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未觸營業祕密 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看板 Salary
作者 eggbox (蛋盒子)
時間 2012-07-31 06: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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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Peggy問: 我在公司任非高階職位,近日向公司申請離職,公司卻要我簽約明訂離職後一年 內,不可到相同性質公司工作,但沒任何補償。我想起剛到公司任職時,所簽的 合約也規定離職一年內不可到相同性質公司工作,我當時擔心得罪公司只好簽署 ,請問我離職後若到相同性質公司工作,公司可向我提告嗎? 律師粘怡華答: 該條款是俗稱的「競業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條款在於避免員工揭露任職期間所 獲得的營業祕密,或與公司商業利益有關的隱密資訊,損害公司利益,才會約束 員工在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到同性質公司工作。 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牽涉《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生存權等,實務上認為應有 合理限制。 對象期間應合理 依實務判決,競業禁止條款效力應綜合審酌下列事項:(一)企業或僱主的固有 知識、營業祕密是否確有保護必要。(二)勞工在原僱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 是否有妨害原僱主營業可能。(三)限制勞工就業的對象、期間、區域與職業活 動範圍,是否屬合理範疇。(四)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害的津貼措施等。 讀者雖與公司簽為期一年競業禁止條款,但若任職期間無接觸需保護的營業祕密 ,或獲得特別技能,則該競業禁止條款恐因違反公序良俗,或有《民法》第兩百 四十七條之一顯失公平情形而無效。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 (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31/34405315 -- ◆ From: 220.132.1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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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audition:我以為這種東西都是工作前就要你簽好的... 07/31 09:58

TERIYAKI:所以還是得簽啊 而且什麼津貼 公司大可說高薪或訓練就算 07/31 10:28

TERIYAKI:板上雖然都有人提倡說不用簽 但報到前不簽誰知道會怎樣 07/31 10:28

asdfghjklasd:他有多給你一年薪水不用去上班,那就OK,沒有的話.你管 07/31 11:09

asdfghjklasd:他咧 07/31 11:09

wylee:Google女副總 梅爾 去 雅虎CEO 07/31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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