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採購法相關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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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ngstar (翼之星)
時間 2011-11-19 14: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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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回答一下: : 我想請問幾個採購法上的問題~是一個設計單位的廠商 : 1.如果廠商沒有領標,但是直接用線上瀏覽的文件去投標,招標須知也沒有要印領標憑證 : 那這個廠商的投標,是否有效, : (採購網上有寫,若未印電子領標憑證,機關得視為無效標,但是現在是機關沒有要求) : --->我有去查資料,似乎應針對廠商罰款 廠商沒領標(電子或人工),投的標應視為無效標。 依採購法第29條規定,招標文件必須公開發給發售, 廠商沒來向機關領標(領取招標文件),投標應屬無效。 : 2.如果契約是有效的,然而,契約中要求廠商要做一些事,卻沒有相關的資料 : 只有詳"規劃須求表"的字樣--->但是招標文件沒有放內容.,廠商也沒有發覺這個問題 : 結果契約內,.就只有這幾個字,後來履約時,機關要求設計單位,要做很多細項, : 甚至超過當初投標的設計廠商的服務建議書規劃的內容(契約的一部份) : 然後~越講越多,一次只講一點點, : 使得廠商整個時程拖的很久,甚至可能快要超過工期,那麼,這是屬於可歸責甲方之事由? : 設計廠商屆時可以要求工期展延嗎?? : 如果我要將設計單位依重大延誤致使解約,勘登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 : 這樣會不會砸到自己的腳??(因為設計單位認為機關要求的設計內容無限上綱了) 基本上,履約應依照簽訂之契約內容辦理, 契約內容包括契約文件外,其他會議記錄等都算是契約一部份, 如果是機關要求的,應於工務會議中做成決議才有要求廠商施做的效果, 而且這些決議中必須要考慮工期進度,有延誤之虞時最好辦理工期延長, 以免真的超過工期。 在這部分機關要特別小心,長官常覺得自己很偉大要做這做那, 平白生出一堆無謂要求,承辦人員最好上簽時就要提醒有延誤工期的可能, 以免廠商真的提起申訴,工程會來查時會看情形, 不過結果多是機關敗。 : 懇請各位有經驗的版大釋疑..謝謝 -- ◆ From: 123.193.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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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chabon:感謝 11/1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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