾犯行,依上開法條規定及裁判意旨,應認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五、又依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各次性騷擾犯行,為應個別評價之數罪關係,本院自應分 別以嚴格證據逐一予以嚴格證明,參酌供述或非供述、直接或間接之補強證據,以資審認 ,方符合刑事訴訟法採證據裁判主義、嚴格證明法則之要求。則本案無法以被告成立性騷 擾犯罪部分,逕自推論被告另於於債務人住處觸摸B女臀部之犯罪嫌疑不足部分,亦應成 立犯罪;亦無法以該犯罪嫌疑不足部分,即逕自推論被告成立犯罪部分,應屬犯罪嫌疑不 足,附此敘明。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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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brother: 原來有這種人 09/23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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