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騎乘自行車規則?

看板 bicycle
作者 klmer19104 (永遠有多遠)
時間 2011-10-27 1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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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歉~交通版比較少相關資訊,故於此提問) : 今天早上我騎自行車在人行道上被機車撞到, : (沒錯,機車騎在人行道上!!) : 對方硬凹說我也騎在人行道上而且逆向, : 所以雙方都有錯… : 於是剛查了一下道路交通規則 : 第 124 條 :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 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 : 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 想請問事故現場並沒有劃設慢車道(自行車道) : 所以騎在人行道上是否違法呢? : 如果上法院是否雙方都有錯,對方就不用負民事責任呢? : 謝謝。 腳踏車是否可以騎上人行道?民眾欲檢舉,檢舉流程為何?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行駛者,處 新臺幣300-600元罰鍰,又考量目前本市自行車專用道及交通管制設施規劃尚未完善,故 本局並未將自行車行駛人行道列為執法重點項目,且依同條例第90條之3第2項規定,公路 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 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故法規亦傾向在安全無虞下,允許自行車行駛 人行道,惟如發生交通事故,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予以究責。 (二)有關民眾檢舉自行車違規流程部分,因目前自行車未掛設車牌,故民眾若欲檢舉自 行車違規,須當場向員警檢舉,由員警依違規事實,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舉發 。 另為確保行人安全,目前本市交工處於人行道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均依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條之1規定,於標誌下方亦加註「行人優先」字樣附牌 ,以明確告知自行車騎士,應注意禮讓行人,確保行人路權。 刊登單位:本分局交通組 聯絡電話:27903470 ~~~~~臺北市政府 /~~~~~ -- ◆ From: 203.73.9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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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bless7386:我一直以為 我們是"獸力車"ㄟ 10/27 13:29

panpan19:一樓讓我的中餐時間,多了點歡笑的元素XDDD 10/27 13:47

feifei74125:奇怪我查不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 10/27 15:09

pusufu:第1項是多打的吧 74條-有下列情形處300~600罰鍰 10/27 15:20

pusufu:第5款-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10/27 15:21

feifei74125:喔喔了解了~感謝!! 10/2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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