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有關薪資法律

看板 Salary
作者 cooperly (cooperly)
時間 2012-08-04 1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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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po的問題主要可以分以下說明: 1.工資部分: 根據勞基法第二條對於工資的定義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因此勞工即使工作一天,工資也應該「照常給付」, 因為根據工資是工作的對價關係。故原po得以取回應有得薪資。 另外勞基法22 條也寫到關於工資的給付原則: 一、通貨給付原則(已通用貨幣為工資), 二、全額給付原則(應將員工的工資全額給付), 三、直接給付原則(工資應直接給予勞工), 四、每月至少給付二次原則(這個視勞方與資方的勞動契約條件而定)。 所以,原po可主張,公司需要全額給付你工作的所得。 若未滿一個月可以計算平均工資給您。 但這是您應該獲得的勞動工資,不應違法扣留。 2.簽約問題: 勞動契約內容若違反法律(勞基法)視為「無效」,此乃法律優位原則。 而原po的公司已違反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以及違反勞基法22條:「薪資全額給付」的規定, 故即使有先前的契約也視為無效。 這個勞工與資方的約定,無論是口頭甚或親手簽名, 只要與勞基法規定有所違背,都屬無效。 並且,若雇主仍舊以「你已簽約為由」,但行剝削之時, 可向法院提出刑事告訴,或者原po也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救濟。 希望有幫助到你。辛苦所得來的錢,一定要努力為自己爭取, 不要被壞公司給沒收了你應得的報酬喔! -- ◆ From: 118.160.7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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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ada12:推熱心~ 08/04 22:27

sky3553:薪資可以爭 但相對公司能舉證雙方有契約合意的話 可能另外 08/05 00:48

sky3553:會有違約求償的問題 但前提是公司舉證的出來啦 08/05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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