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car
: 很簡單
: 立法禁止十四歲以下兒童出門就好
: 小孩隨便撞就死
: 那我撞到小孩不是很倒楣?
: 真的死了還要我賠錢
: 這跟車禍詐財有什麼兩樣
: 你要讓小孩出門就是要簽生死狀
: 小孩出門就是違法撞死我就不負責
: 那是你家的事
以上這邊沒什麼問題啦~
: 之後我看路上有人載小孩看一個我撞一個
: 看看還有沒有人敢讓小孩出門
: 這樣才是真正的一勞永逸
這段 就是恐嚇公眾罪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以,對於不特定的多數人為恐嚇行為,則構成本罪。
現在查ip都很快
說不定待會兒就有警察去按門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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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azinfans: 推一個,認真問,有人檢舉了嗎?還是這要跟什麼單位檢 08/19 13:29
→ Mazinfans: 舉?法院嗎?警察上門我再看你怎麼嘴 08/19 13:29
推 ludoren: 警政署首長信箱反應看看 08/19 13:39
→ ludoren: 之前三峽有人收到罰單在網路說要斷人手腳就被派出所傳喚 08/19 13:41
推 meles: 截圖印下來去派出所告發就可以了 08/19 14:59
推 verystupid: 推 雖然也罰不出什麼毛來 08/19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