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PublicServan
: 小弟在地所當審查
: 審繼承登記時
: 有時會遇到相關權利人戶籍資料有疑義
: 例如以前有收養記事 現在沒有
: 或者有因喪失國籍又回復而致子女母名不同的狀況
: 而從我可以調閱的資料來看
: 確有登記錯誤遺漏而有辦理更正登記的空間
: 為了不讓申請人舟車勞頓
: 我就發文函詢管轄戶所
: 想說基於行政一體 也簡政便民
: 主旨 說明都敘明的非常具體
: 希望戶所能就相關疑義一併釐明
請問想釐明什麼?最後戶籍資料如果有錯就申請更正戶籍資料,沒錯就按最後戶籍資料本
於職權!
: 結果回文就是
: 回覆我我自己也能從系統調閱的資料
: 對於相關疑義完全不予理會
: ——「依權責卓處」
: 於是
: 我還是要開補正請當事人自己去釐清@@
: 但感覺就是一個傻眼= =
: 想請教
: 依行政程序法 戶籍法及施行細則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
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
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第16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
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
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
,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 都有得由行政機關查明後辦理更正
: 並通知相關權利人的規定
公務員!會不會看法條?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查明後更正,申報錯誤必須有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提出申請更正,戶政是戶政,地政是地政,依法行政做好自己的業務比較重要!
: 是我的請求太過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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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mz0704: 你施行細則第15條不是就有寫了? 05/22 10:25
→ wmz0704: 還是原本光復後申請登記有收養記事 05/22 10:25
→ wmz0704: 輾轉婚後記事消失 這樣還不算登記錯誤脫漏哦? 05/22 10:26
→ wmz0704: 貴管權責真的很小呢 05/22 10:27
推 bursty: 地政甩鍋給戶政,戶政甩不掉就亂掰,可憐啊,民眾 05/22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