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偽造文書v.s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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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eammen ()
時間 2010-09-16 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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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碰到一件案子 想問的是主管機關到底是誰 某a遞申請書說 14年前向某b買房子 而建商b係使用偽造的建築執照 使戶政事務所為依據 而編釘門牌 (該建照縣府大印、承辦人章都一樣、外表難以看出真偽) 經向建管科查詢 建管表示該建照確實與其留存的建照存根不一致 但未明確指稱該建照之真偽 那麼 假設該建照是偽造的話 建商b偽造縣府公文書 則:偽造公文書罪應由縣政府提起,這樣對嗎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由戶所提起,這樣對嗎   還是兩者皆應由申請人提起? 刑法211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214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From: 114.25.1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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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un:這2條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 任何人都可告發180.218.110.215 09/16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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