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機關採購高手請進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AHELF (工作 QQ)
時間 2015-01-06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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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很多獨家議價的採購案 : 因為很多機關學校在年底採購案都很多 : 廠商有時分身乏術,僅將標單寄到,未能親自派員議價 : 或是底價太低,屢屢廢標,致使廠商投標減價意願降低 : 不知各單位是否採傳真議價? 實務上... 一般採購案 沒有案例 個人所見 1.國外廠商 2.緊急採購(可參 新北市緊急採購SOP) PS.部分機關更擴大認定 電子資料 亦可(LINE 簡訊 MAIL...等等) 其中 1.的法源 http://www.pcc.gov.tw/epaper/9911/procurement.htm 以限制性招標邀請國外團體來臺表演,議價程序仍不能免除,該國外團體如不克委託代表 到機關指定場所議價者,亦可採用傳真或書面議價方式辦理。 2.的法源 採購法60條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 、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 棄。」 所用的字眼是"辦理" ... 非規定以何種方式辦理 所以辦理方式可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 ,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也就是採購人員"適正裁量" 但是 他XD... 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 有類似"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之文字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 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 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以臻明確(96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 也就是說 主管機關 (工程會) 認為廠商到現場辦理議價程序才是正確的...XD 而例外情形 就 1.國外廠商 2.緊急採購 3.22條1巷7款 原契約單價核算之後續擴充 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免召開議價會議。」 ^^^^^^^^^^^^^^ 所以也沒有廠商到不到現場的問題... 其他的就看您們誰要擔適正裁量的責任...XD : 是否可分享心得 : 另公開取得的招標案,如未達三家改採限制性招標 : 如今一家廠商投標,改為限制性招標議價 : 要參考廠商報價後重訂底價 : 偏偏很多廠商也未到場 建議 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不授權主標人檢討底價) 所以 回原底價核定人檢討底價 在另外通之時間請廠商來議價 : 是否可於招標文件註明如僅一家合格廠商,得採傳真議價? : 請各位高手先進分享經驗 : 謝謝 ... 只能說 採購稽核 或 審計稽核 時 8成會抓出來鞭 至於 能不能 符合適正裁量 就看規單位的答覆功力了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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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101234: 反正就是太危險了ˊ_>ˋ... 01/06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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