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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646號
該法第121條第1項所稱「知有撤銷原因」係指明知及確實知曉對處分相對人有
撤銷違法處分之原因而言,並非以知悉違法原因時,為時效起算之始點。如違
法原因發生後,對撤銷處分相對人是否有撤銷處分之原因,尚待進一步確定,
自難遽以違法原因發生時,作為除斥期間之起算點,仍應以有權撤銷之機關確
實知曉有撤銷處分原因時,作為起算點。(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
參照)。
個人對那個確實知曉有撤銷處分原因有點疑問,如果是很久前的處分...
地檢署以某甲關於該處分涉案有調查需要來函查時算確實知曉有撤銷處分原因
時效開始?(這時候機關應該發動調查嗎?)
收到檢察官起訴某甲起訴書時開始?
還是收到檢察官對某甲緩起訴處分書時開始?
檢察官起訴了跟某甲合作的某乙,某甲列偵辦中,這時算確實知曉?
收到法院對某甲有罪判決時開始?
法官對起訴書中跟某甲合作之某乙為有罪判決,某甲此時仍列偵辦對象,算確實
知曉某甲有撤銷處分原因?
有想過再交查,但是N年前的處分,要怎樣查是個問題,很多東西人家說早銷毀了
也不能怎樣,好查的話,檢察官應該也不會案子一拖好久...
還有若檢察官查完也做有罪認定處分了,但是沒通知原處分單位,時效何時起算?
請先進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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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的生來 無可奈何的活著 不知所以然的死掉
死了不甘願 活著很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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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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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m:第5節跟第6節也是覺得問題很大,一般機關有多大權限跟強制力... 10/05 05:29
→ opm:如果有高權限的司法機關檢調都查不出個玩意來,機關調查的範圍 10/05 05:31
→ opm:跟內容能有多大,N年前的處分經過,當事人還有提出資料義務? 10/05 05:32
→ opm:目前是個人是找不到明確的法律規範,能參考的也就一些判決... 10/06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