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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公布100年施行司法官考試規則,法令適用很多地方都有類似條文
第3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
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
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
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
(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第一款只會直接認定,是否為公私立或教育部認可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
一旦符合<政治、法律、行政系畢業有證書,資格便符合>,就不會落入第二款
第二款,是給<非第一款科系畢業>,改以學分認證的條文
卻有人硬ㄠ說,就算教育部認可,但因為各大學法律系畢業學分未必相同
即便符合第一款畢業學歷資格,你還是必須繳驗第二款學分證明
再者,就算學校和系名同時都符合第一款教育部認可,但因為不知道你是不是學店
你還是必須繳驗第二款學分證明
人客阿,如果中華民國法令是這種解釋適用方法
請問第一款到底是規定來幹嘛用的?不就直接規定第二款就好了?
在體系上根本就不能這樣混亂適用法律,實務上符合第一款誰去給你繳驗第二款??
閉門造車也就算了,還不斷的硬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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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相無人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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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8.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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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liverance:...、行政各系、... 指甚麼行政? 08/14 16:19
推 seaspirit:公共行政系 08/14 17:01
→ deliverance:條文內並未寫明如何認定? 08/14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