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務員悲歌 為揭弊丟鐵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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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mini2010 (本人在PTT所有發言為反串)
時間 2017-07-07 22:38:02
留言 51則留言 (23推 0噓 28→)

特別研究了一下這案子 只能說戴立紳真不是普通的冤 因為大法官解釋、銓敘部函釋、跟法院的實務判決大雜燴 而衍伸了明明各機關都依法行政 卻造成不公不義的結果發生 "銓敘部83.6.8.(83)臺華甄一字第1000601號函" 這個函釋是依據大法官解釋做出的 結論是犯貪汙罪如獲判緩刑,緩刑期滿後仍能再任公職 "銓敘部95 年2 月22 日部法二字第0952603635 號函" 這個函釋則是銓敘部解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規定 認定貪汙罪如果是被判免刑,但因為仍是有罪判決,所以不得再任公職 有趣的是 公務人員第28條第四款的消極要件: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依文義解釋,只要是有罪判決確定都應該該當這個要件 我認為大法官解釋根本就亂七八糟講,緩刑歸緩刑、有罪判決確定歸有罪判決確定 ,就算有緩刑也應該是不得再任才對,緩刑期滿未被撤銷的效果雖然是刑之宣告失 其效力,但跟自始無罪還是天差地遠,只是有罪而無刑罷了,不過大法官最大他們 說了算。 所以目前的狀況是,免刑的永不任用、緩刑的只要緩刑期滿未被撤銷仍能被任用。 但是,實際上被判免刑的戴立紳,其實他的不法程度是最輕的!!!只是實務上根本 沒有免刑+緩刑的判決,所以同樣的罪: 1.戴立伸、林修文所犯之各次犯行部分,均依法予以免刑。 2.被告林慶任、施國欽、朱欣怡、黃峻賢、劉晉汏、蘇永順、彭駿堯所犯上開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任何有一點點法感的人都能看出,1比2還輕,因為連刑都沒被宣告,可喜可賀!!! 自首的揭弊者果然贏得了正義!!! 可惜事與願違 法院給了"免刑"就覺得比給"有宣告刑但有緩刑"還輕了 實際上也真的是如此,畢竟緩刑有時間上的限制,這段期間內剝奪了一定的自由, 如果被撤銷還是會被入監執行的。 但是跟前面所述的大法官解釋跟銓敘部函釋喇再一起一切就都變了調!!! "免刑"雖然以刑事訴訟法來看的確比"宣告刑+緩刑"來得輕 但是貪汙罪裡沒有緩刑的免刑,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就是永不任用 反而是有緩刑的宣告刑,只要緩刑期滿了還是可以回任公職 所以刑事法院的確有還戴立紳一個公道 可惜新竹縣政府、銓敘部、保訓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只會以法論法,完全沒去思考整件事情的前因後果 無限跳針阿阿阿阿你就是有達到免職的要件阿所以把你免職阿阿阿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變成自首的人永不任用沒自首的人繼續爽過這種荒謬的現象 -- 彭課長被判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林課長則是有期徒刑貳年但有緩刑。 我還蠻想連絡戴先生的,不知道有沒有管道讓他看這篇文章 感覺他在高等行政法院的攻防完全沒掌握到點,只是不斷跳針他是揭弊者不該那麼重。 但我也不是專業的律師,只是個小小公務員,這件案子要立委+專業律師才有可能擺得平 僵化的行政處分 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二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舊懲戒法的免職是使公務員離去現職而未剝奪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之任用資格 新懲戒法則是依11條永不任用,但新竹縣政府是依銓敘部規定做出免職處分 新聞寫得沒錯 戴被移送公懲會懲戒,撤職一年,但撤職其實期滿就能繼續找缺任職。 他的問題是被新竹縣政府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二項規定免職。 一審判緩刑阿,雖然被告上訴但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二審不太可能更重了 喔對,抱歉弄成以前的法條了 不過公懲會做出的是撤職處分,並沒有免職他 新竹縣政府則是依銓敘部規定予以免職,這個縣政府有公告 感謝指正 更新,大法官解釋那時的任用法是這樣規定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所以大法官做出緩刑期滿仍得回任公職的解釋是合理的 因為緩刑期滿的法律效果就是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等於是沒被判刑 但新法的任用法是"有罪判決確定" 所以銓敘部應該重新做出解釋 只要有罪判決確定就是永不任用,有緩刑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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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031: 謝謝解釋,不然看得霧颯颯 07/07 22:41

mit28: 慘 07/07 22:53

kareshi: 總算是看懂了,謝謝解釋 07/07 23:08

whiteD: 這... 07/07 23:23

spring29767: 感謝解釋,所以根本不是政風的問題,是法訂的太爛 07/07 23:24

BlackCoal: 謝謝解釋,讓我們繼續討論砍年金的議題 07/07 23:24

acezero: 行政法的智障解釋文可多了 07/07 23:42

ceres1209: 這個其實也不是法訂的太爛,而是要放寬解釋時,沒考慮 07/07 23:58

ceres1209: 到免刑其實比緩刑程度還輕,所以在限縮條文規範範圍時 07/07 23:59

ceres1209: ,忘記了還有免刑這回事。第一行「放寬」更正為「限縮 07/08 00:00

ceres1209: 」。所以真的要救的話,邏輯上用「輕重以明輕」來解釋 07/08 00:00

ceres1209: 就行了,連「緩刑」這種重的都能再任,沒道理「免刑」 07/08 00:01

ceres1209: 不行,可惜有些實務就是不願意突破。 07/08 00:01

ceres1209: 銓敘部九十五年那個函釋根本就不拘束法院 07/08 00:02

ceres1209: 釋字六十六號似乎只有講到緩刑的部分,沒講到免刑不行 07/08 00:10

ceres1209: 其實可以衝撞看看 07/08 00:10

whalefirst: 重點是那兩個課長退休 懲處無效果 07/08 00:12

ceres1209: 用「貪污」「緩刑」查,好像沒其他有關的大法官解釋了 07/08 00:12

ceres1209: 不知道有沒有上訴最高行,有的話可以試試去釋憲 07/08 00:14

whalefirst: 查公報 林課長102.7.1退休 施課長103.4.2退休 07/08 00:18

ceres1209: 你可以打到蘋果找記者,留電話給記者請戴跟你連絡 07/08 00:19

ceres1209: 另外,他到底是用考績法還是懲戒法啊? 07/08 00:20

whalefirst: 105年的停止任用 毫無實質效果 07/08 00:21

ceres1209: 看到了,可是舊懲戒法的撤職(第11條)有重到永不任用 07/08 00:21

ceres1209: 喔,那不是和新法的免除職務一樣了,感覺上應該要和新 07/08 00:22

ceres1209: 法的撤職效果差不多才對吧,這樣沒違反新法第77條? 07/08 00:23

ceres1209: 喔,我瞭解你的意思了,撤職是撤職,只是效果是任用法 07/08 00:24

ceres1209: 新聞是寫懲戒法 07/08 00:24

ceres1209: 那我猜他原本打的訴訟是「免職處分」,還可以試試看去 07/08 00:26

ceres1209: 找「事實人」,然後讓機關以「書面」表示其因任用法第 07/08 00:27

ceres1209: 求 07/08 00:27

ceres1209: 28條規定不得再任用,再針對後面這個去打行政訴訟 07/08 00:28

kkman321: 不是說還在審理中 哪有緩刑確定 07/08 00:31

ceres1209: 新懲戒法第11條,免除職務的話,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07/08 00:34

ceres1209: 撤職才行 07/08 00:34

maniaque: 已經綁一年不任用期滿了,只是找不到單位收他而已 07/08 01:22

maniaque: 本案在一審就確定,表示沒有人提上訴二審 07/08 01:22

maniaque: 戴員還有選擇重考這一條路 07/08 01:23

jelly777: 五告冤枉.... 07/08 03:06

a6109a6109: 免職重考也不能任用了 07/08 06:23

cchaha: 這....太慘了吧 07/08 07:28

nldwmg: 未來公務員的待遇不好,貪污的事情如果層出不窮,新聞的主 07/08 08:42

nldwmg: 人公發生的事情應該會常常發生,要不然就只能裝死了﹗ 07/08 08:42

famas2200: 免刑不是無罪嗎?應該是免除其刑吧? 07/08 13:04

maniaque: 免刑=/=無罪 ,法院認定有罪,但覺得連緩刑都太重 07/08 13:22

maniaque: 他要是不滿,可以繼續打行政訴訟,打到釋憲 07/08 13:26

maniaque: 樓主說的意思,其實緩刑跟免刑是很接近的宣告 07/08 13:27

maniaque: 去質疑免刑的課責程度比緩刑還高的情況 07/08 13:27

maniaque: 法的缺失,自應從法來解決 07/08 13:28

encoreg57985: 免刑比緩刑受到的不利益大 根本輕重失衡 07/09 19:34

gemini2010: 本文不夠精確,正在重新寫一篇脈絡更清楚的 07/1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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