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針對台灣同性婚姻提出的訴求反駁"

看板 gay
作者 DaemonA (KasouTsukimi)
時間 2013-11-09 14: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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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一條來吧。 理由一是公民與政治國際權利公約,先看司法院提供的中文版本 http://ppt.cc/u9jp。被拿出來說的是第二十三條: 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二、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 三、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四、本公約締約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以保證締婚雙方在締婚、結婚 期間和解除婚約時的權利和責任平等。在解除婚約的情況下, 應為兒童規定必要的保護辦法。 確實不斷提到男女,但別灰心,改查這份公約的原始英文版本: http://ppt.cc/CiRY: Article 23 1. 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 2. The right of men and women of marriageable age to marry and to found a family shall be recognized. 3. No marriage shall be entered into without the free and full consent of the intending spouses. 4.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shall take appropriate steps to ensure equality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pouses as to marriage, during marriage and at its dissolution. In the case of dissolution, provision shall be made for the necessary protection of any children. 事實上原文有出現性別的只在第二點,仔細看語句結構會發現它在 強調的是「不論男女的適婚年齡者」,我想這版上大多數人都符合 條件吧?我不知道中文翻譯是怎麼決定這樣翻的,但總之沒有客觀 傳達公約原文的定義。 理由二是大法官釋憲,素材在此: 民國78年的242號 http://ppt.cc/jkbu 民國83年的362號 http://ppt.cc/[email protected] 民國91年的552號 http://ppt.cc/7V~J 民國91年的554號 http://ppt.cc/ICyE 尤立委引用的是554號中的這段話:「...-.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 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 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影片提 出的癥結則是在這四條中不斷出現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乍看 之下不知道怎麼回應吧?但你仔細想,大法官釋憲是在就現存法律 中是否有違憲部分做出解釋,現存法律只容許一夫一妻組成婚姻, 當然只能用這個詞。 那麼用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這詞,代表憲法支持男女婚姻而不支持多 元性別婚姻嗎?憲法其實只有在第22條說:「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 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壓根連婚 姻兩個字都沒提,所以我們還是只能看大法官釋憲。然後你如果去 看近幾年有關婚姻的解釋號(最新的是712有關領養子女和696號合 併報稅,)會發現「一夫一妻」被拿掉了,剩下「婚姻制度」。這 意味著什麼應該很容易理解,意即隨著社會演變,大法官層級的釋 憲已經不再強調婚姻專屬一夫一妻。 理由三就是教徒的萬用理由集合,同性性行為無增進社會利益之功 能、不利國家人口發展、會傳染愛滋病(我的天),另外國際研究 同性家庭對兒童有不良影響。請他們拿出類似前兩理由的實證再來 跟我們談,包括多元性別在社會利益、人口發展、愛滋病傳播和教 育影響層面的研究報告,而不是信口開河你說了就算。 理由四,雖然有一些國家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但全世界允許多元性 別婚姻的不是主流,因此它不是基本人權。這推論的邏輯太差了。 性傾向平權算是繼種族歧視和女性歧視之後一個相當新的議題,我 不認為「現在還沒得到多數人共識」就代表它「不值得支持」。女 權運動在初期一定也是被視為非主流的,但現在你並不會去質疑。 那麼癥結就在於,我們是要一直守舊直到被世界拋棄還是要去引領 潮流支持值得的價值觀了。 理由五,歐巴馬最近表態支持同志婚姻,但他幾年前是不支持的, 這些政治人物相當善變。給他看澳洲總理回應反同牧師的談話吧: http://ppt.cc/TevK。 理由六,日惹原則(http://ppt.cc/pEL6)不具強制力,不用隨之起 舞。反駁點同四。另外如果影片製作者認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這 些議題的謹慎程度和廣泛研究還不如聖經中一句根本不是那個意思 的語句,那麼請他繼續閉門造車吧。 我覺得這支影片其實就是他們的慣用伎倆,利用當代人因資訊爆炸 而追求「懶人包」的特性,將一些華麗的邏輯謬誤和既定立場植入 本應客觀中立的語句中,斷章取義後餵給群眾。而且他們老愛把最 艱澀、眾人最懶得查證的法律條文擺在一開始,然後你就會不知不 覺感到沮喪接著陷入後面四條根本是狗屎的陷阱裡。 面對這類乍看之下無法反駁的言論,最簡單的其實就是去查他們引 用的東西,想一遍到底引用來源的原意為何。另外我覺得,如果連 我們自己都懶得去做這件事,根本就沒有資本去扭轉主流但並非絕 對正確的意見啊。真理是會越辯越明的,也許教會還是會盲目地提 出各種悖論反對,但這對我們來說反而是能檢視自己邏輯上是否有 不周全的地方,很多事情不查、不寫出來連自己都不一定想得透。 越多討論,所提出的方案才會越來越無懈可擊! -- ◆ From: 61.31.1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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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estation:推! 11/09 14:45

d8613518:我想問一下,法律除了不允許同性做法律上的登記,其餘並 11/09 15:07

d8613518:不禁止,你們爭取登記許可的目地為何? 11/09 15:08

ru899:我想要辦附卡給我的伴侶、租屋的時候不用說 我們只是室友 11/09 15:16

ru899:表兄弟姊妹、好同事好同學,我們實質上明明就是女女小夫妻 11/09 15:16

ru899:生病住院的時候,可以授權配偶幫我跟醫師談我的醫療安排 11/09 15:17

ru899:而不是得靠父母 我想要在另一方失業的時候 她的勞健保可以暫 11/09 15:18

ru899:掛在我的工作之下 而不用寄回戶籍地掛進鄉公所 我想要她能跟 11/09 15:19

ru899:我一起參加員工旅行、想要可以合併報稅 想要保險受益人關係 11/09 15:20

ru899:可以明白的上她的名字 而不是硬扯一些"義妹義姐"之類的關係 11/09 15:21

ru899:法律登記不許可 我只能持續說謊人生 永遠無法保護我心愛的人 11/09 15:24

lescholar:釋字362和554是在處理重婚的問題 裡面用"一夫一妻"是相 11/09 15:28

ru899:不是很有很多人疑惑 到底有多少同志伴侶? 能夠登記伴侶或結 11/09 15:28

lescholar:對於多重婚姻而言 不是說同性婚姻違憲 是法律禁止多重 11/09 15:28

ru899:婚以後 我們就能有明確的數量登記了 11/09 15:28

lescholar:婚姻不違憲 11/09 15:29

uka123ily:類推適用很危險的 11/09 16:42

kentiphor:那有人可以做懶人包反制他們嗎 看了真心寒 可怕 11/09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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