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PureTop板友請進 (改判)

看板 gay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時間 2015-12-31 11:41:45
留言 29則留言 (9推 2噓 18→)

這篇是我檢舉的 原因說明如下: 誹謗與「泄漏個資」「侵害隱私」無關, 誹謗就是「意圖散播於眾」而指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 所以,只要意圖讓大家皆知,傳述一些足以降低他人名譽之事實與評價,就可以論「誹謗 」 但誹謗有但書,如果可證明為真實者不罰,這是衡量「言論自由」的公益與「個人名譽」 私益的結果, 法律選擇在符合真實的情況下退一步,以實現言論自由追求真相的公益功能。 但如果是涉及私德的情況下, 就沒有但書的適用, 因為關於私德的事件,通常與公益無關, 卻嚴重損害名譽, 所以,此時沒有為了公益而犧牲私益的法律政策選擇,而仍要論「誹謗」 所謂私德包含「性道德」「興趣、嗜好」「性取向」「擇偶條件」 puretop所指稱之事實顯然為私德領域 因此,在足以毀損名譽之情況下,該當誹謗。 這和泄漏個資完全無關 事實來源是否公開也無關 -- 告訴乃論主要是針對刑度低吧?誹謗造成名譽受損,不是繫於被害人主觀感受吧?你所擔 憂的情形應該是恐嚇危安、背信、侵佔吧?因為心生畏懼、或者是否違背當事人間約定之 任務、或者所有權移轉(所有權為抽象法律概念,無法由外部觀察,只有破壞他人之占有 可以觀察到,所以侵佔是告訴乃論,竊盜非告訴乃論,但因為破壞鬆弛之持有外觀上難以 觀察,加上刑度低,所以才會提倡改為告訴乃論)。我有查過版規,沒看到檢舉人之限制 ,所以我想說檢舉看看。事實上,侵害名譽之事實顯可觀察,又無檢舉人身份之明文限制 ,為何不能鼓勵就違反版規已經非常明確之情況,人人皆可檢舉,以實踐版規之規範目的 。 會用法律來解釋版規的誹謗,是因為版規明文以與法律相同之要件規範版上的誹謗,但是 告訴乃 論並無明文哦。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79.1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51533308.A.3FF.html

jim30706: 事先補血,覺得會有理盲 12/31 11:47

perfectman: 一個比一個專業12/31 12:39

jaannddyy: 一堆人看不出來問題核心 有耐心解釋真是厲害 12/31 12:50

zxcv3760415: 哇對你刮目相看了12/31 12:53

complicated4: 這是之前發牛奶文的人嗎? 根本判若兩人啊@@12/31 12:54

jaannddyy: 很多人喜歡多管閒事 自認為正義 分不清界限12/31 12:55

on0322: 光光變了(泣12/31 13:08

Neps: 可以回公告文喔?12/31 13:16

ppptofff: 唉~難怪這次板主只有一人出來選,我看明年呢?ㄎㄎㄎ12/31 13:21

s155352: 不太懂的是,此案構成誹謗的話,所以非本人也可以檢舉嗎12/31 13:30

s155352: ?若今天當事者不覺得有什麼不妥,但第三者檢舉了,這樣12/31 13:30

s155352: 也算?12/31 13:30

complicated4: 我訝異的點是轉述別人自己公開的私德不行12/31 13:33

s155352: 但我真的不知道原來非當事人申訴的誹謗也可以成立,開了12/31 13:35

s155352: 眼界12/31 13:35

criesdady: 完蛋惹以前跟朋友在文中開玩笑的稱呼要全部刪掉,因為12/31 13:54

criesdady: 第三方檢舉也會成立>< 只好求推文內容更改神人教學12/31 13:54

jim30706: 難道當事人沒有表態嗎?12/31 13:57

s155352: 如果只要當事者有表態就成立的話,那告訴乃論的那些法律12/31 14:05

s155352: 規定程序大概可以廢了12/31 14:05

jim30706: 那當事人沒檢舉嗎0_012/31 14:08

s155352: 本文第一句寫說,這次的判決是d大自己檢舉的。12/31 14:10

ipiscrh: 不知道現在發文為了以前的言論道歉是否還來的及?QQ 12/31 15:58

jim30706: 是以判決本文為主吧12/31 16:03

gamecude: 補血~~你真是有耐心跟這些正義魔人對話= = 12/31 18:24

s155352: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你發文 12/31 23:43

s155352: 都從法律觀點出發,我只好也用法條回你,同樣的,在檢舉 12/31 23:43

s155352: 人條款雖然沒有說不能由第三者舉發,但根據法律檢舉者就 12/31 23:43

s155352: 該是本人提出才行。整起事件要搬法律就全部一起搬來用。 12/31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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