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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說到底,服務法管的太寬了,寬到難以劃出一個範圍,最後只好留給掌權者最大的裁量空間,就看他心情決定要不要開鍘。
文:黃重豪(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成員)
自從香港元朗地鐵站發生暴徒攻擊旅客,遭質疑「警黑一家親」後,連身為政府化妝師的公務員都看不下去。約500位新聞主任公開表示,再也受不了發新聞稿抨擊反送中成為例行公事,還要昧著良心把民眾跟暴徒劃上等號,更反對頂頭上司新聞處副處長要求各公營機構維護特首尊嚴。
隨後超過四萬名,約占全港四分之一的公務員走上街頭表達立場,當中還包括公務員事務局前任局長,與現任局長主張公務員應中立、忠誠形成強烈對比。
如果換作在台灣,這群公務員會怎麼樣呢?
齊頭式禁止發聲,反正閉嘴就對了
他們不會立刻被質疑不中立,因為在這之前就會先卡到《公務員服務法》(簡稱服務法)〈第4條第2項〉:「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也就是說,管你中不中立、忠不忠誠,閉嘴就對了!所以過去這些人,都因多嘴而被處罰:
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在臉書表示,台灣爭得美國免簽有名無實、中國學生加入健保會拖垮財政。因與中央立場不同,最後遭書面警告。
監獄管理員林文蔚在媒體揭露,一位輕度智障受刑人與舍友發生性關係後,被關進獨居房,還遭電擊。最後林文蔚被記申誡2次。
某郵局員工向媒體投訴,公司超時工作普遍、勞動條件惡劣,最後被記1大過。
消防隊員徐國堯多次申訴工時過長未果,因而發起守護消防大遊行,結果在40天內被記2大過、6小過、6申誡而免職。
台鐵員工黃德輝在普悠瑪翻車後,向媒體揭露內部問題。機關原擬懲處,後在輿論壓力下作罷。
他們被懲處的官方理由或有不同,但共通的導火線都是:擅自對外發言。
在現行服務法下,只要沒獲長官允許,無論是否被核定為機密、下班或上班時間、以個人或員工名義、私下或公開,一旦所談的事情跟職務、政府、政策沾到邊,通通都是違法的。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等警消團體15日在台北舉行「公 部門職災病保障何在?基層拒做免洗筷」記者會表示, 公務員職安法缺乏第三方監督與基層參與機制,導致對 職病者照護制度不完全,呼籲全面檢討。 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08年8月15日
問題是,到底誰是那位最後的長官?科長、組長、司長、局長、部長、院長、總統,還是關公、媽祖?核准的程序又是什麼?上簽、口頭、便條、LINE,還是跪著上奏摺?職務該怎麼認定?假設以下這些人這樣說,關不關乎職務?
高雄市經發局人員振臂高呼:「本市必將發大財」
內政部人員吶喊:「同性也有結婚的權利」
教育部人員碎唸:「拒絕教改把我的孩子當白老鼠」
勞動部人員怒嗆:「罷工罷成這樣,我要怎麼教小孩」
警察抱怨:「部長要來慰勞,我們卻要停休陪他唱〈我做你的靠山〉,根本是老萊子娛親,還唱什麼靠山,靠北到吐血」
總務人員嫌惡:「辦公室有小強,好噁心喔」
說到底,服務法管的太寬了,寬到難以劃出一個範圍,最後只好留給掌權者最大的裁量空間,就看他心情決定要不要開鍘。他們還可以球員兼裁判,因為服務法規範的對象其實包括民選首長、政務人員,這些人更是一天到晚未經許可東家長西家短、把失言當真誠。
種種矛盾,都讓服務法淪為人治色彩濃厚的言論管制工具。那麼,公務員到底配不配有言論自由?
美國由訴訟實務,發展言論自由審查依據
言論自由貴為憲法白紙黑字,釋憲結果也接連加強保障,只是到目前還未觸及公務員的言論自由。
公務員一直背負著雙重角色,一來是雇主的員工,貫徹老闆的意志當屬天經地義。二來是國家的公民,表達自身意見本是天賦人權,況且以其深入政府、熟悉業務的戰略位置,更有利監督執政者。
這種紀律與人權的拉扯由來已久,連一向以人權自豪的美國,最初也抱著「不爽不要幹」的論調。例如1892年麻州最高法院院長就說:「公務員不願暫停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權,就沒有任用資格可言……一旦接受機關開出的條件而任職,就不能有所抱怨。」
直到1968年,才首度打開言論自由之門。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教授楊戊龍在〈美國公務員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分析及其對台灣的啟示〉一文,便整理了美國公務員透過訴訟推進言論自由的進程,舉其要如下:
1968年,教師Pickering
案件事由
Pickering投書媒體批評學校的預算分配問題,遭校方以影響校務為由將其免職。
判決理由
預算分配是典型的公共議題,教師又屬公共社群的一員,投書亦不妨礙履行教學職務。
控告結果
勝訴
1983年,檢察官Connick
案件事由
Connick因拒絕調職,於是發問卷調查同事對調職政策、上司信任感、選舉壓力、申訴制度等的態度,因而遭解聘。
判決理由
問卷除了少數題目外,其餘均屬個人宿怨的表達,並非公共議題。
控告結果
敗訴
1987年,警長助理Rankin
案件事由
Rankin在辦公室與同事私下聊到對白宮削減福利的不滿,還說:「如果有人再刺殺總統,希望他得手。」不料被人舉發,慘遭開除。
判決理由
就算用詞再尖銳、激烈,也是公共言論的樣貌之一,況且Rankin並未擔任機密、決策、發言人等職,其私下言論對機關的損傷微乎其微。
控告結果
勝訴
1994年,護士Churchill
案件事由
Churchill在醫院私下聊到人力短缺與醫務管理問題,遭人舉報而被解雇。
判決理由
法律並未界定言論自由的普遍標準,因而是否干擾組織正常運作,只能交給雇主判斷。
控告結果
敗訴
2014年,教師Lane
案件事由
Lane指控校方將她免職,是為了報復她出庭作證時,供出坐領乾薪的肥貓。
判決理由
Lane以學校員工身分,就職責範圍對外發言,雖然內容違背雇主的意志,但任何人均有義務在法庭說實話,不管是否獲得上司授權。
控告結果
勝訴
2006年,檢察官Garcetti
案件事由
Garcetti認定警方不法取得搜索票,於是向上陳報建議懲處相關人員,結果不但被忽視,還遭到調職。
判決理由
Garcetti利用公務職責地位所發表的言論,不能視為以公民身分發言,故無法享有言論自由保護。
控告結果
敗訴
這些案例互有勝敗,顯示美國也沒有把公務員的言論自由當成理所當然,而且自由的界線到底在哪,依舊眾說紛紜。不過經過50年的判例累積,美國已經慢慢歸納出一套審查架構,亦即,以下三個關卡的答案若均為「是」,公務員的發言就受到保護:
1. 是否非出於職務責任?
評估標準如發言行為是不是在行使職權、是不是以機關員工的角色發言等。如果不是,就視同以公民身分發言。
2. 是否屬於公共議題?
評估標準如發言內容是否關乎社會多數人之事、是否意在揭發弊端、是否有實質惡意、是否僅屬個人恩怨等。這些須從發言的內容、形式、情境綜合判斷。
3. 是否嚴重干擾機關的常態運作?
評估標準如是否嚴重破壞主管的管理權、妨礙政策的有效執行、損害同事間的關係、洩露機密事項、減損本人職務表現等。
在這裡,機關必須具體舉證公務員言論對政府利益的損害,而不是只憑想像或長官覺得。如果尚不至於,就代表個人自由的效益高於組織紀律,機關必須容忍這種輕度的不和諧,故這一關又稱利益衡平或比例原則。
儘管如此,這個分析架構仍有適用的難處,因為大部分個案不是非黑即白,當事人也可能同時摻雜公私心,加上評估標準依舊抽象,導致法官還是傾向尊重機關的裁量權。
盡速修了服務法,刪除「私人」兩字
而在台灣,由於服務法不分青紅皂白一律禁止發言,也不問內容是否真造成機關實質損害,使得實務上一直沒有發展出言論自由的審查依據。最後要不要處罰,還是長官,或長官的長官說了算,甚至處罰輕重會因輿論關注程度而有不同。
例如施文儀案,時任衛生署長邱文達態度相當低調,倒是行政院長陳冲要求人事總處介入調查,考試院長關中也說了重話:「文官要懂得隱藏政治立場,不要講超過政府政策的話,施文儀已經違反公務倫理。」又因民間及在野聲援,處罰程度迭生轉折。
2012年台灣長官們的指示,似乎與1892年麻州最高法院院長的論調有一點相似。
但官方並不是沒想過動服務法,2002年考試院會決議修正該條,但不是解禁,而是排除政務人員的適用,最後未經立法院通過。
2012年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提案刪除「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的「私人」兩字。國民黨立委徐少萍立刻反制,不僅加碼禁止發表「與職務無關」之談話,還新增「公務員於各類媒體之發言,無論以具名或匿名方式為之,皆應受政府之明確規範」。惟兩者皆未過關。
2017年,時代力量再度提案刪除「私人」兩字,但一讀後即被擱置。今年5月,銓敘部又把修正案送進立法院,卻完全沒有更動該條。
不處理的結果,就是放任問題繼續發酵。例如長期在媒體及公開場合談論公共議題的外交官劉仕傑,最近將工作心得出版成書,外交部立刻函請銓敘部解釋有無違法,不料銓敘部又將球踢回來,表示個案是否逾越紅線,要由所屬機關認定。
顯然,兩個機關推來推去,誰都不想當那個壞人,尤其個案又是知名人物時,搞不好還惹得一身腥。又試想,如果只是一個沒沒無聞的小公務員,是不是就是該死?
放著這條不改,還會跟鼓勵揭弊產生衝突,例如普悠瑪事故之後,許多媒體披露台鐵的問題,這些當然是員工冒著被懲處的危險透露出去的。反之,要是大家都乖乖「守法」,讓外界只能取得經過長官許可的內容,哪一種對公共利益的危害比較大呢?
如果我們不希望國家花了那麼多錢,就只為了養34萬隻不要想太多、不要講太多的樹獺,那現在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刪了服務法那「私人」兩字。
但公務員也不要以為自此天寬地闊、銓敘部也不必擔心門戶洞開,因為若有不當言論,仍然回歸《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機關的內部規範、職系的專業倫理來處理。
正是已有這麼多的紀律規範存在,更顯示全面鎖死公務員的言論自由,根本沒有必要。
責任編輯:彭振宣
核稿編輯:翁世航
公蛤蠣....標題還是要婊一下才爽
但至少關注了這個議題
只是即使開放私人名義發表言論
仍然受考績 懲戒 中立法的規範
其實也是換湯不換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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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40.64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68081389.A.40C.html
→ R3210: 覺青公務員就是講這種 擋商調才是最該廢的 但活在幻想裡的 09/10 11:38
→ R3210: 覺青只會找這種東西刷存在感 09/10 11:38
推 BlackCoal: (基層)公務員服務法,(基層)公務員行政中立法 09/10 12:54
推 payeah: 公蛤蜊還在啊? 09/10 13:11
噓 keepingtime: 公務員不過一群奴才! 09/10 13:35
→ emissary: 說奴才還是抬舉了呢,根本被當畜生 09/10 14:12
推 tcssh211054: 推學長 09/10 14:15
推 abcde78555: 之前板上有一篇算公務員一定不會像香港公務員一樣罷工 09/10 17:53
→ abcde78555: ,應該來看看這篇 09/10 17:53
推 onstar: 就封建思想啊,下屬來講意見 09/10 20:59
→ onstar: 高層只會想說:你跪安吧。本宮睏了 09/10 21:00
→ onstar: 我假設一下情況,可猜高層想法 09/10 21:01
→ onstar: 其實公服法很多觀念,是民國初年的 09/10 21:02
推 BlackCoal: 可悲的是一堆立委跟著喊要尊嚴,但是這種真正事關公務 09/10 21:55
→ BlackCoal: 員尊嚴的法案當作沒看到 09/10 21:55
推 lzhhilly: 公服法應直接廢除 重新制定公務員基本法 09/10 22:16
→ skytank: 貪汙治罪請一併廢除回歸普通刑法 09/10 23:21
→ Alphaz: 台灣跟支那某方面來說沒兩樣 尤其是政府 09/10 23:32
→ marmalade: 擋商調才是惡習+1 09/11 07:56
推 maniaque: 私人企業"裡面",原部門不放人,新部門不可能用人,這常識 09/11 08:44
→ maniaque: 私人企業換公司,都是辭職 09/11 08:45
→ maniaque: 連基本的商調都擺不平,不要說多有辦事能力,好嗎??? 09/11 08:45
→ fcz973: "擺平"擋商調XD除了民代跟自帶山,還能怎麼擺平 09/11 08:58
→ fcz973: 扯到辦事能力也扯太遠 09/11 08:59
→ maniaque: 樓上 太小看 "辦事能力"這四個字的 Range 了... 09/11 09:33
→ maniaque: 還是以為 "辦事能力" 只是 "公文會不會寫"??? 09/11 09:33
→ fcz973: 你這辦事不是社會通念的辦事吧 09/11 10:30
推 R3210: 笑死了 被砍退休金7pupu罵政府把公務員當奴才 我看某man才 09/11 10:45
→ R3210: 是把部屬當奴才吧 09/11 10:45
→ R3210: 會希望可以擋商調的主管 要說多有能力我也是打個問號 09/11 10:46
→ R3210: 而且現在還覺得不同機關也是同部門 觀念要不要update 一下 09/11 10:47
→ R3210: ㄎㄎ 09/11 10:47
→ R3210: 對辦事能力的認知只有這點水準 退休金被砍其實也沒資格哀 09/11 10:50
→ maniaque: 很可惜歐,樓上到現在為止還是只有這種水平.... 09/11 10:57
→ maniaque: 可悲歐....等能夠用更高等級思維來思考,再來說話也不遲 09/11 10:58
→ maniaque: 自我過度膨脹,不知道立場跟主為何,也不是第一天看到了. 09/11 10:59
→ maniaque: 都不知道當公務員幾年,還這種水平..... 09/11 10:59
→ maniaque: 別人走得了,你走不了,承認自己能力不好,很難嗎? 09/11 11:00
→ maniaque: 對啦,真的挺難的啦..... 09/11 11:00
推 BlackCoal: 要走最簡單的方式,除了找山之外,就是黑到底。主管主 09/11 11:13
→ BlackCoal: 動幫忙找缺往外塞的有看過嗎? 09/11 11:13
推 xxkittenxx: 樓上的方法 09/11 18:54
→ R3210: 我都走了三四個機關一路升等受簡任訓了 沒同理心就不要整天 09/11 21:18
→ R3210: 幹樵什麼政府把公務員當奴才 你先照鏡子看看自己的嘴臉吧 09/11 21:18
推 sleepcat612: 不給首長過調裁量權?那就等著看全國各機關都人事不 09/12 08:07
→ sleepcat612: 安定。 09/12 08:07
噓 barry630621: 菜祭文政府有種以後公務員退休金再改一次,變成沒有 09/12 11:17
→ barry630621: 月退休金制 09/12 11:17
→ maniaque: 簡訓?? 也沒多大啦,你簡14我也不覺得怎樣 09/12 12:03
→ maniaque: 因為,我公職呆也不算短了,跟我同輩的也一些人簡了 09/12 12:04
→ maniaque: 能力,應對,態度,觀點,這些往往跟職等不一定成正相關 09/12 12:04
→ maniaque: 簡訓又如何? 在戰場上拿的?? 還是在溫室拿的??? 09/12 12:05
→ maniaque: 2009 考上的,對啦,升很快啦,好棒棒歐..... 09/12 12:07
→ maniaque: 當幾年主管了啊? 說來聽聽啊....... 09/12 12:10
→ maniaque: 不要結果都是非主管職,佔到9職等專員,然後去簡訓 09/12 12:12
→ maniaque: 若是這種公職歷練,還真的是 好棒的歷練 09/12 12:12
→ maniaque: 而且,現在非主管嘴巴喊擋商調是千該萬死的人呢 09/12 12:48
→ maniaque: 以後升官當主管後,一定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擋死下屬的請調 09/12 12:48
→ maniaque: 我看過的就是這樣子..... 09/12 12:48
→ maniaque: 因為,人心如此,態度一致,不同的位置,相同的利益目標 09/12 12:49
→ maniaque: 這就是我這些年看過的心得 09/12 12:49
→ a9301040: 請更換思想:擋考乙商調就是主管爛,擋甲剛剛好。給人家 09/12 21:13
→ a9301040: 乙還擋,怎自己不照照鏡子 09/12 21:13
→ a9301040: 拿甲還想走…莫名其妙 09/12 21:14
→ a9301040: 商調規則要該,去年乙等以下免服務機關同意,逕三十日 09/12 21:15
→ a9301040: 後過調 09/12 21:15
→ a9301040: 原機關的垃圾,有新機關要收,舊機關還擋,難道原機關是 09/12 21:16
→ a9301040: 資源回收? 09/12 21:16
→ fcz973: 所以我們直接限制4個月後才能走,人家等不了那麼久是他們 09/12 21:17
→ fcz973: 的問題,我可沒有擋哦~對了高階長官不受限制,笑死 09/12 21:17
→ a9301040: 話說以前有一個機關還真等我四個多月… 09/12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