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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爸媽被查稅一案
看板 | PublicServ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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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ezmantalk (來練肖話) |
時間 | 2015-01-18 11:5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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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mankato (豬頭)》之銘言:
: : 先聲明一下,
: : 單純想了解類似事件在實務上的處理方式,
: : 沒有政治立場
: : 想請教的是,公家機關受理案件所謂的"具體事實"證據,
: : 通常是什麼樣的證據呀?
: : 例如:
: : 1.A君跟我說他闖紅燈,被我錄影下來,我可以此為證據去檢舉他嗎?
: 若被錄下的僅是"A君自承闖紅燈的談話"...那是不夠的
: 一闖紅燈要開罰至少還要違規時的車號和路段和時間
: 而且要有違規的影像才具體
: 若只是A君空口說的,若你是承辦人要為此去調路口監視器嗎?
: : 2.B君跟我說某年賺了1兆,但是應申報年度沒報稅,此段對話被我
: : 錄影下來,我可以此為證據去檢舉他嗎?
: 若B君是郭台銘,當然有可能,那要發函請郭董來說明。
: 若B君是郭子乾,應該只是排戲練台詞。
: : 請大大們開釋一下
: : 感恩
: 基本上,你要檢舉就檢舉,但是有沒有查下去的必要,
: 這個承辦人要綜合整體情勢和法律規定來判斷。
行政程序法 第173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依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及71年度判字第461號判決:「當事人主
張事實,需負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
其主張事實為真實。」、「所謂證據,自以積極而洽當,且對應證事實確能證明者,
始足當之,自非僅憑消極之迂迴證明可以推定其事實之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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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順便回一下,有人講到連勝文為何沒查,這個查辦公平性的問題。
: 大家想想看,連勝文自己唸法律又搞金融的,
: 又雇用一堆律師和會計師(大連艦隊)在處理事務。
: 且國稅局也說有查,但查不到具體違規,這是有可能的啊。
: 至於有人說檢舉案高達300~600件,
: 按經驗,很多可能是內容重複的。
: 而且講實在的,如今柯P身為一群公務員的長官,連勝文只是個公民。
: 那個對於守法的自我要求,不能再像選前一樣用互噴口水來帶過。
: 因為選舉已經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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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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