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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bt2720: 哪裡嚴苛?這明明就是貪污 05/28 16:14
→ kbt2720: 議員爽你趕快去選,選不上吧 05/28 16:14
推 jjer: 關中大哥不是也上按摩院嗎 05/28 16:18
推 jmmy2004: 既然都知道也親見,發揮您的道德勇氣,檢舉吧 05/28 16:33
推 za755029: 以一樓的標準就是選上民意代表就可以胡作非為吧 讚~ 05/28 16:43
推 onstar: 一樓,不是爽不爽問題,是議員有沒違法問題 05/28 16:59
→ onstar: 不要使用不同標準 05/28 17:00
推 TaoYPingS: 公務員負擔法律責任之重,本應該要有較好待遇,但現在 05/28 17:01
→ TaoYPingS: 比勞工好的都砍,然後勞工比公務員好的都不跟進,真的 05/28 17:01
→ TaoYPingS: 可悲 05/28 17:01
推 mouse711217: 塔綠班跑出來護航了 05/28 17:22
推 cake51640: 公務員只有刑法加給 05/28 17:41
推 abcd5566: 因為議員工作就選民服務 他也沒違規啊 05/28 17:59
→ abcd5566: 連關說也幾乎都解釋成選民服務 05/28 18:00
推 Shawn1293: 我一直不懂,司法不是微罪不舉嗎?可以用其他行政懲處 05/28 18:03
→ Shawn1293: 的方式來替代吧 05/28 18:03
→ abcd5566: 可能太白目還在說謊 以為調查局法院吃素的 05/28 18:09
→ abcd5566: 這種都會判重一點 05/28 18:09
→ j6ru04jo3: 臭死忠仔還在護航,髒髒髒 05/28 18:20
→ Jackal0326: 死忠綠腦超可笑XDDD 05/28 20:02
→ fcz973: 檢舉?之前台北市議會副秘書長就告訴你簽到不開會非常合法 05/28 20:29
推 za755029: 是之前在台北市當參議酒駕被彈劾的喔 現在還能回鍋到議 05/28 21:10
→ za755029: 會當副秘書長算混的不錯嘛 反正跟一樓邏輯一樣規定自己 05/28 21:10
→ za755029: 說了算 民代真的好棒棒 05/28 21:10
→ dettyu: 拿政治人物來跟公務人員比? 05/28 23:12
→ fcz973: 政治人物不適用貪圖治罪條例? 05/29 01:14
推 Hifumi1023: 笑了,政治人物是職等更高的公務員欸 05/29 07:43
推 cute101037: 老百姓選出來的就是狂,讀書考上的就是賤。教育出這 05/29 08:25
→ cute101037: 樣想法 05/29 08:25
推 ucherey: 合不合法副祕書長說了算?明擺著就是詐領出席費,只因為 05/29 10:45
→ ucherey: 整個議會都這麼幹就沒人敢追究,小公務員就要坐牢丟工作 05/29 10:45
推 talesb72232: 砍退休金 其他義務照舊 真慘 05/29 11:34
推 tdlions: 綠能其他都不能啦 耳心 05/29 11:45
推 ntnusleep: 議員未出席卻領取出席費是詐領,為什麼有人認為不是? 05/29 12:13
→ ntnusleep: 告發、偵查、一審判決,時間抓個兩三年差不多 05/29 12:14
推 ntnusleep: 目前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檢察官統一追訴標準 05/29 12:18
→ ntnusleep: 是以刑法339普通詐欺罪起訴,法定刑2月~5年 05/29 12:18
→ ntnusleep: 並不會逕行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05/29 12:21
→ ntnusleep: 主要差在認為公務員詐領,無涉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05/29 12:24
→ ntnusleep: 但是本案人事專員詐領案,請領清冊是他自行核章 05/29 12:24
→ ntnusleep: 人事單位及單位主管均為其自行核章 05/29 12:25
→ ntnusleep: 這個部分涉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05/29 12:25
→ ntnusleep: 因此被法院升級成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貪5) 05/29 12:27
→ ntnusleep: 法定刑七年以上 05/29 12:27
→ ntnusleep: 其中自白得減,但該員未自白,有健保卡紀錄還說有加班 05/29 12:28
→ ntnusleep: 事實 05/29 12:29
推 ntnusleep: 金額5萬以下減輕,減一次 05/29 12:31
→ ntnusleep: 再以刑59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再減一次 05/29 12:31
→ ntnusleep: 七年以上之罪減兩次,變1年8月以上 05/29 12:32
→ ntnusleep: 有健保卡紀錄事證明確部判有罪,其他依罪疑唯輕判無罪 05/29 12:33
→ ntnusleep: 這種事情有經驗的都知道不會只有兩小時,有很大的黑數 05/29 12:35
→ ntnusleep: 這也是貪污罪的法定刑為何那麼重的原因 05/29 12:35
→ ntnusleep: 有辦法抓到一件,抓不到的可能幾十件、上百件 05/29 12:35
噓 het97306: 那酒駕真的可以死刑,反正沒抓到的酒駕可能上百次 05/29 12:39
推 BlackCoal: 感謝ntnusleep大解說,原來他自己是人事 05/29 12:41
推 ntnusleep: https://reurl.cc/Rz1okD 05/29 12:42
→ ntnusleep: BlackCoal不客氣 05/29 12:43
推 ntnusleep: 連結所附的是統一追訴標準的新聞稿 05/29 12:45
推 za755029: 感謝n大說明 05/29 13:42
推 farmer: 謝n大解說 05/29 16:12
推 sin: 依造這標準 酒駕 尤其是政務官 真的可以判死刑 05/29 19:08
推 ds1999h: 簽名跑掉有領出席費本來就貪污 本來就能辦 05/29 20:52
→ fcz973: 不知道cherish新聞鬧這麼大,有沒有人被辦 05/29 22:33
推 mapletree: 跟民意代表講究守法?選上之前就沒在管法律是什麼了 05/30 02:42
→ LTpeacecraft: 這回應推文告訴我們,乖乖認罪,不然上訴二審要怎 05/30 07:43
→ LTpeacecraft: 麼拼緩刑空間? 05/30 07:43
→ kiwifruit: (有辦法抓到一件,抓不到的可能幾十件、上百件),因為 05/30 09:42
→ kiwifruit: 這個理由貪污叛很重不合理吧,法理上當然是抓到才算, 05/30 09:42
→ kiwifruit: 怎麼可以用疑似很可能來推斷一定很多件....... 05/30 09:42
推 op520: 垃圾會計、政風跟審計只會找基層啊,那些簽了名就去跑攤的 05/30 11:10
→ op520: 民代怎不處理? 05/30 11:10
→ op520: 還說這些單位很操,笑死人 05/30 11:11
推 ntnusleep: to kiwifruit你說也有道理,抓一放百你可以不必去看 05/30 12:05
→ ntnusleep: 詐領加班費是依刑339起訴,也沒有刑度過重的問題 05/30 12:06
→ ntnusleep: 一般公務員也沒有辦法自己詐領還自己核加班費 05/30 12:07
→ ntnusleep: 如果廢止貪污治罪條例用普通刑法,詐領加班費反而要用 05/30 12:08
→ ntnusleep: 339+134=>刑度7.5年以下來處理,反而比現在重 05/30 12:09
→ yamahara6026: 一樓這種就是會嗆民眾不爽來考公務員的族群 05/30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