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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azyming : 問題是 715是對於 "過失犯且輕微者仍得報考" 03/28 20:39
→ lazyming : 現在對於易科罰金 服社會勞役 甚至緩刑的都放寬 03/28 20:40
→ lazyming : 這些人當中有大部分是故意犯 只是沒到被抓去關而已 03/28 20:41
推 kira925 : 那樓上覺得應該怎麼寫條文? 你要怎麼界定故意犯? 03/28 20:42
→ kira925 : 我不是說國防部做的就一定對 但是你這根本寫不成文 03/28 20:43
→ rtwodtwo : 故意犯還是沒有放吧 03/28 20:43
推 lazyming : 故意犯哪有甚麼不好界定 參考刑法75都有明確寫出來 03/28 20:44
推 kira925 : 75條寫的是撤銷緩刑 03/28 20:45
→ kira925 : 而緩刑的前題就已經是 03/28 20:46
→ kira925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03/28 20:46
→ kira925 : 問題應該是後半 受有期刑完畢或赦免後 五年內未再犯 03/28 20:47
→ kira925 : 但是前提"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就堵掉了 03/28 20:48
→ kira925 : 當然你可以甩給法官說為什麼輕判故意犯 但那是國防 03/28 20:48
→ kira925 : 部的問題嗎? 03/28 20:49
推 lazyming : 舉75只是告訴你 本來就可以把故意犯寫在要件裡 03/28 21:17
→ lazyming : 現在辦法裡第4條這樣寫 就是給故意犯開了一個大門 03/28 21:19
→ lazyming : 原本715只是要保障過失犯報考的資格而已 03/28 21:20
→ lazyming : 故意跟過失 往往連法條數字都不一樣 很難分嗎?? 03/28 21:21
推 kira925 : 那你是要國防部下判斷誰是故意犯搂? 國防部是法院嗎 03/28 21:22
推 lazyming : 有被判刑就已經是法院判定了 國防部是要判斷甚麼? 03/28 21:28
推 kira925 : 所以受有期徒刑以上者不得報考阿 03/28 21:34
推 kira925 : 還是你要爭論的是 法條上故意犯可以拿到緩刑? 03/28 21:37
推 VOY : 刑法第12條2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03/28 22:08
→ VOY : 原則上過失犯的法條跟故意犯是不同的 03/28 22:09
→ VOY : 大概就是任何一個有唸過法學大意的人就可區別的程度 03/28 22:10
推 schooldance : 推這篇資訊 03/28 22:46
推 nobody0522 : 推 現在很多人看標題就罵 無奈 03/28 23:48
→ saltlake : 以後吃鍋貼在特殊日子會發現鍋貼內紙條:____夜殺___ 03/29 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