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成立大會聲明

看板 Tech_Job
作者 eladamri (Gooner 05/06-)
時間 2011-06-02 20:44:27
留言 11則留言 (9推 0噓 2→)

http://www.siplra.net/announce/2011-05-15-01 超時工作就是消滅健康、消滅家庭、消滅工作機會 ──要求全面檢討勞基法84條之一 一百二十五年前的五月一日,芝加哥的工人為了爭取每天工作八小時而抗爭, 之後並導致多名勞工幹部犧牲;現在,五一已經是國際勞動節,八小時工作 制也變成文明世界的準則。但是勞基法84條之一,卻開文明倒車,要讓勞工 的健康、家庭、社會生活,倒退到野蠻時代。 什麼是勞基法84-1 勞基法三十條,規定了每日正常工作八小時、每兩週八十四小時;第三十二 條,規定超過三十條的加班時數上限為46小時;第三十六條,規定每七天至 少有一天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工作為國民享有國定假日、作 為民眾享有民俗節日、作為勞工享有勞動節日。 但是這些文明條款,竟然被八十四條之一完全架空。不但是一定的職種、一 定的行業,被排除在前面四條的保障之外;而且,開放部份行業合法必然就 導致更多的行業違法跟進濫用。最大宗最突出的,就是號稱「責任制」的電 子製造業或服務業的工程師,以及號稱「監視性」的保全人員。 勞基法的工時上限是勞工健康、家庭的絕對下限 八小時工作制,以及其他相關的工時規定,本來應該是絕對不可逾越的標準: 標準之內,可以有彈性,標準之外,絕不容許,這才是勞動「基準」法原來 的意義。例如,依工作性質的不同,各行業可以超時工作六小時、十六小時、 二十六小時,各有彈性,但是到了46小時這個標準,就應視為勞工健康、家 庭、社交、學習、娛樂的最低保障,不可以再超過;不論什麼行業、職種, 都不可以例外。現在的84-1,等於要把工人下降到只有工作和睡覺(而且還 睡不飽)的禽獸水平,回到石器時代「醒著就要謀生」的野蠻生活。 監督、管理及責任制、間歇性監視性的女性,就不用保護嗎? 84-1除了架空前述四條工時規定以外,另外也架空了49條,就是女工夜間工 作。本來女工夜間工作也是很普遍的事,但至少49條還有關於工會或勞資會 議同意、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及宿舍等等。法條的設計是原則禁止女工 在夜間十點到第二天早上六點工作,否則要有相關保護。84-1連這個都架空, 意思好像就是:如果妳是紡織女工,那麼妳很需要這些保障;如果妳是電子 工程師,那麼妳很「安全」,不必保護了。這一點再次暴露84-1最荒謬的基 本想法:所謂「工作性質」的考量,高於勞工作為一個人的基本人權。(更 何況,即使真的考慮工作性質,是否這些行業、這些職種真的必須放寬工時 的規定,還大有疑問。) 超時工作,等於是消滅工作機會 超過八小時的工作,應該是突發狀況下的例外,不應該變成經常性的例行公 事。如果一個工作,經常需要工人在八個小時後繼續工作,就應視為這是超 過一個人的工作量,必須增加僱佣。反過來說,把工時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 才是增加就業機會的最佳手段;超時工作,等於是消滅工作機會,讓失業的 人更難找到工作、而有工作的人卻做到累死,最後只是幫企業累積了大量的 利潤,但是對於失業的人和失去健康的人來說,這筆利潤完全沒有意義。工 時差距(超時工作和失業)的擴大,和貧富差距擴大是一體兩面。 調整薪資,讓加班變成例外 對於不屬於84-1的勞工,即使是受到每日八小時、每兩週八十四小時、每七 天有一天例假、十九天國定民俗勞動節的保障,往往也因為薪資低,而不得 不「喜歡加班」。特別是在什麼都漲、只有薪水不漲的時代,加班費對某些 工人來說已經不是「額外」的收入,而是應付生活開銷的必要收入。如果我 們社會,要讓工人每天做超過八小時才能維持基本的、有尊嚴的生活,那麼 也不能說是文明的社會。特別是房貸和學費,因為政府在住房、教育的投入 太少,已經變成薪水階級的重擔。 八小時工作制是勞動憲法,要求廢除84-1 三十年前,政府還曾經呼籲「爸爸回家吃晚飯」;今天的爸爸媽媽,不是「 早點回家」,而是「回家吃早點」;小孩子往往在托兒所幼稚園待到七晚八 晚,才等到爸媽來接回家。(偏偏公立幼托的名額又少、放學又早,讓學費 貴於大學的私立幼托變成上班族的沉重負擔,這是政府挽救少子化趨勢的大 盲點)。綜合以上,我們要求: 1. 廢除84-1,恢復勞基法原有的工時上限與休假相關規定。勞工健康與家庭 的基本需要,不因工作性質而有所偏差。 2. 對於真正無法以時數計算的工作,應建立真正平等的勞資協商機制,合理 裁量工作量或工作時間。 3. 救失業不是靠政府各類短期性工作或現金補貼企業僱佣,而是要縮短工時。 救少子化也一樣。 4. 調整薪資,讓加班變成例外,而非支付家庭開銷的必要收入。 附:勞基法84-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 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支持我們的訴求,請一起加入工會! http://www.siplra.net/home/union -- ◆ From: 140.114.111.208 06/02 20:44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307018669.A.4FB.html

Ohwil:推 06/02 21:29

daniel74327:推 06/02 21:32

daniel74327:加班請給加班費 OK? 06/02 21:32

welsonyeh:研替加工會會黑三年嗎?? 06/02 21:41

opcode:推... 06/02 22:13

BingLing:推推推 06/02 22:18

azukitw:"超時工作,等於是消滅工作機會"這句講的太棒了!! 06/02 22:34

azukitw:超時工作不只是有工作的人的問題,同時也是失業者的問題 06/02 22:35

easybaby:推 06/02 23:48

alex0217:可惜政府不知道 06/03 01:35

PTTBest5566:推推! 06/03 15:21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