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商業行為定義(法律專業請進)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a9301040 (加油)
時間 2017-05-19 09:41:01
留言 17則留言 (7推 0噓 10→)

雖然我自己覺得規定不合理,但 服務法所稱經營商業,跟你說的商業行為無關 不限於有對價,避免規避法律是歷來解釋方法 宣稱免費,沒用 APP使用者可以關掉廣告,那表示有廣告收入(並不是每個人都會關掉) 供參考解釋: 銓敘部90.05.18.(90)法字一字第2025298號書函 要旨: 公務員先後兩次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免費媒介大陸新娘,並酌收赴大陸地 區往返機票及住宿費用等情事,該行為事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本文: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 機事業」第十四條前段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公職或業務」是即,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其兼職係採「原 則禁止,例外許可」主義,且其例外必須有法令之依據始可。次查銓敘 部七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七四)臺銓華參字第三00六四號函釋略以: 「......『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 而設定作業上之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處理而言。.... ..」有關公務員在報紙上刊登免費媒介大陸新娘,並酌收大陸地區往返 機票及住宿費用等情事,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一節,以該公務員既以本人名 義登報媒介大陸新娘,則其以『居間媒介人』之身分,廣為招攬業務, 欲從事居間營業之心顯已昭然若揭,應非所許。(銓敘部90.05.18. ( 九0)法字一字第二0二五二九八號書函) : 公務人員不得兼職,且不得有商業行為。 : (手機APP嵌入Google 廣告)已經知道屬於商業行為 : 但是我在創用CC看到了一篇 : http://creativecommons.tw/node/994 : 其中寫了一段 : 「若是程式的下載開始雖然有內嵌廣告,但使用者可以自行透過介面操作的方式將其關閉 : ,或是契約內容也並不明文禁止使用者去做移除廣告的動作,則這樣的模式因不具有「內 : 嵌廣告」與「程式下載使用」的「強制交換關係」,則就比較有機會被解釋為「非商業行 : 為」。」 : 如果APP內的廣告可以關掉,是否就不屬於商業行為 : 也就不算兼職?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33.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5158063.A.968.html

maniaque: 簡單講,不是因為不收錢,就不算嫖(九品芝麻官梗) 05/19 10:09

maniaque: 服務法釘的是 "行為" 05/19 10:09

firefoxriko: 換句話說公務員的部落格旁邊也不能放google ad吧? 05/19 11:58

firefoxriko: 整個就包山包海了,除了每月薪俸,差不多無法增加任 05/19 11:59

firefoxriko: 何收入。 05/19 11:59

maniaque: 部落格? 要看情況........不然連臉書都不行了..:D 05/19 12:21

firefoxriko: 我是說自己可以拿到廣告收益那種,臉書上官方放的廣 05/19 12:45

firefoxriko: 告一般自己是沒有收益的 05/19 12:45

firefoxriko: 像是這種HTTP://tinyurl.com/lozbxz3 05/19 12:48

firefoxriko: 像是這種http://tinyurl.com/lozbxz3 05/19 12:49

a9301040: 樓上還是弄錯重點,重點不在收費,重點是「經營」商業 05/19 13:24

KEYs: 其實如果說半毛錢不拿,根本不屬於商業範疇 05/19 16:15

KEYs: 「欲繼續經濟行為」 05/19 16:17

KEYs: 如拍賣個人使用過的物品,函釋認為是可以的 05/19 16:23

KEYs: 銓 敍 部 97 年 11 月 28 日部法一字第 0973000078 號書函 05/19 16:24

a9301040: 那要自己用過的,你有可能每天拍賣自己用過的物品嗎?繼 05/19 16:57

a9301040: 續性就不符合了,可以爬文看以前我寫的,大概這樣 05/1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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