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LAW
原 po再回來多嘴一下,相信很多人拿到了判決書
當初因為都沒有任何打官司的經驗,總覺得不是我幹的事情,沒什麼好擔心的
但是,我一直不知道那張本票是什麼樣子,只能先去簡易庭看情況,邊看邊拆解
(所以在簡易庭出庭前,我是完全沒有見過那張本票的,這真的對我有點不利,不知道
是否可以在開庭前,先看到這張證物?)
我一直認為,事實的真相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官依照你的證據,相信誰的說法
我和前妻的故事分別如下:
我:1.先有簽名,再被設計成本票
2.去旅館開房間,是有對價關係的,也有匯款證明(幸好我當時是用匯的,不然無證據)
3.前妻(當時還不是前妻)在與我在一起的幾年中,一直用不同方式對我索要金錢
有次還用我的卡刷了一台 macbook air之後,才用line跟我說) (有line截圖)
4.我沒有欠她錢,反而是她欠我45萬(有line證明) 所以我沒有簽本票的理由
她欠我錢,我直接用欠我錢去扣就好了,幹嘛無聊寫張本票給她錢?
前妻:1.去旅館,因為不合意性交
2.所以當時在旅館進行和解,是先有本票內容,再讓對方簽(不否認內容是自己寫的)
3.因為不合意性交,所以向台大醫院心理醫生,開了證明,證明是因為不合意性交
讓自己身心受創(前妻有官方認證精神疾病,還有去台大住院過)
4.當時和解,是參考我去年收入,所討論出來的金額(有提供我去年的報稅資料)
5.在簡易庭時,拿出我寫的自書遺囑,證明簽名是我的簽名
(我個人會隨身帶遺囑出門,所以簽名被前妻拿到,不易外吧)
就以上證據來說,法官比較信哪一個? 是被設計本票來索要更多錢,還是因為不合意性交
造成身心受創,故兩人和解20萬元? 大家可以想一想哪個合理?
我當時在看到前妻的證物時,心裡想:和解? 總要有和解書吧? 我當天在旅館就跟你和解
然後妳過幾天在 line上跟我吵自己被幹不爽,時間錯亂了吧? 不是和解了嗎?
當然,最後法官的看法是,由證據中,可以證明,簽名是我的,其他是前妻寫的,所以前妻
要舉證我有授權金額以及本票其他事項(但是她的證據力無法證明)
所以,如果本票全部都是自己寫的,那我這次就可能會再敗訴了
這次要感謝一直看的王牌大律師(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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