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Salary
: ※ 引述《pedrowang (鹿特丹、台南、岡山)》之銘言:
: : 各位晚安,
: : 公司原先預定六月初派我及其他同事去美國參展,但因為種種因素,
: : 我決定待到三月底離職,離職的提出及辦理過程全依公司規定走。
: : 前幾天在討論離職交接時,有提到機票退票會有手續費六千(原票價近五萬),
: : 會計就說我離職是個人因素,因此導致產生這六千手續費,所以該我自行負擔。
: : 我的立場則是,公司出差參展,交通及參展費用等本來就是開銷或投資,
: : 人員因故無法成行是公司損失沒錯,但不應該轉嫁到員工身上。
: : 不知道各位看法如何?
: 如果今天是新創公司的其中一個合夥人退出
: 這個機票錢理應由退出的人付 這應該不會有問題
合夥人是擁有合夥財產的老闆 老闆享受所有收益 當然也承擔所有損失 非常正常
: 但為什麼套在這案例身上 就扯到一大堆資方勞方 奴不奴
因為這個案子當中就是勞方跟資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 把自己的工作當成是一份career 我跟公司簽的是一份雙方面都同意合約 你用錢買我的技
: 術和經驗 我因為個人的因素離職 用平等的方式談責任歸屬
如果勞資間關係真的是平等的 世界上就不用有勞動法
但事實上就是勞資關係就是不平等的 所以才需要有勞動法規作為勞方的「最低」保障
: 相較之下 把自己當成弱勢勞工 覺得公司賺很多錢 自己被壓迫 我離職讓公司賠一筆只是
: 剛好 其實也沒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
: 看你要用什麼角度而已
今天勞基法已經規定勞工離職的預告期間 所以只要勞工有遵守預告期間
除非雙方另外訂有「合法」的「特約」 例如約定一定期間不能解雇不能離職
否則資方就不能用任何理由去限制勞工的離職
依原po所述 是公司指派他出差工作 這是工作內容的一部分 員工甚至不能拒絕
當然就不能用來限制員工依法離職的權利
反過來說 難道公司只要一直預告要派員工出差 員工就一直不能離職嗎?
基本上公司要避免在這個案例中所遭受的損失
只要一開始就指派法定預告離職期比較長的資深員工去出差就行了
如果真的要派新人出去 就不要那麼早訂機票
要早訂機票來節省成本 又不願意派資深人員出差 就要自己承擔員工離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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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75.203※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90432058.A.76B.html
推 Liebesleid: 大推!反正就是把管理成本轉嫁給員工啊 03/25 17:43
→ NevinHu: 預告離職最多就一個月,原po的公司找誰參展都一樣 03/25 20:08
推 Liebesleid: 可以拿簽約金簽約多久內不得離職ㄚ 03/25 20:18
→ asdfghjklasd: 簽約金簽約多久內不得離職?你是給年薪二倍還是三倍 03/25 21:56
推 Liebesleid: 之前是15萬簽一年,不到一年依比例賠(話說,實務上 03/26 01:38
→ Liebesleid: 除了運動明星外也沒聽說有人的簽約金那麼高啊) 03/26 01:39
推 rayven: 推 03/26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