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採購契約終止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himena (冰卡布)
時間 2019-06-05 19: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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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您好 目前手上有一件履約中的採購案,被檢舉違反採購法第50條, 已請廠商說明,他們無法提出明確證據,目前打算終止契約, 和依採購法101-103條辦理,請問 1.如果廠商不服終止契約的決定,他們應該是依契約裡的履約爭議 規定,申請調解或仲裁等,或因機關的終止契約決定為行政處分( 辦公室裡前輩說是這個),要提訴願? 如果是申請調解,通知公文的教示記載中救濟時間是多久? 2.終止契約通知和停權的通知有需要用同一份公文嗎? (我的認知是終止契約和停權是兩個不同的行為,不一定要 同一份文,對嗎?) 3.請問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有什麼要注意的? 第一次辦這種案子,很怕程序上會有疏漏, 希望各位前輩能多提點,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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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less: 先看看解除契約會不會造成機關或社會更大的損害...(但書) 06/05 20:01

maniaque: 所謂的明確證據,是要證明第五十條的哪一項??? 06/05 20:22

maniaque: 照條文是 發現,那....你們是要廠商證明自己有違反規定? 06/05 20:24

maniaque: 還是要廠商證明 沒有違反規定??? 06/05 20:24

maniaque: 那,惡魔的證明 總該聽過吧 06/05 20:26

Rayless: https://i.imgur.com/u5qa2rV.jpg 06/05 20:45

Rayless: 如果廠商難搞,又無符合50條之但書,直接依101條處理, 06/05 20:45

Rayless: 之後再停權解約,並要求必要賠償。 06/05 20:45

rainrein: 終止契約不是行政處分喔! 06/05 20:47

wingstar: 看不懂問題,50條是要廠商怎麼證明??不懂 06/05 21:53

Rayless: 會被檢舉基本上就是3、5款,所以直接走101程序比較快 06/05 21:56

eno4022: 要注意最近的修法有修到這部分喔 06/05 23:23

griswold: 契約終止或解除爭議走履約爭議調解/仲裁/民訴,停權處分 06/06 00:27

griswold: 走異議/申訴/行訴,兩者可分別處理 06/06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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