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PublicServan
: 當事人目前檢驗結果懷孕中...
: 覺得上班業務會造成壓力...
: 怕對胎兒不好...
: 目前是考慮暫時停止工作...
: 假設選項如下:
: 1.請光假然後辭職...
: 2.申請留職停薪?
: 3.先弄長期病假安胎?
: 因為對懷孕的狀況跟留職停薪業務非常不熟悉...
: 請教諸位先進,可能怎樣的處理方式比較合適?
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先請了再說吧....
病假事假都是可以的選擇,把先有給薪的拿來請
請完再換要扣薪的,再都請完了,就去辦理留職停薪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
)給。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
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
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
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
病假得重行起算。
病假一年有 28 天給薪,加計六日就有 28/5*7 = 40 天
事假 5 5/5*7 = 7 天
產前假 8 天 8/5*7 = 11.2天
特休 7/14/21天(依年資) 10/20/30天
至於延長病假(有薪的)??? 基本上 非因公病假 的話,可能不會准給吧...
(國家沒辦法因為單公務員個人身體因素,就給這麼多有薪假)
第 5 條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
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
同場加映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4 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
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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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m:謝謝,不過那當事人有詭異的執念...-.- 08/05 20:53
→ juneday:"請完再換要扣薪的" 這個是什麼意思呢?要等到扣薪假也請 08/05 20:54
→ juneday:完,那就是月薪扣光光的意思嗎?@@a 08/05 20:55
→ juneday:延長病假就經驗來講,除非是像"癌症"這種重大疾病,不然一 08/05 20:55
→ juneday:般機關很少有人在請,也很少有准請的...畢竟是有給薪的 08/05 20:56
→ juneday:而且延長病假好像不能請外面的職代 08/05 20:57
→ opm:應該暫時不用研究了,當事人不打算請事病假,應該是直接提辭呈 08/05 21:08
→ miranda7815:有給薪的延長病假 還是可以請病假的 我們單位最近就有 08/05 23:06
→ miranda7815:這樣的例子~ 08/05 23:07
→ miranda7815:修正 請病假->請職代 08/05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