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shoshu ( )
時間 2014-03-13 19:51:01
留言 1則留言 (1推 0噓 0→)

根據"印表機耗材共同供應契約條款”第6條第3項規定: 所需採購數量超過本契約各項可訂購數量, 則無法利用本契約訂購,(略) 請問, 若需求單位請採購單位分批下訂單,是否可行? 有相關法令或解釋可供參考嗎? (主要是需求單位說有其他機關是分批下訂以達需求數量的, 但還是希望可以確認其適法性。) 謝謝~ -- ◆ From: 118.166.120.245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394711464.A.2E1.html

awanderer:契約說不行 03/13 20:31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