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修訂與權利問題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時間 2010-03-20 02: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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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覺得公務人員要整頓,這個原則我想每個公務人員不反對 : 可是強制每年3%丙這才是最大的錯誤政策,以下的見解前提建立在沒有官僚體系的存在 : 第一、公務人員如果個要依法行政、奉公守法,作的都是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範圍業務執掌 : 能有多突出的表現?又會有多差的表現? : 第二、如果按照新修正考績法的精神是要獎勵優良嚴處劣質的公務人員,那麼這草案 : 本身就自相矛盾,沒有強制優等的要打多少%卻強制要打3%丙,這真的符合上開 : 的精神嗎?還是草案本身內容就已宣示公務人員都是該打丙等,看你們誰認真 : 才能跳脫被打丙等的命運? : 第三、如果按照考試院說的落實主管的考核機制,那麼試問具體規範丙等要件供主管考 : 核是否會來得比制定3%丙等要主管去考核來得更好?否則草案丙等要件還不是抄襲現有 : 的考績法,考試院就隨便訂的數字說這是改革的利器,怎能服眾? : 另外幾點還請各位先進指教: : 第一、公務員是否能再度申請釋憲組織公會的部份?若要比照企業式的管理,那麼私人 : 企業的管理方式不能就只有單方面的獨大,況且國外新式的特別權利關係觀念為什麼不 : 能試用在台灣,卻又要引進國外公務員百分比的淘汰制?為什麼我們都只有引進制衡的 : 東西,都不引進福利的政策? 是工會 不是「公」會 工會是勞工團體 公會是資方團體 其實現在有公務人員協會法堪用,其實就該法配合考績法一併修正即可 第一是將協會改制為工會,因為協會還是帶有強烈的人民團體意味 使用工會,仍是將公務人員的勞動本質正名,也是間接宣示 我國並非「特別權利關係」而是「公法上職務關係」 第二是限縮籌組、入、出會資格,凡領有主管加給及簡任官等者不得加入 除了避免讓工會成為機關御用外,也可將專員、秘書這些非主管職 但實質行使主管權限 的人給予規範 第三是開放可協商的事項,無論就公務人員的權利及對一般管理的事項均在機關和工會 協商下制定政策 第四是明定機關應和工會協商的事項,如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變更工時、工資或一些相關政策,都需均有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 第五法定俸給主義簡化,讓公務人員基準法制定上限或下限,由團體協商制定方式來決定 俸給方式,並賦顧團體協約等同團體協約法之效力,同時拘束機關與公務人員 第六讓工會第一線處理爭議事項,進行協調並做出裁決,其效力以比照勞資爭議法給予 的效力 第七 當第五、第六可以做到 保訓會和銓敘部就可以虛級化,只擔任最後受案仲裁的角色 : 第二、公務人員考績法是否採公務員廣義說?民眾的批評公務員上班看報紙、逛街、聊天 : 或許有些單位真的如此,但是約僱人員咧?政務官咧?為什麼只適用事務官而已?行政 : 不是一體嗎?既然要改為何不一併納入,真正禍國秧民、循私護短都是高階長官啊!都是 : 有後台的約僱啊!為啥考試院不肯正視這些問題? : 結論:公務員並不是既得利益者不肯放手,好的改革當然會大力支持,重點在於考試院 : 要告訴公務員好在那裡?實務上的執行好在那裡?要不然只有說要改革、要改革,請問考 : 試院你的政策好在那? -- 小強 / ︿○╯ (︿ s … ‥ ‥ . -- ◆ From: 118.167.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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