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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很多亂帶風向的 忍不住不寫
1 法律上 商品保固跟物之瑕疵擔保是兩回事
保固責任,是用在擔保買賣標的物(商品)於交付後,
尚能具備正常之品質與效用,而能達到一定之期間;
也就是,商品在交付時是沒有任何瑕疵的,而雙方約定在商品交付後所發生之損壞,
由商品製造人予以維修或保養的保證,俗稱「售後服務」與「維修保證」。
因為製造商不可能製作出一個永久不會損壞的產品,因此製造商與消費者訂立
在一定的保固期間內,履行其保固承諾。
物之瑕疵擔保則是規定於
民法354條第1項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
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白話文:
業者、廠商就其製造的商品完好而使用上不發生問題,負有法律上責任,
兩者的區分時點在 商品交付時
保固原則上是危險負擔移轉時,並無瑕疵存在,而是購買使用後才出現非人為壞損,
如果瑕疵是發生於危險負擔移轉前或於移轉時就已經存在,
法律效果為民法359、360、364條 此三條均係採無過失責任
就本次V10事件而言 應適用民法359但書或360條規定
消費者得向LG請求減少價金 或 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 設計上有錯誤是不是等同於物有瑕疵 可能是未來買賣方攻防重點
保固期間內消費者的舉證責任比較少,而物之瑕疵舉證責任在消費者身上,
消費者必須舉證該瑕疵是「在交易當時就已存在」 因此通常較為困難。
可能要送第三方鑑定 緩不濟急 國外評測報告只能幫上一點忙
但不是過保了,業者就不用對他的產品負責,只是消費者要證明那是製造上的瑕疵。
雖然本次事件已具備團體訴訟之要件 不過以台灣消費者意識之低落
恐怕最後還是一一跟製造商和解了事
3 要求消費者自費維修合理 但傷消費者感情
自費維修如果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應視為新契約之要約 消費者可自行斟酌
LG 在G2 GPRO時期版上一片好評 當年還說CP王
結果手機越賣越貴 對消費者而言 品質反而越來越差
對LG公司之商譽減損遠比價金損失來得嚴重
4 保硬體不保資料 本來就該隨時備份? 不備份怪別人喔
歡迎來到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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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9.70※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489378775.A.D39.html
→ kblover : 請修改內文最後一句03/13 13:12
推 wind0083 : 這種東西其實在法院上可以辯論攻防,這時候律師就03/13 13:53
→ wind0083 : 很重要。03/13 13:53
推 gn02234651 : 消保法呢??03/13 14:01
推 sazabijiang : 第四點很重要,任何你認為很重要的東西,就想辦法 03/13 22:09
→ sazabijiang : 好好備份他,任何硬體載具廠商甚至雲端空間業者都 03/13 22:09
→ sazabijiang : 不會保障這條,就連銀行對於保險箱內的東西也不障了 03/13 22:09
→ sazabijiang : 不要把自己該做好的事情都賴給別人 03/13 22:10
→ sampsonhugh : 有任何意見歡迎寫信給行政院 http://0rz.tw/UJHXZ 03/18 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