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alimaalimaaa (有馬)
時間 2013-08-04 09: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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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www.mocs.gov.tw/FileUpload/666-3020%5CDocuments/%E5%85%AC%E5%8B%99%E5%93%A1%E6%9C%8D%E5%8B%99%E6%B3%95%E7%AC%AC13%E6%A2%9D%E7%9B%B8%E9%97%9C%E8%A7%A3%E9%87%8B%E5%BD%99%E6%95%B4%E8%A1%A8%28PDF%E6%AA%94%29.pdf 其中編號71提到 "....公務員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 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 尚非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 1.使用過之物品 2.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 3.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 第1點還東西可以看得出來(像二手書很明顯),但是第2、3點要如何認定? -- ◆ From: 114.35.227.53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375581170.A.AE2.html

opm:重點是規度謀作跟營利為目的吧?也就是別搞太大,就沒人理? 08/04 10:23

opm:ex.買雙手套半年沒用賣掉沒啥事,一次買了十萬雙手套拍賣可能就 08/04 10:25

opm:不太靠的住,抽到個贈品不好用脫手也就罷了,收集一堆來賣就... 08/04 10:26

i555639:樓上講到重點了 是規度謀作和營利行為 08/0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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