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小組版規第3條定義,請教!

看板 L_SecretGard
作者 ilovemami (廣井菊里的BASS EQ效果器)
時間 2025-05-15 15: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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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組長您好: : 謝謝您對本案的說明,對於您指出該使用者於政檢板的行為屬煽動、聚眾滋擾等,我可以 : 理解並尊重小組的判斷。但有幾個地方我仍有些疑問,想進一步釐清,避免未來誤觸版規 : 。 : : 一、關於組規第3條的適用範圍 : : 小組長提到,該使用者的錯誤之一是「誤導大家以為可以在小組的罷免文下發言」,而這 : 種言論即構成擾亂秩序。 : : 當然煽動他人來本質就是無意義且錯誤的。 : 然而不能在罷免申請文下發言嗎? : : : 依據目前組規第3條的文字: : : 「為維護法庭寧靜,關於申訴案或檢舉案,非當事人請勿推、發文。」 : 這裡明確限定適用於「申訴案」與「檢舉案」,因此我一直以為只有這兩類案件適用所謂 : 「非當事人不得發言」的限制。此次的案由是「罷免申請案」,似乎不在組規3所明示的 : 範圍內。 : : : : 因此想請問: : : 現在的適用標準,是否已從「行為類型限定」(僅申訴、檢舉)轉變為「結果導向」,只 : 要有可能影響法庭秩序者皆可適用組規3? : : :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是否也代表將來任何與建議、申請、討論等案件相關的討論,只要非 : 當事人發言,就有可能構成擾亂秩序? : : 這對使用者來說會是重大的規則理解改變,盼能明確釐清。 : : : : : : 二、關於他板發言能否作為看板處分依據 : : 此次的具體行為發生在「政檢板」,即該使用者在政檢板張貼文章,鼓勵他人前往小組討 : 論。小組則根據該篇政檢文,認定其行為構成對小組的煽動與擾亂秩序,並以此作為懲處 : 依據。 : : 我理解此種跨板行為可能確實對小組造成實質影響。但想請教的是: : : : 在行為發生地為他板(政檢),影響地為本板(小組)的情況下,小組是否可以單獨依據 : 他板行為,判定違反本板版規? : : : 我個人關心的其實不是這個案件 : 主要關心的是這種標準真的可以如此嗎? : : 而且小組長也是底下看板板主的楷模 : : : : 例如: : 若我今天在XX板發文談論心情小組旗下複數看板看板使用者怎樣如何、情緒性措辭甚至號 : 召討論 : : 縱使像此案中的情況,並沒有人真的被他鼓舞來小組罷免文下討論,也就是沒有造成實質 : 上的擾亂秩序行為。 : : : 那些看板管理者還是有權以此視為「聚眾滋擾秩序」,據以處分? : : 也就是說我一個看板發言行為 : 卻可能面臨數個看板的懲處? : 我一直以為,各板的行為應由該板管理者判斷,所以如今這種情況是我沒想過的 : 以上純屬誠懇請教 : : 期待回覆。 針對一、項之建議 組務採納建議人之建議 此應為組務板規需保持信賴保護原則 不應擴張解釋 在更動小組板規前免除被判決人之水桶 針對二、是否他板言論作為證據處分部分 此案為罷免案,理應為小組長之獨立調查範圍,不接受討論。 提出人於提出後應等待調查。 提出人既提出文章,就不得於被檢舉之看板將組務罷免文之連結附上並宣稱能至組務討論。 其行為視作提出文之延伸部分,提出人可於相關看板討論,但非提供組務文章連結教唆至組 務討論。 呈上所敘之理由,罷免案即有干擾組務調查之舉動,全案依然保持駁回部份。 -- SecretGarden/PTT_health/Kaohsiung = ilovemami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25.17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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