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公務人員有單據的交通費得實報實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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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
時間 2013-05-29 05: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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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lbu大的意見 : 我先說說我認知的情況 : 所謂工作地點 也就是你所屬的單位(機關)所在地 : 亦即你每天要去報到打上班卡的所在地 : 從你的住處到上述所謂的工作地點 沒有在補助交通費用的(重申 我所認知的情況) 補助交通費用早就行之有年了,不知為什麼你有這個認知。 : 但從工作地點 因公務需求而要出差或外勤、公出 : 則理所當然的可以請領交通費用 或者須派公務車給予使用 因公務需求而要出差得請領的交通費, 若是從家裡出發,若沒有先到過服務機關,直接到出差地點, 只能請家裡到出差地點的交通費, 例如,家在宜蘭,工作地點在台北,又派到花蓮出差, 只能請宜蘭到花蓮的交通費。 : 然而也有一種情況就是 : 我本來在A機關 因公務需求被要求調動到B機關 : 這種狀況在常不常發生我是不知道啦 : 但我看到的大多都是升官 要不要去你自己決定吧.... : 這種情況才比較有理由去爭取交通費補助吧 公務員的服務契約上,是沒有工作地點, 因為若比照大部分勞工,在契約上載明工作地點, 則國家發生緊急危難時, 國家難以和公務員一一議約,調動工作地點以因應該緊急危難; 所以公務員的服務契約,沒有特定的工作地點乃是必要的。 但權利和義務是併隨的,服務機關有調動的權利,就有支付交通費的義務。 不能因為國泰民安,服務機關沒行使過該權利,就認定服務機關無支付交通費的義務。 退萬步言,任何勞工,若是沒有約定工作地點的, 雇主得單方指派勞工到工作地點的的情況下, 交通費也應由雇主支付。 : 若是所謂的本來怎樣怎樣 所以我才決定怎樣怎樣 : 那有趣了.... : 以前國營事業的獎金 跟現在比起來差多少你知道嗎? : 以前很多機關是可以領加班費 現在假休得完嗎? : 以前滿山滿谷的18%優存 現在不也要修法嗎? 以上問題,不在本次討論的議題之列。 : 回到你所提的三點 : 就說一個情況吧 : 我是高雄人 我到台中市政府工作 : 我每天上下班都做高鐵來回 : 實報實銷請領交通費 合理否? 交通費的標準,早就是行之有年, 舉例: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 員工搭乘各類大眾交通工具,其交通費應以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最低之票價報支 ,並應以最節省、段數最少之通勤方式為之。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 者,其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每日所需金額。實施週休二日制機關以每月二 十一日計,隔日制(輪一休一)機關以每月十四日計發補助。員工如有二處以上居所 ,應以其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居所申請交通補助費。 所以就算每天坐高鐵高回,只能請台鐵定期票的費用。 最後,平心而論, 立法院此次砍掉中央機務交通費, 是因為確實有少數公務人員因為制度的原因,而溢領了交通費, 其改革也不是完全無理由。 但若只因為少數有溢領,就取消了多數人合法的權利,並不合理。 故現在立法委員只是將預算刪除,並沒有修改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4條, 立法委員並親身示範可以將交通費用當成必要費用報銷, 相信立法者的本意也是希望交通費能實報實銷,而非就此取消。 而服務機關也不能只為行政作業方便,就一律取消公務人員合法報銷交通費的權利。 -- -- ◆ From: 118.160.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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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mypp:報載1公里以上即可請領交通費,如果真是這樣,那還真是 05/30 10:14

kissmypp:莫名的寬鬆!也沒必要 05/3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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