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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aggla :處長是特任官...不需要任何資格..不懂行政法並不意外 05/15 00:08
→ hideix :所以 建議以後處長都要從事過教育基層工作才能當 05/15 00:35
→ hideix :才不會什麼都不懂 亂說話~ 讓懂的人去做不是更好? 05/15 00:35
→ hideix :現在的教育 病了~ 病得還蠻嚴重的 05/15 00:35
→ whoman :沒意外的話 8月就會換個高中校長來當處長囉.... 05/15 01:11
推 capik :法律條文,各法官見解都有自由心證空間了 05/15 01:19
→ capik :更何況這法條訂的這麼空泛、模糊。 05/15 01:20
→ capik :敢用的老師,只能自求多福。 05/15 01:20
→ capik :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哪些措施? 05/15 01:21
→ capik :沒有明訂,老師怎麼處理? 05/15 01:21
→ capik :反倒是傷害最、兒少保護法訂的條文很明確。 05/15 01:22
→ capik :老師只要犯了,就會被告上法院。 05/15 01:22
推 hc7 :很好~老師以後可以名正言順什麼都不要管! 05/15 03:45
→ eachau :給capik大:基本上,這是"注意事項",所以詳細的條文, 05/15 06:29
→ eachau :該由學校自行訂定"教師輔導管教辦法",只要經過合法 05/15 06:30
→ eachau :的程序,你要定的多詳細都可以...但援引這條的主重點 05/15 06:30
→ eachau :就是要強調 這位處長有多麼.....荒謬! 05/15 06:31
推 capik :學校雖然會再訂定更詳細的教師輔導管教辦法 05/15 07:55
→ capik :但大部分都不會超過此條文層次 05/15 07:56
→ capik :另外學校自訂的辦法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05/15 07:56
→ capik :也就是你按照學校定的條文、細則去辦事,出事情的話 05/15 07:56
→ capik :法院是依照原條文去判老師,不會依照學校辦法的 05/15 07:57
→ capik :簡單講,各學校的辦法在法院,沒有法律位階的效力 05/15 07:58
→ capik :老實講,目前台灣很多教育條文都是這種模糊空間 05/15 07:59
→ capik :才讓很多人能趁隙製造新聞話題 05/15 08:00
→ capik :另外該處長如果引爰此條文的話..... 05/15 08:01
→ capik :他的說法就是如他所說,必要措施為離開現場 05/15 08:01
→ capik :尋求協助。(他這樣解釋,某層面是符合該條文的) 05/15 08:02
→ capik :所以我說那條文空泛、模糊空間大.... 05/15 08:02
→ capik :讓你能那樣解釋,他也能那樣解釋 05/15 08:02
→ eachau :基本上 這是行政法的問題....你的說明只能說.... 05/15 08:06
→ eachau :對行政程序法有很大的誤解.... 05/15 08:06
→ eachau :若你所言為真,1.校務會議就不用開了,因為所有決議都 05/15 08:13
→ eachau :不具效力...2.就算決議通過了,即使非常合乎程序,也 05/15 08:14
→ eachau :會被法官認定不合法,因此被告也活該 05/15 08:14
→ eachau :這樣下來 您的看法似乎太低估校務會議的位階了 05/15 08:15
→ eachau :另外那位處長若真的援引這點,說離開現場是必要措施 05/15 08:16
→ eachau :真的會貽笑大方....法 不是這樣玩滴..... 05/15 08:16
→ eachau :再舉一個例子,警察的用槍時機 這也沒有法律效力囉? 05/15 08:34
→ eachau :因為這些都是行政法的範圍...教育部是不可能定太詳 05/15 08:35
→ eachau :細的規則,它只會定"原則" "注意事項"...等等 其他細 05/15 08:35
→ eachau :項是要各校自行擬定...不過 前提是 有一定的程序得走 05/15 08:36
→ eachau :一般不太容易走的成....因為牽涉的層面太廣....沒有 05/15 08:36
→ eachau :人願意來處理這種燙手山芋 才是正解!! 05/15 08:37
推 capik :所言甚是,法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辦法細則 05/15 08:58
→ capik :這是法院引援的位階程序,校務會議是否有立法權? 05/15 08:58
→ capik :或許真的出事情,想要扛下來的校長不多。 05/15 08:59
→ capik :簡單講,我們學校輔導管教辦法就是教育處的辦法 05/15 08:59
→ capik :校務會議沒有另外再訂。不知你直學校校務會議有嗎? 05/15 09:00
→ eachau :有的...但合法程序有沒有走完? (嘻嘻...沒有...) 05/15 09:15
→ eachau :只是行政和家長會長片面決定的條文,這才是理虧的地方 05/15 09:15
→ eachau :但幾乎很多學校應該都是如此 積極一點自己定,但沒走 05/15 09:16
→ eachau :完 消極一點就是照抄一遍...但這樣搞...會很四不像.. 05/15 09:17
→ hideix :教育部的官員 就只會引用法令而已呀 什麼都是法第幾 05/15 11:18
→ hideix :條 第幾條 然後呢 在實際現場根本派不上用場 05/15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