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要讓民眾支持公務員!!改革就別亂改考績法!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changlu (cccc)
時間 2010-03-19 23:35:49
留言 11則留言 (2推 0噓 9→)

: ※ 引述《kkman321 (風與葉擦身而過)》之銘言: : : 賣肖想了 民眾當然樂的看公務員被打的趴在地上 : : 幫民眾服務,他還一副老大看你不爽的語氣 : : 好像公務員就是在看報喝茶兼聊天 : : 台灣不少人對於公務員的敵對心態已經根深蒂固 : : 尤其景氣不好,就想找公務員出氣 : 民眾出的這口氣會彈到他們自己身上的 : 這幾天好幾家公司紛紛打電話詢問 : 可不可以在公司的工作規則中明訂考核3次丙就開除 : 告訴他們不可以 : 還反問說"你們公務員都可以 公司為什麼不可以" : 儘管心理OS想說 因為你們勞工是人 我們公務員不是人 : 還是回答 基礎關係不同 適用法令不同 : 對方依舊不死心"那3次丙資遣可以嗎?" : "嗯 那就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依法要給資遣費" : "所以可以訂?" : "要給資遣費" : 以後舉國吃餅乾吧 : 這些企業都迫不及待要給他們的員工3%吃餅乾 : 上樑不正 整棟垮 : : 所以別肖想民眾會挺公務員 : : 不打落水狗已經阿彌陀佛 : : 還有一點 就是已經被打兩次丙等的人 很有可能貪污 : : 這會造成新進人員貪污率極高的現象 : : 好不容易考進來,結果卻沒想到剛進兩年已經被打了兩次丙等 : : 那第三年可想而知,如果剛好接到跟金錢有關的採購 : : 或者涉及重大工程利益的,誰不會想好好賺一筆 : : 鋌而走險 法院的判例和勞工主管機關的解釋函 都已經好幾次強調不可以單獨以考績作為解聘的唯一條件 因此有一些因為考績被解聘的員工 勝訴之後 公司不但要將他們復職 還要賠償期間損失的薪水 考績定比率是合法的 但是以考績作為公務員唯一的解聘條件 不知道哪個政府有明文規定 還蠻想了解一下 -- ◆ From: 123.19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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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269012952.A.462.html

nightwing:該不會搞到最後要聲請大法官釋憲吧 XD118.232.107.152 03/19 23:37

Yuma38:先生 1.法要修 2.等到法院判決已經過好幾年 114.24.3.7 03/19 23:37

maniaque:現在就是要把遊戲規則用法律保留方式 59.104.139.43 03/19 23:39

maniaque:定出來,一但三讀通過,除非大法官釋憲 59.104.139.43 03/19 23:39

maniaque:不然上法院照樣是"前公務員"敗訴.... 59.104.139.43 03/19 23:40

maniaque:這也是當初人行局用"公文要求"甲不得>75% 59.104.139.43 03/19 23:40

maniaque:卻不敢用公文函示三丙就該請公務員滾蛋. 59.104.139.43 03/19 23:41

yan6851:一起貪吧,送錢給長官換甲,應該有行情 58.114.238.162 03/19 23:54

maniaque:不用送錢啦,天天噓寒問暖,三節多走動 59.104.139.43 03/19 23:55

maniaque:最好主管生日還可以連同狗黨一起給主管 59.104.139.43 03/19 23:55

maniaque:慶生驚喜,這樣子沒甲等還真稀奇 ..... 59.104.139.43 03/19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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