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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有請採購法達人解惑~~工程設計錯誤問題
看板 | PublicServ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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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Dodgers1202 (-_-) |
時間 | 2012-05-07 22: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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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日前接獲兼派一件工程
: 工程性質是機關外牆及監視器系統設置
: 本機關的性質工程設計者設計之後
: 移給採購人員發包
: 採購人員發包完送決標記錄後再移給監造承辦人員辦理後續簽約
: 目前這件工程發包完後移到我手上~~我是監造
: 但我一看就覺得不對
: 外牆是要申請雜項執照的
: 而且設計監造是要有建築師來執行的
: 但我手上這件工程沒有申請雜照~設計者不是建築師~監造我也沒有建築師資格
: 所以我就上簽說本案工程有違建築法
: 現在問題來了
: 我簽上是說先釐清是否違法及發包瑕疵問題(是否要廢標等),並暫緩簽約事宜
當初的規劃設計廠商投標資格有無限定需要開業建築師?
倘無的話,你沒辦法怪廠商設計瑕疵(換句話說廠商為善意第三者)
另外,話說回來!!
一開始即對請照是否准與不准,顯示機關自有定數不應該設計成"須適用建築法"規定
請領雜項執照,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或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或都市設計規範等規定
其實只要檢討圍牆只要不高於若干高度,自然不涉及請照行為,自無違反建築法之虞
建議朝簽上敘明辦理變更設計方式較為妥適
以前小弟承辦案子也曾發生因機關需求變更,原本不需要請照變成要請照
當時權宜之計,就是找熟悉的建築師讓你凹一下,做功德協助完成請照
但前提是,不是所有承辦人都能夠有"坎站"凹得成建築師契約外協助
事後也得請人家吃飯以表謝意
: (廠商是一直吵著要簽約)
: 主管原本是想要我把簽吞回來的~~~(OS:怎麼可能)
: 後來我一直不表態願意吞
: 他就說(用說的)那先簽約後續變更設計不作圍牆或降低高度(本案圍牆是鐵絲圍籬)
: 但我覺得圍牆本身就是工程主要項目之一
: 降低或不做不符合變更設計精神
: 還是覺得要重新招標先辦委外設計監造(好像不叫棄標吧)
: 結果有位資深同事就說:就算不合法不做~~也是要先簽約再辦終止契約
終止契約事關重大,不建議朝此方式辦理
: 請問版上採購法達人是這樣的嗎??
: 或本案另有其他或是正確解法~
: 前提是
: 我不可能視違建不見施工(除非長官批案設計施工)
: 我不可能辦變更設計降低或不做圍牆(我一定簽與變更設計精神不符)
其實機關很常變更需求內容,只要機關同意即可辦理變更設計
並循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並跟原廠商辦理議價
當然合約也要照簽,只是通知廠商開工時間要俟前項作業完成後始得為之
兩權相害取其輕,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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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12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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