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新增訂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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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82013890 (貢茶香Q甜)
時間 2020-08-17 14: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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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同仁們 小弟是106考上普考又於107年考上高考。(非同個二級機關) 想請問本次增訂的條文 是否意謂 得由權責機關依據任用法第4條規定 函商原服務機關同 意先行派代及送審 所以我在考上的時候原先詢問原機關人事 給我的答覆是不是同個二級機關的情況 不能指 名派代 因此視為年資中斷 想問目前增訂的21-1裡面提及的派代是否仍然規範要在同一主管機關下 才能派代 並且年 資不中斷? 如果我理解有問題 在此 希望有人事同仁給予解惑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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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mantalk: 你這個不是任用21-1 的規定 而是限制轉調期間到主管機 08/17 15:37

ezmantalk: 關以外的地方任用 原先的任用資格就沒了 08/17 15:37

maniaque: 綁約沒綁完,什麼都不算..... 08/17 15:37

q82013890: 喔喔。了解 08/1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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