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賓士男亂停車被刮 還告停車位主人毀損

看板 car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時間 2019-04-07 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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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Re: [新聞] 賓士男亂停車被刮 還告停車位主人毀損 : 時間: Sat Apr 6 22:49:06 2019 : : ※ 引述《kingfsg7326 (認 同 請 按 2 )》之銘言: : : 但陳男拒絕和解,也不願撤回告訴,就是要陳女身陷訟累,承審的北院刑事庭法官無奈, : : 只好判陳女拘役45日,無法宣告緩刑;陳女上訴主張不是不願和解或賠償,是陳男關上協 : : 商大門,希望法官能給緩刑機會,惟仍遭駁,刑事確定。 : : 重點問題是在檢察官吧 : 陳男看新聞是自己跑去提告訴,一般人看到這種案件,一定感覺陳男是 : 去亂的,明明是自己先佔車位停車在先 : : 可是檢察官不但沒勸兩人和解,最後還提起公訴? : 明明毀損罪也不重,陳女也願意賠償,檢察官喬一下,大家簽了和解書後 : 就直接不起訴就好 : : 結果檢察官還起訴上去,一旦起訴法官就不可能不判,陳女基本上就一定會被判有罪 : 是啊,你檢察官不能說做錯事,可是大家感覺怎樣? 一定是差的嘛 : 陳女就算有做錯事,不過也願意賠償了,何必起訴上去給人家留一個前科? : : 回到停車問題,我記得這種亂停車的,車位主人頂多只能請對方賠償因為 : 不能停車而衍生的停車費用,而且還不能獅子大開口,法官會叫你用合理的 : 價格估算。所以啦,鎖車就算是個好辦法,相較於能拿到的賠償,我想車位 : 主人大概寧可摸摸鼻子算了..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41.16.223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54562148.A.543.html : → arcross: 如果車位被停改去停隔壁很貴的停車場開收據回來求償算合 04/06 22:52 : → arcross: 理價格嗎 04/06 22:52 : → IMISSA: 問題是你改去停很貴的停車場 你也沒賺到阿... 04/06 23:07 : → arcross: 可能隔壁停車場是我爸開的ㄚ 04/06 23:27 : → william7713: 不行 法官會算當地平均價錢 不是隨你亂開 04/06 23:46 : 推 kylin123: 會不會是有關係的訟棍啊? 04/06 23:47 : 推 yuaso: 看這新聞真是一把火 對原車位主人太不公平 又是一個微罪重 04/06 23:55 : → yuaso: 罰 這叫民主社會? 04/06 23:55 跟檢察官無關,跟微罪重罰無關 毀損罪的法益是在個人財產(私人持有的財產) 所以檢察官只能當公親,無裁量餘地. 被害者如堅持提告,那就是起訴書繕好,往上送了. 換言之,這個案子偵查階段有沒有勸和解? 新聞看也知道 有 但是 被害者 就是不想和解~~~ 檢察官也只能送判,頂多在起訴書幫被告美言而已. 剩下就是法官要量刑多重了(法官都勸和解了啊~~就是不和解). (連緩刑都沒...) 以後碰到這樣的,被害車位主人,就是一件動作, 拍照拍照用力拍照,順道連自己的愛車無法停進去 也跟著一起入鏡 然後,去派出所 告對方 304 就對了 304 還比較重咧~~~~ 有些法律人很有趣,會說 沒強暴脅迫,不成罪?? So ? 你怎認定 強暴 這個定義?? 我車位主人就是因為你原告強行暴力將車子開到我車位,讓我的車不能停進去 還把車鑰匙拔走,讓我無法自力排除 算不算? 我車位主人認為 算啊. 派出所警察若有意見?你寫下去啊. 總之,只要記得這段話. [有沒有罪,上帝判定,我們能做的,就是送對方去見上帝]. -- 停 土地 跟 停 停車位 有點不一樣啊. 畫格的停車位,是建築法裡面的限定使用用途 專用於停車. 跟 空地 無專屬用途 不同 但,就像上面講的,我(停車位所有人)對於此停車位的停車權利被你侵犯, 用一輛我不能移動的車,以強暴方式占據.導致我不能停車權利無法行使. 可不可以告?? 當下放眼望去,這周遭沒有任何我可以任意停車的地方,不是嗎??? 若你沒有本事講法論法,把你的認知說給司法機關, 也不會想說找律師幫忙 你當然會說 304 告不成. 檢察官最終認定如何,那邊不干我的事,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受保障. 你到司法機關不講法,你來玩沙的嗎?? 警察派出所受理報案 就該依規定辦理製作筆錄跟傳喚對方的程序,然後移送地檢署偵辦 你看本案,犯錯在先的賓士男不只得理不饒人,連和解都不和解. 你來告訴我,正義 兩個字怎麼寫?? 還去戳輪胎灑牛奶哩~~~~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63.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54570681.A.461.html

lottopop2: 我也覺得304告下去比較合理 04/07 01:31

lottopop2: 看法官認定 但我覺得有成立的空間 但我不是法律背景 04/07 01:32

gx9900824: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 04/07 01:47

l11111111: 304停到法律人的車位一定會成立 其他賤民滾去提民事 04/07 02:11

koreasuck: 304需要強暴脅迫,停在別人車位上雖然混蛋但應該不至 04/07 02:35

koreasuck: 於到不法,目前刑法好像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治停在別人私 04/07 02:35

koreasuck: 有土地的人,只能靠完全不經濟的民事,哀 04/07 02:35

arcross: 我覺得雖然知道可能知道最後沒結果 但以報復心態來說 04/07 02:42

arcross: 提告目的只是讓對方麻煩 甚至對方不懂的話聽到麨N怕了 04/07 02:42

arcross: 能進入偵查階段就達成目的了 後面有起訴就是額外賺到 04/07 02:42

arcross: 算是用司法資源做白工 找他麻煩 或嚇嚇他 04/07 02:46

Orisinal: 所以我才說檢察官的問題 肯定只是做做樣子問問要不要 04/07 03:52

Orisinal: 和解 04/07 03:52

N48212: 司法鼓勵停私人車位 04/07 04:12

qadc: 340告不成 04/07 08:55

roben: push 04/07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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