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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aby111aaa: 我的理解是: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的次日必須復職,因為 03/19 22:25
→ baby111aaa: 一開始簽留職停薪有押期間,如果時間到了不馬上復職就 03/19 22:25
→ baby111aaa: 視為辭職。但留停屆滿日之前的期間,可能發生留停原因 03/19 22:25
→ baby111aaa: 提早消失的狀況,那就是得在原因消失之日開始算20天內 03/19 22:25
→ baby111aaa: 要自己提復職。 03/19 22:25
→ ezmantalk: 要看那一種留停 有的很明顯 例如侍親所侍親屬所過世 03/19 22:29
→ ezmantalk: 當然也有侍親不清楚的 例如:找別人的子女可侍親 侍親 03/19 22:29
→ ezmantalk: 原因消失 有明顯的當然就從次日算二十日內 不明顯的 03/19 22:30
→ ezmantalk: 老實講 憑自已的道德 03/19 22:30
→ ezmantalk: 其他如育嬰也是有分明確的跟不明確 其他的當兵公費留學 03/19 22:31
→ ezmantalk: 都滿明確的 還是具體個案看吧 03/19 22:31
推 Giovinazzo: 沒錯,在原因消失的二十天內提復職即可 03/20 00:05
推 maniaque: 7條1項跟4項,解釋的方向並非一致 03/20 09:18
→ maniaque: 拿4項去解釋1項??? 拜託....... 03/20 09:19
→ maniaque: 你們都沒搞清楚 "行政流程" 需要"時間辦理"嗎??? 03/20 09:19
→ maniaque: 第一項後段明明解釋的是 "屆滿前消失" 03/20 09:20
→ maniaque: 跟 4項的 "留停期間消失" 不一樣 03/20 09:21
→ maniaque: 我用具體比喻來講,大家去領會一下... 03/20 09:21
→ maniaque: 某甲109.01.01申請侍親留停,期限是1年,依法110.01.01 03/20 09:22
→ maniaque: 復職復薪 03/20 09:22
→ maniaque: 然而,某甲父於 109.12.20因病身亡,請問走1項or4項辦理? 03/20 09:23
→ maniaque: 已經屆滿了,哪來的20天空間可以讓你慢慢丟申請書出來? 03/20 09:24
→ maniaque: ^前消失 03/20 09:24
→ maniaque: 第4項則是同上面留停,只是某甲父在109.07.15死亡 03/20 09:25
→ maniaque: 則在20日內申請回職,方符合要件 03/20 09:26
→ maniaque: 然而,第1項跟第3及第4項不同,沒有"因未申請復職而視為 03/20 09:28
→ maniaque: 辭職"的處分 03/20 09:29
→ maniaque: 大概也是著眼於1項跟3項有競合情況 03/20 09:30
→ maniaque: 你屆滿前不管有沒有消失,依法就是要申請復職(or提前復職 03/20 09:31
→ maniaque: 屆滿前沒申請復職,走3項處理就好 03/20 09:31
→ maniaque: 大概因為 1項很多部分被3項所包括,所以不多寫 03/20 09:34
→ maniaque: 而且,若屆滿前消失,而你沒有打報告跟機關通知 03/20 09:34
→ maniaque: 那....我不知道 03/20 09:34
→ asmp: 第7條1、2項是實體法規定,3、4項是程序法規定,第1項事告訴 03/21 13:05
→ asmp: 你留停原因消失要申請復職,第4項是告訴你何時申請復職及逾 03/21 13:06
→ asmp: 期復職的法律效果(視同辭職)。 03/21 13:07
推 sf6201: 我有同事留停原因是“侍親”,但很明顯是帶小孩出國去跟 03/21 15:37
→ sf6201: 老公一起(她育嬰留停三年額度已請完)!這要怎麼說呢? 03/21 15:37
→ sf6201: 等她侍親理由用完,看還能拿什麼來請?? 03/21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