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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送懲戒, 理由:
(1) "令"的性質, 上命下從, 當事人已經沒有拒絕的權利(跟商調函不一樣)
(2) 原機關同意過調, 代表新機關已經取得 下"令"的權力
(3) 服務法 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
應於一個月內就職,
,... 應, 代表你沒有拒絕的權力了
(4) 實務如下:
(雖然下面這個範例是, 關稅總局內部調動, 但法理是一樣的),
發派令調你去基隆關, 拒不奉任狀報到, 直接被送懲戒
(5) 不過實務上, 不同機關的過調, 好像還沒人玩這麼狠? 原po可以試試?
所以才會有派令一個月後自動失效的說法, 這其實是誤解法理,...
機關不想跟你玩這麼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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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奉調派令後,未完成工作交接及赴任報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降貳級改敘,
並經3次勸導,仍拒絕辦理交接及報到
被付懲戒人李○川係臺北關稅局稽查組課員,經關稅總局調派為基隆關稅局課員,
惟迄最長延長期限94年9月17日,仍未完成工作交接及赴任報到。財政部於9
5年1月18日將其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5年2月
24日以95年度鑑字第10696號議決書議決被付懲戒人降貳級改敘。被付懲
戒人於95年3月9日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臺北關稅局復於95年3月
10日函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3日內依關稅總局調動函及派令辦理交接及赴任報到
,並經3次勸導,惟被付懲戒人仍拒絕辦理交接及報到。嗣關稅總局,就有關「李
員接奉任狀後拒不就職,經公懲會懲戒後,調任派令是否仍為有效?」之疑義,於
95年
3月29日函請銓敘部釋示,經該部95年4月19日函釋示:調動函及
派令如未
經權責機關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應仍屬有效。關稅總局復於95
年5月9日函囑臺北關稅局將前揭銓敘部書函意旨通知被付懲戒人,並請其於限期
內辦理交接及赴基隆關稅局報到。臺北關稅局旋於同年月17日函請被付懲戒人於
文到3日內辦理交接及赴任,被付懲戒人於同年月18日簽收,迄3日期限屆滿仍
拒絕辦理交接及赴任手續。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前段:「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至於被付懲戒人前收受關稅總局94年7月12日令及台總局函,迄最長延長期限
94年9月17日仍未完成工作交接及赴任報到,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5年2月
24日以95年度鑑字第10696號議決書議決降貳級改敘之懲戒處分確定後,
所生拒不辦理交接及赴任手續部分,為新生應受懲戒之違法行為,非屬公務員懲戒
法第25條第1款所稱之「同一行為」,自得另行懲戒,被付懲戒人李○川有公務
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
(95年度鑑字第10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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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zmantalk: 原則上啊 實際上要看他把對方惹毛的程度 我是有看過實 05/09 21:33
→ ezmantalk: 例 傻傻的以為沒去就說話不客氣 得罪長官 長官想追究 05/09 21:33
→ ezmantalk: 還是會去函建議 當然你現機關有關係到可以把他搓掉 05/09 21:35
→ ezmantalk: 算他的本事 05/09 21:35
推 gt3glaylove: 寫的真好!長知識了 05/09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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