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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im30706: 事先補血,覺得會有理盲 12/31 11:47
推 perfectman: 一個比一個專業12/31 12:39
推 jaannddyy: 一堆人看不出來問題核心 有耐心解釋真是厲害 12/31 12:50
推 zxcv3760415: 哇對你刮目相看了12/31 12:53
→ complicated4: 這是之前發牛奶文的人嗎? 根本判若兩人啊@@12/31 12:54
推 jaannddyy: 很多人喜歡多管閒事 自認為正義 分不清界限12/31 12:55
推 on0322: 光光變了(泣12/31 13:08
→ Neps: 可以回公告文喔?12/31 13:16
→ ppptofff: 唉~難怪這次板主只有一人出來選,我看明年呢?ㄎㄎㄎ12/31 13:21
→ s155352: 不太懂的是,此案構成誹謗的話,所以非本人也可以檢舉嗎12/31 13:30
→ s155352: ?若今天當事者不覺得有什麼不妥,但第三者檢舉了,這樣12/31 13:30
→ s155352: 也算?12/31 13:30
→ complicated4: 我訝異的點是轉述別人自己公開的私德不行12/31 13:33
噓 s155352: 但我真的不知道原來非當事人申訴的誹謗也可以成立,開了12/31 13:35
→ s155352: 眼界12/31 13:35
噓 criesdady: 完蛋惹以前跟朋友在文中開玩笑的稱呼要全部刪掉,因為12/31 13:54
→ criesdady: 第三方檢舉也會成立>< 只好求推文內容更改神人教學12/31 13:54
推 jim30706: 難道當事人沒有表態嗎?12/31 13:57
→ s155352: 如果只要當事者有表態就成立的話,那告訴乃論的那些法律12/31 14:05
→ s155352: 規定程序大概可以廢了12/31 14:05
推 jim30706: 那當事人沒檢舉嗎0_012/31 14:08
→ s155352: 本文第一句寫說,這次的判決是d大自己檢舉的。12/31 14:10
→ ipiscrh: 不知道現在發文為了以前的言論道歉是否還來的及?QQ 12/31 15:58
→ jim30706: 是以判決本文為主吧12/31 16:03
推 gamecude: 補血~~你真是有耐心跟這些正義魔人對話= = 12/31 18:24
→ s155352: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你發文 12/31 23:43
→ s155352: 都從法律觀點出發,我只好也用法條回你,同樣的,在檢舉 12/31 23:43
→ s155352: 人條款雖然沒有說不能由第三者舉發,但根據法律檢舉者就 12/31 23:43
→ s155352: 該是本人提出才行。整起事件要搬法律就全部一起搬來用。 12/31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