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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釋下班時間於補習班授課,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疑義: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依銓敘部85年10月28日臺法二字第1374625號函釋略以:「……公務員凡在補習班授
課者,應依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12月19日89局力字第033057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
於上班或公餘時間原則上不得兼職,惟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
關許可)得兼任教學工作……」。
依銓敘部90年9月28日90法一字第2072129號函釋略以:「……兼任前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且其許可程序為必要條件」。
揆諸前開函釋,公務員無論係上班時間或下班時間至學校或補習班兼課,均需服務
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已有明確之規範,且本部基於業務性質較為特殊,為免
影響機關聲譽及行政效率等考量,另規定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不得至補習班授課,
與前開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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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是獲許可,除了法務部的人員外都可到補習班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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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q1234:法院工作... 124.11.185.30 08/19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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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tr:法院不歸法務部管 118.233.169.26 08/20 07:05
→ yidantw:所以法官可去教司法特考班? 61.228.72.209 08/20 19:09
→ post02: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18.167.96.106 12/09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