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爸媽被查稅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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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時間 2015-01-18 11: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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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mankato (豬頭)》之銘言: : : 先聲明一下, : : 單純想了解類似事件在實務上的處理方式, : : 沒有政治立場 : : 想請教的是,公家機關受理案件所謂的"具體事實"證據, : : 通常是什麼樣的證據呀? : : 例如: : : 1.A君跟我說他闖紅燈,被我錄影下來,我可以此為證據去檢舉他嗎? : 若被錄下的僅是"A君自承闖紅燈的談話"...那是不夠的 : 一闖紅燈要開罰至少還要違規時的車號和路段和時間 : 而且要有違規的影像才具體 : 若只是A君空口說的,若你是承辦人要為此去調路口監視器嗎? : : 2.B君跟我說某年賺了1兆,但是應申報年度沒報稅,此段對話被我 : : 錄影下來,我可以此為證據去檢舉他嗎? : 若B君是郭台銘,當然有可能,那要發函請郭董來說明。 : 若B君是郭子乾,應該只是排戲練台詞。 : : 請大大們開釋一下 : : 感恩 : 基本上,你要檢舉就檢舉,但是有沒有查下去的必要, : 這個承辦人要綜合整體情勢和法律規定來判斷。 行政程序法 第173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依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及71年度判字第461號判決:「當事人主 張事實,需負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 其主張事實為真實。」、「所謂證據,自以積極而洽當,且對應證事實確能證明者, 始足當之,自非僅憑消極之迂迴證明可以推定其事實之真偽」 : =================== : 然後順便回一下,有人講到連勝文為何沒查,這個查辦公平性的問題。 : 大家想想看,連勝文自己唸法律又搞金融的, : 又雇用一堆律師和會計師(大連艦隊)在處理事務。 : 且國稅局也說有查,但查不到具體違規,這是有可能的啊。 : 至於有人說檢舉案高達300~600件, : 按經驗,很多可能是內容重複的。 : 而且講實在的,如今柯P身為一群公務員的長官,連勝文只是個公民。 : 那個對於守法的自我要求,不能再像選前一樣用互噴口水來帶過。 : 因為選舉已經結束了。 -- 小強 / ︿○╯ (︿ s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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