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考績法--請注意:有下列情形"得"打丙之文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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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wenchong (Ho)
時間 2010-03-08 18: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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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二 受考人在考績 年度內有下列第一款至第 四款情形之一,不得考列 乙等以上;有其餘各款情 形之一,得考列丙等:第六條之二 受考人在考績 年度內有下列第一款至第 四款情形之一,不得考列 乙等以上;有其餘各款情 形之一,得考列丙等: 下略 有注意到了吧,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丙或丁 得考列丙等=不一定要考丙,也可能是乙 但重點是, 全文完全沒提到,什麼情形不得考列丙等 (丁等有規定) 也就是說,即使當選模範公務員, 長官要你丙,你還是丙啦! 這樣你向保訓會申訴有何意義?就算條文所列情形你都沒犯, 保訓會還是會回你: 因法規未規定沒有下列情形就不可考丙等,所以駁回 第十五條第三項: 考績委員會對擬予考 列丙等、丁等或專案考績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人員, 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 及申辯之機會。 也就是,在考第一第二個丙時,你是沒資格向考績會申辯的, 理由同上--你還沒真的因此離職 結論是,毫無保障,真有冤枉,解職前也沒管道申訴 但真到三丙再申訴,已太遲。。。 - -- ◆ From: 114.33.12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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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va999:強烈反對考績等次以比率規定之 220.141.122.93 03/08 19:07

mazda7410:聲請釋憲= =...... 220.139.52.245 03/08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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