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免試用條件/縮短實務訓練/佔低缺受訓?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kmuy (nil)
時間 2009-10-25 20:32:03
留言 3則留言 (1推 0噓 2→)

一、爬文見精華區 7-11-1 有關試用免除之條件,略有加以說明之必要: 應和是否為相關職系(職組)無關; 全憑是否為相應職等. 即和前後職系全不相關.-->可以肯定的是,只要現職為一般行政職組各職系, 管你之前是何職系(即便不能縮短實務訓練), 只要有相當職等資歷, 還是可以免除試用,直接合格實授. 二 爬文時也見一個困擾多時的間題: 義務役預官之資歷(尚得有總統少尉任官令) 到底可不可以據以辦理 委任三至五辦事員(普考一般行政職系各職組)實務訓練縮短? 去年時,本單位人事,以口頭回絕, 說義務役者皆不算...但現在經一年相處經驗, 發現(覺)這一兩位人事,對員工權利總是在搞破壞, 可能是得罪了她們, 以致處處找渣. 隱蔽或誤導當事人做出不利決定. 日前, 還離譜地強勢地要我簽下免除基礎訓練的申請書, 還硬說我不能參加, 直至我引用條文跟她"提醒", 我屬"得"免除者, 才倖倖然地去遊說單位主管, 簡直令人髮指. (再者, 另件小事就教, 依人事言, 辦理縮短實務訓練者, 當日報到則當日就要押章具名簽辦公文, ---雖然, 去年普考實務訓練時也是第一週 便開始具名簽辦公文, 但總覺得怪怪地,畢竟縮短實務訓練是報到後一個月內送出, 也未必一定可以通過, 以此理由要求押章具名辦文, 似乎前後順序不甚合理) (續三) 三 派佔缺委五行高考實務訓練者(職務列等為委五或薦六至七, 但服務證明書及英文代號皆只列P05), 是否就是佔低缺, 即便訓練期滿, 也只是優先升遷? 仍然無法復任薦任官等. 還是可能如人事言, 列等P05只是暫時(通例), 訓練期滿,則可以佔(改)為P05-07?
※ kmuy 來自: 163.15.156.145 (10/25 20: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256473925.A.52B.html

diji:人家是一條鞭的, 你就讓讓吧 61.56.8.29 10/26 08:16

diji:要不然你就叫監察院啊, 他們很樂意打蚊子的 61.56.8.29 10/26 08:17

post02: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18.167.96.106 12/09 16:17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