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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yless: 先看看解除契約會不會造成機關或社會更大的損害...(但書) 06/05 20:01
→ maniaque: 所謂的明確證據,是要證明第五十條的哪一項??? 06/05 20:22
→ maniaque: 照條文是 發現,那....你們是要廠商證明自己有違反規定? 06/05 20:24
→ maniaque: 還是要廠商證明 沒有違反規定??? 06/05 20:24
→ maniaque: 那,惡魔的證明 總該聽過吧 06/05 20:26
→ Rayless: https://i.imgur.com/u5qa2rV.jpg 06/05 20:45
→ Rayless: 如果廠商難搞,又無符合50條之但書,直接依101條處理, 06/05 20:45
→ Rayless: 之後再停權解約,並要求必要賠償。 06/05 20:45
推 rainrein: 終止契約不是行政處分喔! 06/05 20:47
推 wingstar: 看不懂問題,50條是要廠商怎麼證明??不懂 06/05 21:53
→ Rayless: 會被檢舉基本上就是3、5款,所以直接走101程序比較快 06/05 21:56
→ eno4022: 要注意最近的修法有修到這部分喔 06/05 23:23
推 griswold: 契約終止或解除爭議走履約爭議調解/仲裁/民訴,停權處分 06/06 00:27
→ griswold: 走異議/申訴/行訴,兩者可分別處理 06/06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